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超車算直行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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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瓜子
阿喵喵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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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0-22 20:52    文章主題: 逆向超車算直行車嗎? 引言回覆

大家好我第一次在這邊發文
因為第一次碰上車禍很緊張不知如何是好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一點指教

6月底晚上我從圖右側巷子轉出
轉出時我有停下確認我將進入的車道後方有一台貨車跟機車
因離我還有點距離所以我就騎出來,並延著車道打左轉燈騎至左方(速度大概20-30)
想行駛進左前方巷子
但突然我的左後方有一台逆向機車,因為想要超貨車而加速
他就在我騎到對向道時在我車後摔車
我嚇一跳就將車子停下來看看他有沒有怎麼樣,他就說叫警察
我們之間無任何碰撞,我也是慢慢停下來的
我下車之後他是說我太晚打方向燈,可是我在正向車道右方時就打了
後來第一次調解他說他有看到我從右邊巷子出來可是不知道我要左轉(可是前面說有看到我要打燈)
當交警來的時候也沒有釐清就直接說我責任很大叫我跟對方道歉
但是我當晚說去看監視器時交警又覺得我要逃離責任覺得我態度很差
事後筆錄做完我跟家人去看路口監視器時
監視器畫面是顯示對方完全沒有到正向道,而是想搶快逆向超車(如圖上藍色路線)
後來對方告我過失傷害,請問這樣他勝算大嗎?
對方申請初判表上寫是說對方閃避不及為肇事原因
我方未發現肇事原因

因為路口監視器只有在派出所保存一個月
當事人無法自行保存,只能交警前往拷貝
可是我請交警去幫我拷貝兩三次了,他都說很忙忘記了(我電話有錄音)
我問他當初為甚麼執意說我責任最大他也不承認有說
但這是重要證據,請問這樣我可以投訴交警嗎?

請問各位大大,地上雙黃線逆向也算直行車我轉彎也要讓他嗎?
因為他是在我根本看不到的地方衝出來滑倒的這樣我的責任比較大嗎
藍色為他的動向,粉色是我轉出來停下查看的位置
黃色是後方貨車位置
我是前面的figh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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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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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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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0-23 16:26    文章主題: Re: 逆向超車算直行車嗎? 引言回覆

由於您們的情況,不是類似有停止線、雙黃線的交叉路口這樣,例如:

所以在鑑定的時候,如果對造辯稱是因為閃避樓主,所以逼不得已逆向超車,
通常案件有臺語俗稱:翻盤的機率,例如:樓主的駕駛行為是肇事次因的情況.

因此在告訴人有告訴,而且被告的身體無受傷的時候,不妨可以考慮申請鑑定,
雖然當事人必須繳納三千元的費用,不過檢察官在偵查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
尤其是兩造的違規事實不明確的時候,通常也囑託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避免樓主的駕駛行為,倘若在鑑定意見書當中,確實是肇事次因的時候,
錯失與告訴人和解,並且撤回告訴的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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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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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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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0-25 18:3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你從支道出來應該要讓目視範圍內所有車輛(貨車和機車),通過後再出來左轉!
這才是正確的安全駕駛!

對方超車根據標限並沒有違規,反而是你沒有讓幹道車才是違規!
這案件如果給正確路權認知的人判,絕對會你是要負全責或是過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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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sun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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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sun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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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0-25 21:3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文德國小後門這邊很亂,小心騎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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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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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0-27 09:5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yoshifumi 寫到:
你從支道出來應該要讓目視範圍內所有車輛(貨車和機車),通過後再出來左轉!
這才是正確的安全駕駛!

對方超車根據標限並沒有違規,反而是你沒有讓幹道車才是違規!
這案件如果給正確路權認知的人判,絕對會你是要負全責或是過半責任!


你好:

但是現在不是貨車跟機車的問題
是另外一台機車=對方逆向行駛,地上雙黃線是違規吧?
我已經行駛在主幹道車道上了才打左轉燈
轉彎點是主幹道的中線不是支幹道旁轉主幹道

且虛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對方從頭到尾都逆向又加速
這樣還有全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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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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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0-27 09:5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mansun999 寫到:
文德國小後門這邊很亂,小心騎車啊...


