我應該是全台灣第一台撞毀的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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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kan
美術工人

重 車 天 王
重 車 天 王
阿kan

註冊時間: 2008-05-21
文章: 4380
居住地: 左岸101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五月 18, 2016 12:07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人在做天在看~~加油! Smile Smile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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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A

重 車 天 王
重 車 天 王
specA

註冊時間: 2004-09-02
文章: 4193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五月 18, 2016 9:33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maxcar 寫到:
那台灣卡債銀行早就死光光了----------不知逼死多少人--銀行還再開阿 掯 掯 掯


個人怎麼跟銀行比

官商勾結內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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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boss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hanboss

註冊時間: 2009-03-27
文章: 100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三 五月 18, 2016 9:55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maxcar 寫到:
跟你比我傷算輕的
逆向撞我的只判50天得易科罰金判的有點輕

我現在最大問題是內傷腰不能久站跟久座
也要努力自己復健

人生就是這樣要往前看
也就是事情告一段落就要放寬心
我現在想法很簡單就是事件快結束好讓我往下一步走
不要為這件事再煩心

人要能原諒是很難但是不原諒只會讓自己更痛苦

我現在把我車禍事件當成我人生的一個大劫難---還好我年輕時多做好事讓我逃過一個死劫----這樣想法讓我慢慢的只想要結束車禍這件事---不想再去想一定要達到多少理賠

明天會更好但是要放下這樣才會更好

事故後生理、心理所受的傷,也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知曉,心理的傷也只能讓時間來慢慢修復

但既然命留下來了,等療完傷、休息夠了,就該站起來努力撐起自己的人生,畢竟真男人是不該被打倒的!

一起加油吧!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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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 kuo

重 車 至 尊
重 車 至 尊
light kuo

註冊時間: 2010-04-06
文章: 8452

發表發表於: 星期四 五月 19, 2016 2:03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hanboss 寫到:
事故後生理、心理所受的傷,也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知曉,心理的傷也只能讓時間來慢慢修復

但既然命留下來了,等療完傷、休息夠了,就該站起來努力撐起自己的人生,畢竟真男人是不該被打倒的!

一起加油吧! Smile


真男人! Smile Smile Smile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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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包大隊長
無所屬名稱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腦包大隊長

