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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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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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3-04 07:37    文章主題: 設備變更檢驗程序之法規搜尋結果 引言回覆

[尚有待確認項目,請自行斟酌]
有鑒於萬一遇上心態不正常之警察時,全車合法性越高越有陪他玩的本錢,
同時又要與玩車的樂趣不衝突,加上數年前,小弟有個朋友(改四輪的)全車改裝頗多據他說都合法了, what
故小弟基於好奇查了一些資料,找尋附件15之外項目的合法性,
結果還是有些問題待解,還望前輩不吝指教

首先,還沒開始前先有1個問題
Q1:印象中法律上"沒規定不行的就是可以",與此相關的條文在何處?

開始說到改裝(設備變更),第一個要知道的,就是明文規定不能改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
系統。
(四)懸吊繫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看起來"機器腳踏車"有的條目"汽車"沒有的只有"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所以上面"汽車"的條目應該是無關,因為要包含的話應該只要把這條放進去就行了,無需再列一個"機器腳踏車"的項目.
Q2:所以2個輪子的應該是適用"機器腳踏車"這項對吧?

假設對,那麼同理,附件15里面那些汽車改裝要一堆條件的也通通不適用,
到這為止,煞車整套都是可以改的,當然輪圈避震也是,連白牌常用的加大汽缸也是可以的.

再來就要解決既然沒說不能改警察憑什麼開單,就是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弟16條和第18條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其中除了"二"的項目之外還有"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再來是罰更大的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換句話說,目前為止的意思應該就是,除了附件15里面無須登記的那三項之外,其他都必須登記,
那問題來啦~怎麼登記?答案在公路總局網站裡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3/Menu03_01.aspx
監理業務說明->汽車檢驗->汽車設備變更規定裡

辦理變更登記相關規定:
A. 應備文件:

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行車執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統一發票(車輛顏色變更者免)

法源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24條


到這邊為止可以發現,最大的問題-----驗車

常常看到的是,"驗車過不過,看的是驗車員的心情."
難道真的只能看他心情嗎?當然不是,要刁,那就照規定來,他們也得遵守"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其中罰則從第12條開始.

第 12 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停
止其檢驗或考驗工作三個月至六個月:
一、態度傲慢、工作不力者。
二、利用職權故意刁難者。
三、從事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或一年內曾受記過二次以上之
處分者。


好啦~這下驗車員只能照規定來了,問題到這就結束了嗎?當然沒有,接下來的問題是"檢驗標準"
順著這條線,在公路總局網站查到了"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但是它沒寫檢測的對象,也沒寫依哪條法規定立,
於是繼續挖,挖到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其中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指車輛申請新領牌照前,對其特定車型之安全及
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審驗。
二、車輛型式(以下簡稱車型):指由車輛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宣告之不
同車輛型式,並以符號代表。
三、車型族:指不同車型符合下列認定原則所組成之車型集合:
(一)底盤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二)完成車廠牌及製造國相同。
(三)車身廠牌及打造國相同。
(四)車輛種類(車別)相同。
(五)車身式樣相同。
(六)軸組型態相同。
(七)核定之軸組荷重、總重量及總聯結重量相同。
(八)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
(九)車輛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宣告之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十)使用高壓氣體為燃料之車輛,其高壓氣體燃料系統主要構造、裝置
之廠牌及型式相同。
四、延伸車型:指符合車型族認定原則,申請者於原車型族中擬新增之車
型。
五、安全檢測:指車輛或其裝置依本辦法規定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所為之
檢測。
六、品質一致性審驗:指為確保車輛及其裝置之安全品質具有一致性所為
之品質一致性計畫書審查及品質一致性核驗;品質一致性核驗包含成
效報告核驗、現場核驗及抽樣檢測。
七、檢測機構:指取得交通部認可辦理車輛或其裝置安全檢測之國內外機
構。
八、審驗機構:指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相關事宜之國內車
輛專業機構。


根據第一第一條找到了公路法,
第 63 條

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
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
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
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
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
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
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
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
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Q3:公路法第63條的"登記"看起來應該不單指指新領牌的登記吧?

如果是,它也涵蓋設備變更登記,那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也是依照此條訂立,那就剩下檢測合格應該就直接寫在登記書上就行了吧?

目前的資料各位認為如何呢?
Q1~Q3還請前輩指教,除此之外若有缺失還望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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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104

發表發表於: 2012-03-04 11:2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用心
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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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我超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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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3-04 22:2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1 & Q2

行車執照是一種授權許可,所以應該是反過來講:
沒有規定可以的,就是不行!

