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檢排氣管的應對...攔檢噪音的應對
前往頁面 1, 2, 3 ... 12, 13, 14  下一頁 快速轉頁: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發表人 內容
Arwei

重 車 車 神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04-12-31
文章: 2016
居住地: 溫柔鄉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06    文章主題: 攔檢排氣管的應對...攔檢噪音的應對 引言回覆

攔檢排氣管改裝如何應對

排氣管是可以合法改裝的,不要被警察還有監理驗車員呼弄!

一、 排氣管改裝依據法令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規定「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1.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2.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3.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3. 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三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二、 排氣管改裝原則
1. 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一般都是俗稱的防燙片。
2. 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 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三、 特別注意
1. 排氣管改裝必須符合原廠規格,例如原廠排氣管是左右雙出,改成單邊單管就不可以!原廠排氣管是單邊雙出,改成單邊單出也是不可以。
2. 排氣管沒有防燙片,是排氣管設備不全。
3. 拔掉排氣管消音塞,是消音器設備不全。
4. 排氣管出口角度不對,是擅自增、減、變更排氣管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四、 原廠排氣管的問題
1. 原廠管都通過ARTC的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所以怎麼翹怎麼噴都不違法。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與附件15是針對改裝的規定,不適用未改裝的情形,所以原廠管排氣出口角度縱然高於水平,警察不能因此取締,監理單位亦不能以此為理由驗車不通過。
3. 萬一原廠管驗車時被驗車員刁排氣出口角度,可先和氣的告訴驗車員正確的法規適用,若還是沒用繼續被刁,就堅定的告訴他要申訴,然後當著驗車員的面,當場打電話(02)23113456到公路總局請總機轉監理組申訴,說明所在的監理站與碰到的刁難情況,要求公路總局監理組立刻處理,懲處該違法濫權的驗車員並予汰換,事後記得再至公路總局局長信箱申訴。
4. 萬一原廠管被攔下來被警察取締開單,記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當場異議並要求在紀錄單上記明異議理由。




攔檢排氣管原地噪音如何應對

攔檢原地噪音依據法規:
(一)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第三項「前項原地噪音檢驗指使用中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第四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測方法為之。前項檢驗結果應交付受檢驗人。」第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第六條「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量測方法: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5799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
(三) 環保署公告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

應對一:確認愛車的原地噪音值
(一) 請車友務必至環保署網站查詢自己愛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
(二) 原地噪音測試得到的噪音值,不能超過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分貝,但二期車不能超過上限99分貝,三期四期車不能超過上限94分貝,(五期車的上限不知道)。
例如07年KTM950ADV的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為88分貝,加5分貝後為93分貝,未超過四期車的上限值94分貝,所以07年KTM950ADV原地噪音最高不能超過93分貝。

應對二:確認愛車進行原地噪音檢驗之引擎轉速
(一) 原地噪音檢驗必須以引擎轉速計設定受測引擎轉速。
(二) 額定轉速也就是受測引擎轉速為引擎製造廠所規範最大輸出淨功率也就是最大馬力對應之轉速,以S代表該轉速,若S > 5000rpm,則檢測之引擎轉速設定在(0.5 S±100)rpm;若S ≤ 5000rpm,則檢測之引擎轉速設定在(0.75 S±100)rpm。
例如07年950ADV的最大馬力轉速在8500rpm,大於5000rpm,則檢測之引擎轉速設定在(0.5 ×8500±100)rpm。
(三) 請各位車友務必知道自己愛車的額定轉速資料。