註冊時間: 2010-12-16
文章: 108
居住地: 金門

發表發表於: 星期四 五月 19, 2016 5:09 pm    文章主題: 二審判決書 引言回覆

二審判決書出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上易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仁崇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55號,中華民國105 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2330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周仁崇於民國104 年6 月21日10時35分許,騎乘車號FC-92
號(原判決誤載為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店
區北宜路由北向南行駛(起訴書誤載為「由南向北行駛」)
,本應注意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
時之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為超越前方由陳俞憲騎
乘之車號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疏於注意而在北宜路二段
15.5公里處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侵入由南向北車道(起訴
書誤載為「北向南車道」)逆向行駛,適有何○○騎乘車號
00-000號(原判決誤載為FC-92 號)大型重型機車沿南向北
車道(起訴書誤載為「北向南車道」)行至該處,遭周仁崇
所騎乘之大型重型機車不慎撞擊,何○○並因之受有左大拇
指創傷性截肢、左側上肢殘廢之重傷害與左肱骨、左橈骨、
左側第五掌骨、左肩胛骨骨折與左膝後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
及左胸氣血胸、小腦募骨硬膜下出血、左手食、中、無名指
多處撕裂傷等傷害。
二、案經何○○之妻林○○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此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鑒於採用傳
聞證據排除法則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
,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查檢察官、上訴
人即被告周仁崇就本件判決所引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9至30、43至44頁
),本院審酌前揭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亦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均有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周仁崇就其於104年6月21日上午10時35分許,騎乘車號00-0
0 號大型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由北向南行駛,
在北宜路二段15.5公里處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侵入由南向
北車道逆向行車,撞擊被害人何○○騎乘車號00-000號,致
何○○人車倒地受傷,造成左側上肢完全殘廢之重傷害等犯
行,均坦承不諱(104 年度發查字第4222號卷,下稱發查卷
,第5 至6 、27頁,原審卷第31頁反面、36頁,本院卷第29
頁),核與何○○及證人陳俞憲指證:周仁崇為超越前方陳
俞憲騎乘車號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而跨越限制分向線,
逆向駛入對向車道,撞擊何○○騎乘車號00-000號大型重型
機車等情相符(發查卷第28、29頁),並有草圖、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車禍現場及肇事車輛受損照片共46張、何○○
裝設行車器攝錄光碟及翻拍照片附卷可考(發查卷第14、24
、30至52、19至20、57頁)。又車禍發生時,天候晴、日間
自然光線、路面舖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其他障礙物,
周仁崇亦領有合格之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在卷可考(發查卷第25、26頁)。再何○
○因遭周仁崇騎車撞擊,人車倒地,受有左大拇指創傷性截
肢、左側上肢殘廢之重傷害與左肱骨、左橈骨、左側第五掌
骨、左肩胛骨骨折與左膝後十字韌帶撕裂性骨折及左胸氣血
胸、小腦募骨硬膜下出血、左手食、中、無名指多處撕裂傷
等傷害,亦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04 年7
月21日、8 月12日診斷證明書、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
紀念醫院104 年11月2 日、12月24日、105 年1 月11日診斷
證明書各1 件附卷可憑(發查卷第17頁,104 年度偵字第22
330 號卷,下稱偵卷,第9 頁,本院卷第52、54頁)。足見
何○○因左側臂叢神經完全撕脫傷,受有左上肢完全殘廢之
重傷害。
二、按汽車於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
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明確。而本件車禍經送新北市政府行
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周仁崇駕駛大型重型機
車,為擬超越前車,而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為肇事原因;
何○○、陳俞憲駕駛大型重型機車,均無肇事因素等情,此
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故裁決處104 年9 月22日新北裁鑑字第
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新北
車鑑字第0000000 號鑑定意見書在卷可佐(發查卷第15至16
頁)。足見本件車禍,係完全肇因於周仁崇違規跨越分向限
制線,駛入對向車道,撞擊何○○及其騎乘之大型重型機車
所致。顯見周仁崇疏未注意而跨越分向限制線之過失行為,
與何○○受有左上肢完全殘廢之重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
係。
三、綜上所述,周仁崇所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行,事證已臻明確,
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周仁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傷害
致人重傷罪。
(二)周仁崇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知悉肇事人姓
名前,即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
,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 紙附卷可參(
發查卷第56頁),且周仁崇進而接受法院裁判,堪認周仁
崇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
規定減輕其刑。
二、上訴駁回部分:
(一)原審認周仁崇過失致重傷害犯行明確,因予論罪科刑,適
用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並審酌:周仁崇因過
失肇事而使何○○受有重傷,實應受相當之非難;復念及
周仁崇於犯罪後雖能坦承犯行,惟因無力給付等原因而未
能與何○○達成和解,兼衡酌周仁崇之過失情節、何○○
所受傷勢及損害(強制險已賠付約新臺幣20餘萬元,責任
險則尚未賠付),暨周仁崇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
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8 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周仁崇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違規跨
越分向限制線,侵入對向車道逆向行駛,致撞擊對向車道
之何○○所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而肇事,違反注意義務情節
重大,使何○○受有左上肢完全殘廢之重傷害等嚴重結果
,且未積極賠償何○○損害,原審量刑過輕云云。周仁崇
上意旨略以:伊請證人即富邦保險理賠員廖新閔證明請何
○○提供資料申請理賠,但何○○未給;其友人紀文龍可
到庭證明發生本件車禍後,有出面協助處理云云。惟關於
刑之量定,係法院得本於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
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
為違法。經查,原審就周仁崇所犯之罪,在量刑部分,已
斟酌其過失程度、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其所生之損害等
一切情狀,而於理由中說明,已為具體審酌,而過失致重
傷害罪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1 年,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8 月,經核尚無不當。又周仁崇所請紀文龍、廖新閔到庭
作證一事,均為肇事後處理保險理賠或賠償事宜,俱與本
件犯罪過程無涉。且關於周仁崇已給付強制保險金20餘萬
元部分,亦為何○○肯認在案(本院卷第30頁反面),此
部分待證事項已明,而無傳喚紀文龍、廖新閔庭作證之必
要。是檢察官及周仁崇之上訴,均難認有理由,皆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_________________
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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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otoking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15-10-03
文章: 14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一 六月 06, 2016 11:04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從頭看到尾覺得很奇怪
為啥踢踢整間店會對一個前科累累又100%肇責加上脫產不付責的"車友"相挺成這樣?
然後踢踢生意還越來越好 新車友不斷加入 北宜財茂彎還能掛布條宣傳
難道台灣重機界真有那麼多人崇拜逆向撞殘人又不付責的砂鍋嗎?
是不是踢踢或砂鍋沒那麼壞 是899車主在惡意抹黑?
但砂鍋要是沒那麼壞 二審應該會判輕一點 但又沒有
真是有夠奇怪
有沒有人能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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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澳瞎話王~璁仔
只剩散步功能只剩散步功能