看一下汽車的定義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
括機器腳踏車)
也就是汽車明列禁止的項目,機器腳踏車也在禁止之列!

廣泛來說:沒有規定可以的,就是不行!
更明確規範禁止項目,並無矛盾之處!

Q3,在下......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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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8

發表發表於: 2012-03-05 04:2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exceedmark 寫到:
Q1 & Q2

行車執照是一種授權許可,所以應該是反過來講:
沒有規定可以的,就是不行!

看一下汽車的定義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
括機器腳踏車)
也就是汽車明列禁止的項目,機器腳踏車也在禁止之列!

廣泛來說:沒有規定可以的,就是不行!
更明確規範禁止項目,並無矛盾之處!

Q3,在下......不會!


Q1的部分因小弟不知法源所以用"印象中",所以您這說法也是一種可能,畢竟有法源依據才能肯定,故目前為止小弟依然是判斷"待確認",還請見諒.

Q2的部分,友站有人提出他的經驗,內容重點為,"小車改煞車被開18條,法官判免罰,理由是機車沒底盤",也就是說23-1條的底盤項目通通與機車無關,有沒有包含也沒差了

小弟的Q2所問的意思更明確的講是"同一條中,有把汽車,和機器腳踏車分開寫的,就是各規各的,沒有包含的問題",這樣的假設對不對?

而有關改裝的部分,剩下的差異似乎只在附件15里了,版上若有GL(或別車)合法加裝拖車勾,確定"必須"提供附件15中那些資料的話,小弟的Q2答案就確定是"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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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class 在 2012-03-05 05:29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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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馬詔

神 的 領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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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馬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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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11

發表發表於: 2012-03-05 04:3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worldclass 寫到:
Q1的部分因小弟不知法源所以用"印象中",所以您這說法也是一種可能,畢竟有法源依據才能肯定,
故目前為止小弟依然是判斷"待確認",還請見諒.

Q2的部分,友站有人提出他的經驗,內容重點為,"小車改煞車被開18條,法官判免罰,理由是機車沒底盤",
也就是說23-1條的底盤項目通通與機車無關,有沒有包含也沒差了

小弟的Q2所問的意思更明確的講是"同一條中,有把汽車,和機器腳踏車分開寫的,就是各規各的,沒有包含的問題",這樣的假設對不對?

而有關改裝的部分,剩下的差異似乎只在附件15里了,版上若有GL加裝拖車勾,確定"必須"提供附件15中那些資料的話,小弟的Q2答案就確定是"否"了.


憲法第8條和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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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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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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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2-03-05 12:5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覺得規定這種東西,100個人會有100種解讀!

像汽車明定禁止改裝項目外,照理說應該是可以改的!

但有些人會以附件15沒有寫到改裝檢驗標準,就說不能改! Question


yoshifumi 在 2012-03-06 20:30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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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8

發表發表於: 2012-03-06 01:0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史迪奇RSV4 寫到:
用心
讚!!!!


謝謝 hoho

舒馬詔 寫到:
憲法第8條和第23條


感謝提供,
但第15條或第22條會不會比第8條適用呢?

所以,依據憲法第23條,只要找不到限制不能改裝的法律,就確定是可以了對吧?
那Q1應該就是對了. Mad Smile Very Happy 88850 Surprised

yoshifumi 寫到:
我覺得規定這種東西,100個人會有100種解讀!

像汽車明定禁止改裝項目外,照理說應該是可以改的!

有些人會以附件15沒有寫到改裝檢驗標準,就說不能該! Question


這就是小弟要在這提Q1的原因,如果"沒說不行=可以"在這裡適用的話,它就不能這麼說了,檢驗標準就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裡,除非有人能證明它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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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希

雄 霸 車 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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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希

註冊時間: 2007-12-11
文章: 7268

發表發表於: 2012-03-06 04:1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就簡單的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母法)>道路安全規則(子法)
道路安全規則第 1 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一般機車較常使用的我用橘字挑出來講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改色沒跟監理機關登記變更)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改方向燈(黃、橘以外的,恆亮、閃爍這類的)、煞車燈(紅色以外,小綠人/小紅人)
、雨刮、喇叭、照後鏡(沒裝後照鏡)、排氣管(沒防燙蓋、翹管、單管改雙管、右改到左、左改到右)、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拆掉傳動外蓋)、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軸距拉長)、電系(HID氙氣頭燈不是不能裝,要通過光型檢驗,行照上有註記HID就合法了)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處罰條例16 18條敘述就要看道路安全規則了

