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縱火奪1家6命死刑遭撤銷 竟因需查「直接或間接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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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那個光
龜速小飛俠

無 極 領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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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那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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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8-10-04 19:06    文章主題: 惡男縱火奪1家6命死刑遭撤銷 竟因需查「直接或間接故意殺人」 引言回覆

新北男子湯景華4年前在餐廳與一名翁姓男子起衝突,透過提告得知對方住處,前年涉趁凌晨到翁家透天厝騎樓潑汽油縱火,造成6死慘劇,湯男一度認罪但又翻供否認,更瞎扯「買汽油用來洗浴室」,一、二審根據監視畫面等物證,均依殺人罪判湯男死刑。湯上訴最高院,在生死辯論庭仍自稱「清白」,檢方疾呼:「若判免死,6名被害人做鬼都不服!」但最高院認為,應查明他縱火殺人究竟是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他犯案時有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況,今上午將全案發回更審。

最高院撤銷二審死刑判決的理由,主要為二審判決在事實欄敘述湯男明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會發生死亡結果,此應屬「直接故意」而殺人,但判決理由卻說明湯男基於「間接故意」而殺人,顯有矛盾。

其次,二審判決指湯男縱火前,無從預見屋內是否有兒童或少年,因此被害人中雖有一名15歲少女,二審仍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最高院認為,供住家使用的住宅,其內成員可能包括未滿18歲之少年,二審此部分不加重量刑的見解,有違經驗法則。

第三,最高院指二審判決事實欄的敘述,並未認定湯男欲殺害翁男而未生死亡結果,理由欄卻論處湯男對翁男犯下殺人未遂罪,其理由顯失依據。第四,最高院指二審既然認定本案死亡之被害人共6人,另有翁男與林姓表哥未生死亡之結果,卻沒論述湯男一個縱火行為觸犯6個殺人既遂、2個殺人未遂罪名,也有不周延之處。

最重要的是,最高院指湯男患有精神官能症,但二審未委請醫學專家鑑定湯男犯案時,有無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出現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等依法得減免其刑的狀況,由審判長陳世淙,主辦法官洪于智,陪席法官楊智勝,黃瑞華,陳朱貴組成的最高院合議庭,據此5項理由,將全案發回高院更一審。

本案起因於2014年4月間,湯景華(51歲,在押)和朋友到新北市三重區某餐廳吃晚飯,因天雨能否將傘帶進店內,與江姓老闆爭吵,當時翁男和女友在店內用餐,勸說:「夠了吧,不要再鬧。」反而捲入雙方衝突。

事後湯男提告宣稱遭江、翁圍毆成傷,一審認為湯男對過程交代不清、欠缺足夠證據,判江、翁均無罪。湯沒上訴,傷害案因而確定,但他懷恨在心,多次跟朋友埋怨告不成翁男、拿不到賠償,「很生氣」。

2016年3月23日凌晨接近3時許,湯男依照傷害案判決書的記載,三度進出翁家透天厝住處的巷子,他並穿戴黑色安全帽、白色口罩與黑色雨衣遮掩容貌身形,還用一支伸縮拖撥開巷內的監視器鏡頭,接著將浸潤汽油的報紙放在翁家騎樓的5輛機車座墊、腳踏墊,涉點火後逃離。

火勢瞬間蔓延擴大,雖有鄰居察覺呼喊示警,仍造成住在透天厝內的翁男父母、翁的姊,叔、嫂、15歲堂妹等6人喪生,林姓表哥受傷獲救,另波及10多戶鄰宅、13輛汽機車受損。翁男因服役不在家,倖免於難。

湯男8天後被檢警循線查獲,一度認罪表示:「我的初衷只是要警告他(翁男)。」、「我放下去的時候後悔,我要打熄,但已經來不及!」等語,但被起訴後,湯改口全盤否認,甚至瞎扯「買汽油用來洗浴室」,還聲稱案發前去翁家附近丟棄資源回收物,警方逼他認罪等等。

一審依據監視畫面等物證,認定湯男遷怒無辜、深夜縱火,視人命如草芥,殘酷而泯滅天良,又矢口否認,毫無反省及悔改之意,已無教化可能,依殺人等罪判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湯男上訴二審宣稱在檢警偵辦時認罪,是因他「連續失眠、精神不好」,他雖買汽油但沒有縱火,檢方未能舉證任何一張證明他縱火的照片,應判他無罪。辯護律師指湯男本案「是對騎樓的機車縱火,而非對建物縱火,不是預謀直接故意殺人」,其犯行未達《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且湯男成長過程有很多負面心理因素、並非沒有教化可能,請求輕判。

檢方批湯男僅因小糾紛,就在一般人熟睡的凌晨時段縱火,使6條無辜人命葬身火場,且偵審期間,湯對於被訊問內容均能一一詳述,顯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情況,請求維持原判,「以告死者在天之靈!」