大 師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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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澳瞎話王~璁仔

註冊時間: 2005-03-11
文章: 49264
居住地: 天佛原鄉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一 六月 06, 2016 11:09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原判決為什麼能誤載那麼多東西!? Question
_________________
人權就是 1.我說你有你才有 2.跟閻王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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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eley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moseley

註冊時間: 2015-01-23
文章: 79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一 六月 06, 2016 11:26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upermotoking 寫到:

為啥踢踢整間店會對一個前科累累又100%肇責加上脫產不付責的"車友"相挺成這樣?
然後踢踢生意還越來越好 新車友不斷加入 北宜財茂彎還能掛布條宣傳
難道台灣重機界真有那麼多人崇拜逆向撞殘人又不付責的砂鍋嗎?


廢物....遲早被砂石車收掉! 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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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
......

重 車 車 神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11-07-04
文章: 2337

發表發表於: 星期一 六月 06, 2016 11:32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upermotoking 寫到:
然後踢踢生意還越來越好 新車友不斷加入 北宜財茂彎還能掛布條宣傳
難道台灣重機界真有那麼多人崇拜逆向撞殘人又不付責的砂鍋嗎?
是不是踢踢或砂鍋沒那麼壞 是899車主在惡意抹黑?
絕對不是899車主抹黑

以我觀察車友們的生態,幾年的經驗
那只是車友的盲從的而已.......而且也不要小看盲從的車友的人數
大部分人是不在意真相 與 沒興趣對事情原本真義 追跟究底的
血腥跟八卦才是比較容易被津津樂道的 因為只需要看表面比較輕鬆

沒有智慧比無知更可怕
這串看下來很明顯沙鍋是沒有智慧的無知人,所以這次事件踢到鐵板
主導者是這樣,當然也能類推其追隨者的樣貌........不就是一群烏合之眾嗎?
我是很少會批評別人的人,但上面幾句的確是批評!!

烏合之眾通常會在利益分配不均時就內鬥分裂了 或 利益消失時一哄而散
互相獲取利益才是緊固結合的力量,但世界上沒有永遠的利益
這種事不是每天都在你/我/他的身邊周圍上演嗎?

敝人的信念是這個世界上還是有公平正義的
只是時間一定要拉長來看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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淵輝

重 車 天 皇
重 車 天 皇
淵輝

註冊時間: 2011-03-20
文章: 5554

發表發表於: 星期二 六月 21, 2016 4:46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一年了,樓主加油
_________________
等等我~~~至少讓我看到車尾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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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影
日本有本田宗一郎 台灣有單肛小綿羊

雄 霸 車 壇
雄 霸 車 壇
絕影

註冊時間: 2010-01-03
文章: 6877
居住地: 鬼島之永和

發表發表於: 星期二 六月 21, 2016 5:19 pm    文章主題: Re: 我應該是全台灣第一台撞毀的899 引言回覆

hanboss 寫到:
2

(從我看見它到撞擊不到1秒)
再近一點是這樣



超MAN啊 佩服 Smile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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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pptv
g8pptv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註冊時間: 2016-03-28
文章: 1263
居住地: 太麻里隔壁

發表發表於: 星期二 六月 21, 2016 6:45 p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upermotoking 寫到:
從頭看到尾覺得很奇怪
為啥踢踢整間店會對一個前科累累又100%肇責加上脫產不付責的"車友"相挺成這樣?
然後踢踢生意還越來越好 新車友不斷加入


這我也百思不解
但人微言輕 只能從自己及週遭親朋做起 拒絕這類店家
_________________
今天你剪掉你的中華民國身份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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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so
中年重車新手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10-11-27
文章: 82

發表發表於: 星期四 六月 23, 2016 12:10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如果看到這個俱樂部在路上跑跑 !!!
肯定會停下來禮讓他們 !
誰叫我...怕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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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101

重 車 至 尊
重 車 至 尊
taipei101

註冊時間: 2005-10-12
文章: 7564

發表發表於: 星期四 六月 23, 2016 6:34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看看網站上該店出租車的價格,或許可以推測出生意好的原因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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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car

大 師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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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car

註冊時間: 2006-06-23
文章: 21162
居住地: 8+9

發表發表於: 星期四 六月 23, 2016 11:09 am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taipei101 寫到:
看看網站上該店出租車的價格,或許可以推測出生意好的原因在那。

年輕人都不知租車出事後果

都要爸媽買單

我有認識租車行----------------沒租過車----------原因我算風險方面比自己興趣看更重要 hehe hehe 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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