這邊發生車禍聽說很多次了
是彎路又很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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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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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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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0-27 10:1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無腦政府------------路亂七八糟------------房子亂蓋----------早晚害死人---只有更小心自己才不會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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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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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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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5-10-29 22:0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山瓜子 寫到:
你好:

但是現在不是貨車跟機車的問題
是另外一台機車=對方逆向行駛,地上雙黃線是違規吧?
我已經行駛在主幹道車道上了才打左轉燈
轉彎點是主幹道的中線不是支幹道旁轉主幹道

且虛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對方從頭到尾都逆向又加速
這樣還有全路權?


詳細情況我不清楚!
我只能說如果是我從支道出來都會讓幹道先行!
更何況是這種一出來就要左轉的路型,我會選擇不搶快/擋路的駕駛方法,大家都皆大歡喜!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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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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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0-30 09:4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山瓜子 寫到:
你好:

但是現在不是貨車跟機車的問題
是另外一台機車=對方逆向行駛,地上雙黃線是違規吧?
我已經行駛在主幹道車道上了才打左轉燈
轉彎點是主幹道的中線不是支幹道旁轉主幹道

且虛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對方從頭到尾都逆向又加速
這樣還有全路權?

由於相對人已經告訴,
所以樓主不要執著在對造的駕駛行為,是否有路權的議題上面,
應該放眼於自己的駕駛行為,是否有過失的可議之處,
例如:行為人在單黃虛線,又稱行車分向線的地方是否可以左轉、
   是否在轉彎的 30 公尺之前,顯示方向燈光 ... 等等.
畢竟轉彎車,鮮少有無堅不摧的情況,
而且樓主的身體無受傷,縱然告訴人有逆向超車的情事,
但是在被告有過失,那怕是次因的時候,最終吃虧的人,恐怕還是自己,
這個也是敝人建議樓主,能夠考慮鑑定的原因,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的用意.

附錄相關的判決書提供樓主參考:(個人資料以○號遮蔽)
引言回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調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行經堤外道
路第808139號燈桿前」應更正為「行經堤外道路第808185號
燈桿前」,並補充:「吳○○於肇事後,犯罪未被發覺前,
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另補充理由:「被告吳○○固具狀辯稱:伊於禁止變換車道
路段超車雖有疏失,然其所駕駛自小客車並未碰撞告訴人吳
○○所騎乘機車或任何車輛,本件事故係因告訴人騎乘機車
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以致煞車不及而追撞訴外人林○○
所騎乘機車所致,故告訴人亦應負擔部份責任云云(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號卷第7 頁)。
惟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指訴甚詳,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二)、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乙種診斷證明
書1 份、現場及車輛照片各1 份附卷可憑。告訴人所騎乘機
車追撞前方林○○所騎乘機車,乃因被告所駕駛自小客車貿
然違反標線規定,變換車道超車,林○○見狀緊急煞車,後
方告訴人應變不及煞車所致,告訴人駕車疏失與告訴人受有
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已明。又刑法之過失傷害罪,祇
以加害人之有過失為致傷害之一原因為已足,不因告訴人亦
有過失而影響於犯罪之成立,但得審酌各方過失程度,為量
刑輕重之標準,有關告訴人是否與有過失乙節,僅係被告與
被害人間民事賠償責任之過失比例分配問題,並不因此影響
被告過失責任有無之認定。是被告具有過失已認定如前,自
不得以其單方指稱告訴人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亦有過失,即解
免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
綜上,被告上開所辯,尚屬無據,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肇事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坦承為當事
人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記錄表1 紙存卷可考(103 年度他字第○○○○號卷第
22頁),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並有
訴訟經濟之效,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設有禁止超車標線之處所
,為貪圖一己便利,不顧外側車道有機車行駛,竟違規闖入
超車,致告訴人受傷不輕,受有嚴重損失及痛苦,應予非難
,兼衡被告犯後因金額認知差距,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
之態度,暨其疏失情節、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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