二審指湯男與本案6位死者互不相識、毫無糾紛,犯案前有足夠的時間思考踩煞車,但湯男仍決意縱火,使死者死前承受的心理恐懼與燒灼痛苦,超過文字所能形容程度,可見湯男兇殘冷血、視他人生命如草芥,犯行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二審認為若改判無期徒刑或較輕刑度,不足以還死者公道、撫慰生者錐心之痛,更與湯男本案犯行的惡性不成比例,經詳細調查,認定湯已達「求其生而不可得」程度,據此仍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

全案上訴最高院,上月20日召開生死辯論庭,檢方指湯男曾任保全員、受過防火訓練,深知縱火會燒死人,卻預謀放火報復,「若判免死,6名被害人做鬼都不服!」湯男仍堅稱檢警偵辦時,「我精神沒有辦法控制,你聽我講話就知道,我都快打結了,所以我是清白的!」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湯男被判須賠償翁家共2007萬餘元確定,但湯男名下無財產,翁男與外祖父母目前僅獲領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共32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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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的好啊
我拿刀槍殺人,其實也是間接,因為是刀子槍枝殺了人啊,只有直接亂拳打死老師傅才叫直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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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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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8-10-04 19:2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掯

另一個殺人案子判15年,理由是如果判無期,假釋時已經超過60歲,恐難再融入社會....

林良勒,以後不僅殺一、二個不會死,算好歲數連無期都可以躲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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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帥不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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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iple
亮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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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68

發表發表於: 2018-10-04 23:1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恐龍法官!我從樓上丟一顆炸彈到街上,炸死了十幾個人,我不是故意殺人,我只是丟下了一個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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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帥不騎快,騎快會 Good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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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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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8-10-05 12:5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台灣很注重人權的!不過是方向錯了變成保護"加害者"人權的國家!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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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光小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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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8-10-05 13:1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就行為人主觀心態上之不同,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亦稱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直接故意: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即屬直接故意之法律規定。 所謂直接故意,又稱為確定故意。乃謂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 換言之,直接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明確性的認識,並以較為強烈的意欲希望其發生。 間接故意: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屬未必故意之法律規定。 未必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乃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仍舊實施其行為,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心態。 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僅具可能性的認識,而就其實現只須具備容認之意思即可成立故意。

直接故意:這家有6個人在裡面 我一把火全燒死他們
間接故意:這家有6個人在裡面 我一把火燒了這房子,被燒死的人算他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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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共是口號,為匪工作是無恥禽獸!


電光小騎士 在 2018-10-05 14:19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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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xs

75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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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a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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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43

發表發表於: 2018-10-05 13:4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只能說 趕羚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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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光小騎士

大 師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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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光小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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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559

發表發表於: 2018-10-05 14:1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簡單講:
2X2=4 這個答案沒錯
只是最高法院認為你高院在演算過程中給他算成2+2=4了
所以將全案發回高院更一審叫你重算一次。

我們的司法常常會纏訟十幾二十年 不斷一直發回更審 就是都在這些枝枝節節的問題上打轉 Sad 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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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共是口號,為匪工作是無恥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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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lasorig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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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lasorig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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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8-10-08 16:0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借玩弄文字遊戲來顯示自己的法學超凡人的專業 完全背離普世價值~

台灣就是充斥一堆恐龍阿 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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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is 阿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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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i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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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i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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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8-10-11 10:3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什麼直接間接,搞一些有的沒的...判的還沒出國跑單幫買東西的重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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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壞蛋
無賴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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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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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8-10-11 11:2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死光光 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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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朋友賞飯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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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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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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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8-10-16 23:0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就是這些法官搞法律文字拖時間
不敢判死的就別當法官好嗎?
薪水小偷不是嗎? 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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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prised人車都沒有比婆兇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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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勝軍

教 授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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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139

發表發表於: 2018-10-16 23:1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司法無能 !
全是幫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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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prised感恩各位上人曾經與未來的分享和提醒Surpri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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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sho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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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sho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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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892

發表發表於: 2018-10-16 23:5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在台灣再殺六個也沒事 Smile

感恩朝廷 讚嘆朝廷 Surpri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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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七熊
神啊錢啊....你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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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七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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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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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8-10-17 04:4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電光小騎士 寫到:
簡單講:
2X2=4 這個答案沒錯
只是最高法院認為你高院在演算過程中給他算成2+2=4了

所以將全案發回高院更一審叫你重算一次。

我們的司法常常會纏訟十幾二十年 不斷一直發回更審 就是都在這些枝枝節節的問題上打轉 Sad 掯

很棒的比喻

藝術人頭回稱讚法律人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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