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和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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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出來了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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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出來了

註冊時間: 2013-07-26
文章: 125

發表發表於: 2014-01-12 15:38    文章主題: 危險駕駛和公共危險 引言回覆

危險駕駛:
一、屬交通規則所規範
二、相關條文:
  道路汽車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三、以交通裁罰為主。
四、危險駕駛之程度是否有造成公共危險之虞,須舉證並經檢調單位查證確認;若有,則毋須另案提告(因公共危險屬公訴罪);若無,則以裁罰結案(就像檢舉闖紅燈一樣)。



公共危險:
一、屬刑法所規範。
二、相關條文:
  第二篇 分則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第173條~第194條)
  (跟一般交通事件相關者多為:)
  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立法理由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刑事判決為主。
四、危險駕駛與公共危險有明顯差異。



我們一般所稱的「逼車」,是屬於交通違規,修正的法案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當我們遇到汽車或大型車逼車時,檢舉他們充其量就跟檢舉闖紅燈一樣,只是罰得比較重而已,除非發生事故;但若發生事故,還必須有人受傷才能走向刑法的過失傷害,若只有車損而無人傷,也只是民事賠償問題,必須自己去提民事訴訟,警察也愛莫能助,因為警察不能介入民事糾紛!

所以,您是想要「檢舉危險駕駛」還是「告發公共危險」?您要處理的是「交通規則」、「民事」還是「刑事」?


謹供各位參考,並祝各位騎車順利、愉快!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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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13-10-27
文章: 62

發表發表於: 2014-01-12 21:0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其實大大所言甚是,只是有幾分証據說幾分話。刑法的處罰比較重,相對的在構成要件也比較嚴謹!
所以多留一些保護自己的証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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