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所向無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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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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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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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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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4-24 22:53    文章主題: 行人所向無敵嗎? 引言回覆


超級瑪莉吃過無敵星星之後,立刻所向無敵!
可是行人通過交叉路口之時,是否所向無敵?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所以行人沒有所向無敵,只能遵守相關規定。

但是汽車(包括機車)迴車時、倒車時、
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單車道),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
還是應該注意行人。

並且起駛前、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
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
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
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
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6 條: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不得
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三、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
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六、聯結車不得迴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0 條:
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彎道、狹路、坡路、狹橋、圓環、隧道、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
鐵路平交道、快車道等危險地帶,不得倒車。但因讓車、停車或起駛
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
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三、大型汽車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應先測明車後有
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

因為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如果駕駛汽車(包括機車)
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機車處一千二百元、小型車或大型重型機車處兩千元、大型車處兩千八百元罰鍰。
轉彎時,不分車種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或迴車時,有迴車前不注意來、往行人 ,仍擅自迴轉情形者,
不分車種處六百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或倒車時,有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行人情形者,
不分車種處六百元罰鍰。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9 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迴車。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
線之路段迴車。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
,仍擅自迴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0 條: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圓環、單行道標誌之路段或
快車道倒車。
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三、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
避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
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
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43247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件須下載瀏覽( PDF 檔案)。

而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
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倘若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
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
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
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
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
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
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
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
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
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
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係無駕駛執照駕車者,亦適
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係無
駕駛執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所以黑貓亦要建議各位車友,還是注意行人並且禮讓尤佳,畢竟...

『行人沒有所向無敵,只有身體不堪一擊;駕駛人不怕萬夫莫敵,只怕訴訟深受打擊。』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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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遊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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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 傲 車 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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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遊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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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705

發表發表於: 2014-04-25 11:0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分享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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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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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註冊時間: 200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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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4-25 12:1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看樣子撞到不遵守號誌的行人也有事!
台灣還真是個奇怪的法治社會!

不過現在才發現第二條下面多了個但書,藉以排除有人拿機車是汽車的一種的規定爭路權(真是陰險官員)!這些官員真會亂改規定,讓交通規則越來越亂!

PS:這版的修改還真的幅度很大!之前論壇爭議的點都被它們片面修改了!只能說該改的都沒改,不該改的都改了(濫用行政權)!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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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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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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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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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4-25 13:3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雲遊台灣 寫到:
感謝分享 Smile

感謝雲遊兄臺嘉勉Smile

yoshifumi 寫到:
看樣子撞到不遵守號誌的行人也有事!
台灣還真是個奇怪的法治社會!

不過現在才發現第二條下面多了個但書,藉以排除有人拿機車是汽車的一種的規定爭路權(真是陰險官員)!這些官員真會亂改規定,讓交通規則越來越亂!

PS:這版的修改還真的幅度很大!之前論壇爭議的點都被它們片面修改了!只能說該改的都沒改,不該改的都改了(濫用行政權)! di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是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修正發布( 10 月 15 日開始施行)h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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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k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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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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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k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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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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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4-25 13:4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別忘了還有應注意未注意~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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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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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4-04-25 13:5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神風小黑貓 寫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是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修正發布( 10 月 15 日開始施行)hero


我的印象之前是沒有下面的但書的!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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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arong阿榮
無聲?有聲?

MotoCity副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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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08-14
文章: 16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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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20 20:5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應注意是駕駛人的責任
因違規或沒注意導致別人傷害
縱使這個人亦有違規
也不會滅失駕駛人的失誤事實
所以 應注意而未注意
本來就很合理
_________________
要認識一個人,就點選其發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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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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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4-05-21 12:5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uarong阿榮 寫到:
應注意是駕駛人的責任
因違規或沒注意導致別人傷害
縱使這個人亦有違規
也不會滅失駕駛人的失誤事實
所以 應注意而未注意
本來就很合理


+1!
不過某些情況並不是有注意就能夠即時反應化解危機!
現在問題的癥結就是注意卻不能避免時,這注意的責任是無限線上綱還是有比例標準可循!
但看到現在台灣司法判例似乎是沒有標準,端看承辦人員主觀意識而定!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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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83888388
曲咕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14-06-11
文章: 18

發表發表於: 2014-06-11 15:1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uarong阿榮 寫到:
應注意是駕駛人的責任
因違規或沒注意導致別人傷害
縱使這個人亦有違規
也不會滅失駕駛人的失誤事實
所以 應注意而未注意
本來就很合理


同意~但是看到很多行人走路不看路、闖紅燈、滑手機,自以為自己路人最大的態度,真的很讓人賭爛! 掯 按喇叭提醒還要不爽,真不知道腦袋是裝什麼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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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l206
開個六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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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6-11 16:3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很多時候狀況是
除非不得已
完全沒注意下撞到

不然 幾乎都會吃上應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沒這條
只要行人違規 汽機車刻意去撞行人 不就變成沒罪了

應該是在說 即使行人違規 也不代表 汽機車可以合理去撞行人
除非能舉證 無法反應 並非刻意 不然幾乎都有罪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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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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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6-22 15:3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阿榮兄臺及rall兄臺說明 Smile

感謝yoshifumi兄臺分享 Smile
犯罪事實還是依據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證據的證明能力,則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前提),
除非證據沒有證明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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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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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4-06-22 20:5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神風小黑貓 寫到:
感謝阿榮兄臺及rall兄臺說明 Smile

感謝yoshifumi兄臺分享 Smile
犯罪事實還是依據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但是證據的證明能力,則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前提),
除非證據沒有證明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


講是這樣,但實際上就不一定是這樣!
司法人員的觀念還是左右一切!
之前車友被逼車按喇叭示警還遭攔車,檢察官都能說這是合理駕駛行為了!
誰還會相信台灣司法是公正的!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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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com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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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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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7-01 17:2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所以還是無敵…
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言論出自轉倒密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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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7-01 22:3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yoshifumi 寫到:
講是這樣,但實際上就不一定是這樣!
司法人員的觀念還是左右一切!
之前車友被逼車按喇叭示警還遭攔車,檢察官都能說這是合理駕駛行為了!
誰還會相信台灣司法是公正的! Question

感謝yoshifum兄臺分享,
這個或許亦是三級三審(但書除外)的用意。

redcomet 寫到:
所以還是無敵…

感謝redcomet兄臺分享,
但是行人的身體不堪一擊,
所以敝人建議行人或駕駛人,還是注意安全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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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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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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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4-07-02 01:2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神風小黑貓 寫到:
感謝yoshifum兄臺分享,
這個或許亦是三級三審(但書除外)的用意。


如果檢察官連這種話都說得出口,就代表司法沒正義了!
一般人根本花錢花時間不會再去上訴!
或許這些不肖司法人員就是看準這點!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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