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擺放三角形的故障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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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
與對造大打出手
10%
 10%  [ 2 ]
與對造大聲嚷嚷
31%
 31%  [ 6 ]
擺放故障的標誌
57%
 57%  [ 11 ]
總投票數 : 19

發表人 內容
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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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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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6-03-19 23:17    文章主題: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件事:擺放三角形的故障標誌 引言回覆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zh/8/89/First_blood_ver1.jpg

由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是席維斯史特龍,現場也不是出生入死的沙場,
所以當事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時候,當務之急不是與對造筆墨官司或大打出手,
應該是依據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相關的辦法,擺放故障標誌,避免第二次的道路交通事故.
引言回覆:
那麼距離是多少呢

無論是機車或汽車,通常是道路交通事故不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的距離,例如:
引言回覆: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
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
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
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
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但是在當下,如果道路有大雨或濃霧,還是交通有不近人情的時候,
千千萬萬不要為擺放故障標誌,反而使得自身或他車有置身無地的機率.
引言回覆:
沒有故障標誌的機車也一樣嗎

因為道路交通事故不處理辦法第 3 條有規定,例如:
引言回覆: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
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
,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
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
限。

所以也不限汽車或機車的駕駛人,通通有擺放故障標誌或類似替代物品的義務,
因此黑貓也建議大家,就算我們的車廂有無法放置常規,例如: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不設置規則第 138 條故障標誌的情形,
引言回覆:
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車輛,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
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邊框
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

本標誌尺寸、樣式得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982 之規定。

本標誌依下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
一、行車時速在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
之路面上。
二、行車時速超過四十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
之路面上。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四、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本標誌樹立於地面時,應加裝支撐,其底邊距離地面不得少於六公分,且
須設置穩當。
本標誌圖例如下:

還是也準備有符合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例如:交通指揮棒、螢光背心...等等的物品,
以免有不時之需或第二次的道路交通事故,反而位居肇事的主因,成為犯過失傷害罪的被告、損害賠償的義務人.

法規來源:


文章聲明:
引言回覆:
只是與大家分享,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於法律之方面,必須留意的步驟,
所以不列舉與本文有相關但是也重複的法規、不作為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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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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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6-03-20 00:0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記得上次開車被兩位騎車聊天的學生側撞
當偶拆開三角形的故障標誌完之後回頭一看!
她們怎麼不見啦!~ what
原來她們還算有良心將車先推到路旁等著
還以為她們跑掉了
偶都還沒記下她們的車牌咧! Question
_________________
Surprised感恩各位上人曾經與未來的分享和提醒Surpri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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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6-03-20 00:0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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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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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6-03-20 00:5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同事剛好遇到這樣的狀況:
設定
A(路人)、B(同事)機車碰撞後,根本來不及放三角椎,馬上被後方C機車撞上同事車。
目前知C機車車主受傷最重腳有骨折。
最近開協調會AB達成合解,C表示只是來看AB如何處理,同事問C有何想法來達成協調,C表示上法院處理。
已知C需休養三個月。
問題1:車禍後馬上被後方C機車撞上,所以C機車真的沒責任嗎?
我覺得也有未保持距離一條吧
問題2: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覺得那就交給法官來判好像比較好!各位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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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6-03-20 01:5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常勝軍 寫到:
記得上次開車被兩位騎車聊天的學生側撞
當偶拆開三角形的故障標誌完之後回頭一看!
她們怎麼不見啦!~ what
原來她們還算有良心將車先推到路旁等著
還以為她們跑掉了
偶都還沒記下她們的車牌咧! Question

至少大大是:還好他們沒有落荒而逃,
不是類似以下的早知今日、悔不當初: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w0X0Tc_Dwc
IvanChen 寫到:
同事剛好遇到這樣的狀況:
設定
A(路人)、B(同事)機車碰撞後,根本來不及放三角椎,馬上被後方C機車撞上同事車。
目前知C機車車主受傷最重腳有骨折。
最近開協調會AB達成合解,C表示只是來看AB如何處理,同事問C有何想法來達成協調,C表示上法院處理。
已知C需休養三個月。
問題1:車禍後馬上被後方C機車撞上,所以C機車真的沒責任嗎?
我覺得也有未保持距離一條吧
問題2: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覺得那就交給法官來判好像比較好!各位覺得呢?

一、其實 C 車多多少少還是有過失的責任,又稱民事的與有過失,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大多有不是你對、就是我錯的觀念,
  所以與大大的同事有相互的讓步,並且為和解的機率,或許是微乎其微.

二、雖然司法官是客觀的角色,但是也由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
  如果有訴訟的打算,鮮少是只有起訴民事而已,大多是告訴刑事,
  並且在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後,附帶民事的訴訟,
  所以大大的同事,如果相當的在意有法官諭知有罪判決的機率,
  例如:拘役 20 天,得以 1 天折算 1000 元易科罰金的科刑或記錄,
  或許魚與熊掌之間有難以兩全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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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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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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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6-03-21 10:3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應該先打危險警告燈!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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