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管問題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發表人 內容
海賊魯夫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海賊魯夫

註冊時間: 2009-02-10
文章: 350
居住地: 吉豐

發表發表於: 2013-04-20 12:43    文章主題: 排氣管問題 引言回覆

請問現在是不是只要改排氣管都違規,會有什麼罰責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發送電子郵件
davies

重 車 達 人
重 車 達 人
davies

註冊時間: 2005-03-25
文章: 3349
居住地: MAX-R專屬押隊官

發表發表於: 2013-04-20 14:3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是的都違規~罰則就是開張驗車單請你去監理站報到!!
_________________
騎帥不騎快~而且提供刷卡!!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發送電子郵件
海賊魯夫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海賊魯夫

註冊時間: 2009-02-10
文章: 350
居住地: 吉豐

發表發表於: 2013-04-20 15:4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不會有罰單嗎?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發送電子郵件
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神風小黑貓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發表發表於: 2013-04-21 00:46    文章主題: Re: 排氣管問題 引言回覆

海賊魯夫 寫到:
請問現在是不是只要改排氣管都違規,

目前只要符合變更、不可變更的規定,以及噪音、排污的標準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變更)
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設備分類:其他設備。
變更項目:排氣管。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
            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第1點、第2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第3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20643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件須下載瀏覽。(DOC檔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第2項:(不可變更)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噪音)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067861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表須下載瀏覽。(DOC檔案)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6條:(排污)
機器腳踏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 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
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分目測判定與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03&FLNO=6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下表須開啟網頁。

海賊魯夫 寫到:
會有什麼罰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變更、不可變更)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
  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
  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噪音管制法第26條:(噪音)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
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1條:(排污)
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者,處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所有的時間均為 台灣時間 (GMT + 8 小時)
1頁(共1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