應對三:確認測試的程序環境符合規定
(一) 要求測試員必須按照CNS5799 D3058的標準設置測試場地以及器具,並提出圖說告知。
(二) 原地噪音測試時,距車身最外緣3公尺範圍內,須平坦無障礙物,距離人行道外緣至少須1m以上,且地面需為水泥或柏油堅硬鋪裝。
(三) 測試時溫度介於0℃至40℃。
(四) 分貝器高度之風速(含陣風)小於5m/s。所以必須要有風速計測風速,而且放的位置要跟分貝計相同的高度。
(五) 分貝器也就是噪音計必須符合CNS 7129之標準。
(六) 背景噪音應與量測值相差至少10分貝以上, 如二者差值介於10分貝~16分貝之間, 則量測值應依CNS 7183 [噪音級測定方法]之補正值校正之;所以每台車在測原地噪音前一定要作背景環境噪音的測定,不能以前次或前台作過搪塞。
(七) 測試時以微音器對準音源為原則,並加裝風罩(windscreen)。風罩就是KTV麥克風外面罩著的那個海棉,一定要有風罩。
(八) 麥克風的位置,位於與排氣方向成45度,距車輛排氣管尾管部0.5公尺處。麥克風的高度與排氣管出口同高,若排氣管出口距地面低於0.2公尺,則設定在距地面0.2公尺處。.當麥克風無法裝設時,例如麥克風的位置碰到備胎、油箱時,則麥克風的位置須盡可能遠離最近之障礙物0.5公尺以上。複數排氣管量測時,若兩管間距離大於30公分時,則兩排氣管分別量測,取其較大噪音量者;若兩者間距離小於30公分時,則選定較外側及較上方之排氣管。
(九) 原地噪音要連續測三次,三次的最高值跟最低值不可以超過2分貝,也就是說三次的平均值才是所謂的測定值;連續三次有效測試結果之差異,必須小於2分貝,而且原地噪音測試期間之引擎轉速、風速或背景噪音等有超過規定範圍時,該次測試視為無效測試,不列入紀錄。

應對四:檢查證件儀器
(一) 檢測員必須配帶環保局之證件並有檢測噪音之合格證書。
(二) 檢測原地噪音的儀器。也就是分貝計、風速計以及引擎轉速計等,都必須要有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的校驗紀錄,並且在合格的有效期間內。




申訴與異議

台灣是自由法治的國家,法律限制不能做的事,人民才不能作;法律沒有限制,愛怎麼做就怎麼作!
警察公務員常常認為法律沒有規定能做的事,人民就不能作,這是絕對錯誤的!


壹、綜合各種申訴理由範例如下,請自行斟酌取用:

範例一
本人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進行變更改裝,是合法的改裝,沒有任何違法改裝的情形,也沒有任何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告發之警察指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與原出廠形式不同就是違法改裝,顯然是不知道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是可以變更改裝的,同時告發之警察也沒有提出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有任何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事實,因此這是違法的舉發。

範例二
本人並無拆除消音器的情形,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尾段整個就是消音器,因排氣管是採直通排氣方式,所以消音方式是於尾段排氣管道呈孔狀並以隔音棉層層包覆吸音,因此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之形狀為膨脹突出之圓筒狀,請求現場勘驗本人機器腳踏車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拆除與裝上之音量差異證明。(國產品最好請製造商出具排氣管尾管整個就是消音器的說明函並附上)

範例三
本人並無拆除消音器的情形,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尾段整個就是消音器,因排氣管是採直通排氣方式,所以消音方式是於尾段排氣管道呈孔狀並以隔音棉層層包覆吸音,因此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之形狀為膨脹突出之圓筒狀,告發之警察以警棍插入消音器之排氣管道中就指本人之機器腳踏車有拆除消音器之情形,實在是可笑荒謬且毫無科學根據之指控,為此請求現場勘驗本人機器腳踏車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拆除與裝上之音量差異證明。(國產品最好請製造商出具排氣管尾管整個就是消音器的說明函並附上)

範例四
告發本人的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情事之警察並沒有檢測噪音之資格亦沒有取締噪音之權責,現場也沒有符合噪音管製法施行細則第14條與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6條規定之環保機關人員,更沒有以專業儀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7月21日公告修正之CNS5799D3058及98年7月10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檢測是否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規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之標準,因此舉發之警察指本人的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之情事,顯然是以臆測認為。

範例五
告發本人的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情事之警察係依據現場環保人員之噪音檢測而認本人之機器腳踏車製造噪音,惟查,現場檢測噪音之環保人員僅是環保機關之人員,並沒有符合噪音管製法施行細則第14條與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6條規定之資格,更沒有以專業儀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7月21日公告修正之CNS5799D3058及98年7月10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檢測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噪音是否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規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之標準,因此現場環保人員進行噪音檢測之程序不僅與法有違,所檢測之噪音更無法區分是本人機器腳踏車所製造或是道路其他車輛所製造,所以現場環保人員之噪音檢測並不能作為本人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之依據,舉發之警察也不能以此違法之噪音檢測而判認本人的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之情事。