道路安全規則第 23 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
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 23-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左駕改右駕)
(二)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三)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鼓煞改碟煞、碟煞改成鼓煞,監理大哥不會去管你改什對幾卡鉗、浮動碟盤)及防滑煞車系統。
(四)懸吊繫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五)軸距規格。
二、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三、車身設備:
(一)車身外附加燈飾。
(二)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其實很多改裝問題可以先請教監理站的大哥們,自己先做功課,不要聽( )說就跑去改,5年後驗車時又跟監理站的大哥起衝突,就幾個原則不要去違背它,監理大哥其實都很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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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馬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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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馬詔

註冊時間: 2006-12-10
文章: 6111

發表發表於: 2012-03-06 17:4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worldclass 寫到:
感謝提供,
但第15條或第22條會不會比第8條適用呢?

所以,依據憲法第23條,只要找不到限制不能改裝的法律,就確定是可以了對吧?
那Q1應該就是對了.
.


針對"法律沒規定就是可以"的問題是憲法第8條依法行政及第23條不得侵害所保障之人權解釋而來

那第15條和22條是就針對樓主事實個案上的範圍可有所主張,但是有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要注意有無其他法律的規定來限制樓主想主張的事實理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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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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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2-03-06 20:3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worldclass 寫到:
這就是小弟要在這提Q1的原因,如果"沒說不行=可以"在這裡適用的話,它就不能這麼說了,檢驗標準就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裡,除非有人能證明它不適用.


這就是100種解讀的爭議所在!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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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18

發表發表於: 2012-03-10 05:2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小希 寫到:
(恕刪)
其實很多改裝問題可以先請教監理站的大哥們,自己先做功課,不要聽( )說就跑去改,5年後驗車時又跟監理站的大哥起衝突,就幾個原則不要去違背它,監理大哥其實都很NICE


小弟原則上相信監理大哥NICE的很多,但光版上就不時有車友被刻意刁難,也有其中一方,或雙方皆不夠懂法令而造成衝突,
故,不論對方是警察或監理大哥,要避免衝突,就是自己了解法令到底規定到什麼地步,畢竟有文字上確定的標準,對大家都有保障,您說是吧?

關於驗車問題,這就是小弟本文特別注重在變更登記的原因,
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看來,這些是確定要驗車的類型,
以及第16條第1項第1款,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的涵蓋範圍中,18條以外的項目,小弟個人先預設為,耗材及18條之外的項目亦須驗車.
又,23條第4項所提附件15內之項目以外之檢驗標準何在?
因合法依驗車,登記程序後,無論是何原因的驗車,皆無須在驗車前再做一次換裝(改回原廠),且同時完全排除因16條及18條的開罰可能.

另,關於第23-1條的底盤類,友站已有人證明"機車無底盤",故煞車非不可改裝項目,詳情請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24號"

舒馬詔 寫到:
針對"法律沒規定就是可以"的問題是憲法第8條依法行政及第23條不得侵害所保障之人權解釋而來

那第15條和22條是就針對樓主事實個案上的範圍可有所主張,但是有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要注意有無其他法律的規定來限制樓主想主張的事實理由存在


其他法律的部分小弟僅發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1 條"有規定不可變更項目,若其他沒有,就確定小弟的主張是對的囉?
又,這邊的"事實理由"指的應該是法律吧?還是有其他的?

yoshifumi 寫到:
這就是100種解讀的爭議所在! Question


關於這部分又有最新發現了 heh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2 條

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
以下,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
公里,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
器腳踏車之故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
路,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第 39-3 條

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機器腳踏車臨時檢驗之標準,
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
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應依原廠規定時間自行實施保養及
檢查。


這應該就是標準了,看來驗車似乎比小弟想的還要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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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3-10 20:2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mile 記得條子曾經對我說過 沒標示禁行機車的路 你都可以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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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3-13 01:3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李麥克 寫到:
Smile 記得條子曾經對我說過 沒標示禁行機車的路 你都可以騎

http://motophoto.tw/up/up/1203c/1203072211202.jpg


這個世界只要扯到利益,就是懂的去騙不懂的,不懂的再去騙更不懂的,要不被騙只有2個辦法,
一個是比想騙自己的懂,另一個是當他知道騙不過會多慘的時候.

當然,前提是自己不想騙他,或不能騙他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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