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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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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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2-04 00:37    文章主題: 排氣檢驗 引言回覆

請問各位前輩,你們的車子有在驗排氣嗎?上次驗車是沒看,最近又要驗車了,忽然想到,不知道會不會看排氣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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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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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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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2-04 14:06    文章主題: Re: 排氣檢驗 引言回覆

通常是不會,除非是換發行車執照的時候,
因為機車(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排放空氣汙染物的定期檢驗是委託檢驗站辦理,
而且大型重型機車的定期檢驗也沒有類似汽車,例如:消音器作用正常,
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云云的項目及標準.
所以也建議樓主在完成監理站定期檢驗的時候,
務必再前往定檢站定期檢驗排放空氣汙染物,以免有忘卻的疑慮.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第 10 條:
使用中車輛申請牌照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施
行。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之定期檢驗,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自行或委託認可之
代檢驗廠商辦理。
其他使用中車輛之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自行或委託汽車代檢驗廠商辦理。
使用中車輛之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檢驗;未依規定期限參加定期
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者,除機器腳踏車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外,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理。

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道路交通不安全規則第 39-1 條:(汽車的定期檢驗)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與紀錄相符,號牌完好,並依規
定懸掛。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
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
三、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四、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
五、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六、各種燈光完備,作用正常。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頭燈設備變更者,
其燈光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變更檢驗規定。
七、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完好合於第四十二
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大客車車重應與紀錄相
符。
八、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
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九、雨刮、照後鏡完備,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
十、座位數應與行車執照登載核定數相符。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以後
新登記領照之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全部座位安全帶完備。自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但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登檢領照且不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快速道路或標高五百公尺以上山區道路之市區公車及一般公路客運車
輛,除前排座位外,得免裝設。
十一、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
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規定如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一日起,使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汽車用滅
火器,且大客車應於車輛後半段乘客取用方便之處,另設一具汽車
用滅火器。雙節式大客車各節車廂及市區雙層公車各層車廂,應依
前述規定分別設有對應數量之汽車用滅火器。
十二、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插座完好,位置合於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一日起,計費表正面黏貼有效期限內之輪行檢定合格單。
十三、曳引車、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一般汽車檢驗規定
外,其聯結設備應完善;拖車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煞車燈、
方向燈、號牌燈、車寬燈、倒車燈、尾燈、危險警告燈及反光標識
良好,位置合於規定。
十四、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或
保險槓)合於規定。
十五、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者,應檢附一個月內經合格工廠檢測合格之
紀錄表。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檢附一個月內經車輛專業技
術研究機構依附件十三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定期檢驗規定檢驗
之壓縮天然氣燃料系統定期檢驗合格紀錄表。
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應合於規
定。
十七、大客車尺度除全長、全寬、全高應符合第三十八條規定外,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新登記領照之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
應符合附件六之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新登記領
照之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六之一規定;雙節式大客
車應符合附件六之三規定;市區雙層公車應符合附件六之四規定。
十八、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規則修正發布施行日起,應裝設行車紀
錄器;其為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
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亦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
大客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
證明。
十九、應查驗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查)合格之有效證明書。
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土方且總重量在二
十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應依規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
由交通部另定之。
二十一、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一月一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二十二、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標示之倒三角形黃
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
光識別材料。
二十三、幼童專用車之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十二之規定。
二十四、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
卡),其保養檢查項目如附件十六。
二十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各類車輛其所使用輪胎之胎
面未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
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
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2 條:(大型重型機車的定期檢驗)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小型輕型機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以下,
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
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P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車之故
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
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空氣汙染防治法第 40 條:
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
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
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
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
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 3 條: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
(一) 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二千元。

(二)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者,處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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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noy

重 車 太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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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2-04 14:2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驗車不管排氣的,另外現在沒標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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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12-05 09:5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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