範例六
本人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所之規定進行變更改裝,是合法的改裝,並沒有任何違法改裝的情形與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事實,更沒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之任何情事與行為,告發之警察是違法舉發,請撤銷處分。


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表示異議

一、 交通事件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表示異議是針對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的攔停,這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的申訴是完全不同。
二、 單純針對攔停後對排氣管改裝開單,確定排氣管改裝沒違法,建議異議如下:
執勤員警攔停本人摩托車,指本人摩托車有違法改裝排氣管的危害,並因此舉發開單,但本人摩托車排氣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的規定,排氣管出口角度沒有高過水平線,也有隔熱防護裝置,所以執勤員警欠缺執法專業,對法令規定不清楚,把合法改裝的排氣管誣指為違法改裝,在沒有任何危害情形下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攔停本人摩托車,為此異議如前。




看到了設在北宜的檢測站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325620&postdays=0&postorder=asc&start=0
風速計風罩轉速計距離角度位置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5799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的規定...
良心建議,大家就避避風頭吧,有檢測站的地方就避開吧,有改管就算裝消音塞也很難過關的 Question Question Question
_________________
Arwei


Arwei 在 2011-04-16 15:57 作了第 15 次修改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Arwei

重 車 車 神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04-12-31
文章: 2016
居住地: 溫柔鄉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1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其實改裝排氣管的問題是在沒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就是所謂的防燙片...
只要有美麗的防燙片可裝,警察對於排氣管改裝的取締都是有問題的...

拜託有沒有廠商願意開發生產美麗的防燙片,像是碳纖維的,拜託呀 hero
_________________
Arwei


Arwei 在 2009-03-27 00:43 作了第 3 次修改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好運牛魔王
什麼!你大聲點~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好運牛魔王

註冊時間: 2006-03-04
文章: 1294
居住地: R伍 台灣T-MAX車主俱樂部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1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大大 Smile Smile

我想問 那有法條可以列印? hehe
_________________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發送電子郵件 參觀發表人的個人網站 雅虎訊息通 職業 / 學校
Arwei

重 車 車 神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04-12-31
文章: 2016
居住地: 溫柔鄉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1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thb.gov.tw/main_03.htm可參考
_________________
Arwei


Arwei 在 2009-03-27 00:18 作了第 1 次修改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STEVELEE

13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13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STEVELEE

註冊時間: 2005-04-07
文章: 1490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1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樓主講的這些我都知道. 但是很多條憋還是照16條第二款來開你單.

你跟他說他還會嗆你. 你去申訴阿.

就算你申訴過了. 還是花了你自己的時間.

Sad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cliff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08-03-28
文章: 230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2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TEVELEE 寫到:
樓主講的這些我都知道. 但是很多條憋還是照16條第二款來開你單.

你跟他說他還會嗆你. 你去申訴阿.

就算你申訴過了. 還是花了你自己的時間.

Sad


個人認為目前的情況的確是如此.......

開完單叫車主自行申訴......畢竟他要的是業績....而不用理會你的抗議.....

申訴的處理也與開單者無關...也無需負連帶責任...開了就對了....

因此,字面上解釋相信是合情合理.....但是執行者不理會之時.....

車主還是吃了單......
_________________
PIZZA CLUB - CLIFF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Arwei

重 車 車 神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04-12-31
文章: 2016
居住地: 溫柔鄉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2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TEVELEE 寫到:
樓主講的這些我都知道. 但是很多條憋還是照16條第二款來開你單.

你跟他說他還會嗆你. 你去申訴阿.

就算你申訴過了. 還是花了你自己的時間.

Sad


所以你要請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將你的異議理由作成紀錄交給你,這就是所謂的臨檢紀錄單,大部份警察都會傻在當場,因為大部分的警察都不會帶在身上,就算有帶,還要一字一句按照你說的寫,多半警察都會放棄開單...
如果你要求後,警察繼續開單而且不作紀錄,請不要怕把事情搞大,你要搞我,我就搞你,要求警察照辦否則立刻撥打110或督察單位,這是要被嚴重處分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你被警察攔檢時現場異議的權利,我常用,很好用...
_________________
Arwei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oc8506
Do You Honda!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oc8506

註冊時間: 2007-05-12
文章: 357
居住地: 中台灣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3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文中有提出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定義不一定是非要防燙片吧!

有些管子內部已有做啊!幹嘛多此一舉!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發送電子郵件 職業 / 學校
cliff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08-03-28
文章: 230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3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此外,所謂"影響行車安全"之認定...又會取決於最令人垢病的"執行者自由心證"....
雖然符合規定還是認為你噴到他....會影響後車駕駛人.....
或是認定與原廠不符就是違法....省得麻煩......

硬要開....我們還是沒摺....
_________________
PIZZA CLUB - CLIFF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Arwei

重 車 車 神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04-12-31
文章: 2016
居住地: 溫柔鄉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3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cliff 寫到:
個人認為目前的情況的確是如此.......

開完單叫車主自行申訴......畢竟他要的是業績....而不用理會你的抗議.....

申訴的處理也與開單者無關...也無需負連帶責任...開了就對了....

因此,字面上解釋相信是合情合理.....但是執行者不理會之時.....

車主還是吃了單......


執法者有知法而執法的義務,你既然現場都告知法令規定並作成異議紀錄,警察開單就變成是故意違法執行,事後只要申訴過了,你可就車不能騎所造成的損失提起國家賠償...
_________________
Arwei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波提獅
南脆NO.32 魚幫NO.367

神 的 領 域
神 的 領 域
波提獅

註冊時間: 2008-01-16
文章: 6172
居住地: 遠的要命的王國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3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要改就改大一點..反正都是會被抓阿..

別妨礙到他人就好..

在市區右手就安分點

hehe hehe hehe
_________________
歐美日改裝品銷售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參觀發表人的個人網站
cliff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08-03-28
文章: 230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3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oc8506 寫到:
文中有提出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定義不一定是非要防燙片吧!

有些管子內部已有做啊!幹嘛多此一舉!


<img src=t" border="0" /> 很贊同你的想法.....但是執行者的角度卻非我們所想的....
_________________
PIZZA CLUB - CLIFF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Arwei

重 車 車 神
重 車 車 神


註冊時間: 2004-12-31
文章: 2016
居住地: 溫柔鄉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3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cliff 寫到:
此外,所謂"影響行車安全"之認定...又會取決於最令人垢病的"執行者自由心證"....
雖然符合規定還是認為你噴到他....會影響後車駕駛人.....
或是認定與原廠不符就是違法....省得麻煩......

硬要開....我們還是沒摺....


不不不,警察必須註明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事實,這沒有自由心證的判斷餘地...
_________________
Arwei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cliff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註冊時間: 2008-03-28
文章: 230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4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Arwei 寫到:
執法者有知法而執法的義務,你既然現場都告知法令規定並作成異議紀錄,警察開單就變成是故意違法執行,事後只要申訴過了,你可就車不能騎所造成的損失提起國家賠償...


這位車友說的很實在....個人很同意您的看法.....

但是放眼過去....以這樣事由去提出國家賠償....結果其實未必盡如人意.....

就算如願獲得.....其中所耗費的人力絕對與帳面所得到有很大的落差......

因此,倒不如想辦法改善法令才是根本之道......
_________________
PIZZA CLUB - CLIFF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阿元仔

重 車 車 神
重 車 車 神
阿元仔

註冊時間: 2005-01-24
文章: 2128
居住地: 南台灣/油冷怪/名流/普路嘎

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00:4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Arwei 寫到:
所以你要請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將你的異議理由作成紀錄交給你,這就是所謂的臨檢紀錄單,大部份警察都會傻在當場,因為大部分的警察都不會帶在身上,就算有帶,還要一字一句按照你說的寫,多半警察都會放棄開單...
如果你要求後,警察繼續開單而且不作紀錄,請不要怕把事情搞大,你要搞我,我就搞你,要求警察照辦否則立刻撥打110或督察單位,這是要被嚴重處分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你被警察攔檢時現場異議的權利,我常用,很好用...


大大可不可以舉例?這個很實用的謝謝囉~我相信我們許多車友都不知道
可以這樣運用~
而且一般的改裝管幾乎都未附防盪片,別說改裝管很多原廠管也沒有的,警察
是不是可以針對這條開單
_________________
枯桑知天風
 海水知天藍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所有的時間均為 台灣時間 (GMT + 8 小時)
前往頁面 1, 2, 3 ... 12, 13, 14  下一頁 快速轉頁:
1頁(共14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