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檢排氣管的應對...攔檢噪音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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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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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車 車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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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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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0-10-27 16:5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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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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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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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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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0-12-11 03:04    文章主題: Re: 自己的權利---排氣管改裝的依據、取締與申訴 引言回覆

Arwei 寫到:
誰說排氣管不能變更改裝的??!!

為了爭取改裝合法化,從民國95年以來一直有一個中華民國車輛精品改裝協會在努力(可參考http://www.taspa.com.tw/),並由立法委員廖婉汝協助,招集交通部路政司、公路總局與警政署各相關單位召開多次公聽會與協調會,成功使監理單位同意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使多項汽車的HID頭燈、方向盤形式、賽車椅、引擎室拉桿、排氣管、空力套件、彈簧與避震器與機器腳踏車的HID頭燈、照後鏡、排氣管與車身外殼明文規定可以變更改裝。

對於排氣管的變更改裝,看看相關法令是怎麼規定的: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是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也就有『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的情形或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才可以處罰。請注意,沒有規定『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就要罰,必須有『致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情形才可以罰。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規定「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1.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2.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3.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由於主管機關交通部並未另外核定不得變更之項目,所以請注意,機器腳踏車除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外,其他都是可以變更的。
三、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更對HID頭燈、照後鏡、排氣管與車身外殼的變更改裝作進一步規定;請注意,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三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所以請各位有改裝排氣管的車友記得,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三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關於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也就是所謂防燙片,在台灣賣的每台機器腳踏車都要有,大型重機要用原廠沒有作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驗車時有呀!這問題早就存在,只是各大代理商與貿易商都在裝傻…各位車友,如果你原廠排氣管交車時沒附防燙片,因此被開單,就可以要原廠負責;請各位車友趕快向總代理與貿易商要防燙片吧!也請相關廠商趕快開發生產碳纖維的防燙片吧,可預見這將會有一定市場的。

台北市政府這次規定甚麼只要改裝就開罰,排氣出口要在牌照下緣等,通通與法無據。3月24日我在承德民權西路口當場向陪同執勤的監理人員就叫排氣管可否改裝,他先是說不能改裝,等提出相關規定再請教後,當場啞口無言。

那因為這樣被攔檢後警察要開單怎麼辦?一樣,只要你的排氣合乎『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三項要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你有權利當場陳述你的排氣管符合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也沒有影響行車安全具體事實的異議理由,同時也有要求開單的警察必須將異議理由製作記錄交給你留存的權利,然後就拿著這些去裁決所申訴。




排氣管改裝、拆除消音器與製造噪音被取締的狀況有無檢測噪音資格之環保人員檢測噪音與警察拿警棍統尾管等百百種...綜合申訴理由約略如下,請自行增減取用.

申訴理由
一、本人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進行變更改裝,是合法的改裝,沒有任何違法改裝的情形,也沒有任何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告發之警察指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與原出廠形式不同就是違法改裝,顯然是不知道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是可以變更改裝的,同時告發之警察也沒有提出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有任何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事實,因此這是違法的告發。

二、本人並無拆除消音器的情形,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尾段整個就是消音器,因排氣管是採直通排氣方式,所以消音方式是於尾段排氣管道呈孔狀並以隔音棉層層包覆吸音,因此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之形狀為膨脹突出之圓筒狀,請求現場勘驗本人機器腳踏車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拆除與裝上之音量差異證明。(國產品最好請製造商出具排氣管尾管整個就是消音器的說明函並附上)

二、本人並無拆除消音器的情形,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尾段整個就是消音器,因排氣管是採直通排氣方式,所以消音方式是於尾段排氣管道呈孔狀並以隔音棉層層包覆吸音,因此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之形狀為膨脹突出之圓筒狀,告發之警察以警棍插入消音器之排氣管道中就指本人之機器腳踏車有拆除消音器之情形,實在是可笑荒謬且毫無科學根據之指控,為此請求現場勘驗本人機器腳踏車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拆除與裝上之音量差異證明。(國產品最好請製造商出具排氣管尾管整個就是消音器的說明函並附上)

三、告發之警察並沒有檢測噪音之資格亦沒有取締噪音之權責,現場也沒有符合噪音管製法施行細則第14條與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6條規定之環保機關人員,更沒有以專業儀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7月21日公告修正之CNS5799D3058及98年7月10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檢測是否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規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之標準,因此告發之警察指本人的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之情事,顯然是以臆測認為。

三、告發之警察係依據現場環保人員之噪音檢測而認本人之機器腳踏車製造噪音,惟查,現場檢測噪音之環保人員僅是環保機關之人員,並沒有符合噪音管製法施行細則第14條與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6條規定之資格,更沒有以專業儀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7月21日公告修正之CNS5799D3058及98年7月10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檢測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噪音是否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規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之標準,因此現場環保人員進行噪音檢測之程序不僅與法有違,所檢測之噪音更無法區分是本人機器腳踏車所製造或是道路其他車輛所製造,所以現場環保人員之噪音檢測並不能作為本人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之依據,告發之警察也不能以此違法之噪音檢測而判認本人的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之情事。

四、本人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所之規定進行變更改裝,是合法的改裝,並沒有任何違法改裝的情形與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事實,更沒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之任何情事與行為,告發之警察是違法告發,請撤銷處分。



感謝開板大大
小的騎乘國產FZ車系
於出產時 防燙蓋就與消音氣本體成包覆一體式設計
上月初於新台五線被某警察局警員舉發
經過一連串的申訴 公文來回 到最後裁決
案子已經經由監理站發文 同意免罰結案!!!!

所有公文引用法條皆出自於開板前輩
再加上個案不同稍作修改
由原本的18條改判16條 Surprised
再由16條改為附件15第4項第2款 Surprised
再由附件15變成免罰結案 hehe

再次感謝開板大大 hero
讓同是騎乘國產FZ車系的車友
不用再額外加裝防燙蓋
不用再提心吊膽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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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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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0-12-11 07:02    文章主題: Re: 自己的權利---排氣管改裝的依據、取締與申訴 引言回覆

何哲瑋 寫到:
感謝開板大大
小的騎乘國產FZ車系
於出產時 防燙蓋就與消音氣本體成包覆一體式設計
上月初於新台五線被某警察局警員舉發
經過一連串的申訴 公文來回 到最後裁決
案子已經經由監理站發文 同意免罰結案!!!!

所有公文引用法條皆出自於開板前輩
再加上個案不同稍作修改
由原本的18條改判16條 Surprised
再由16條改為附件15第4項第2款 Surprised
再由附件15變成免罰結案 hehe

再次感謝開板大大 hero
讓同是騎乘國產FZ車系的車友
不用再額外加裝防燙蓋
不用再提心吊膽 hoho


恭喜您 hoho
監理單位現在竟接受防燙蓋可與消音器本體成包覆一體式設計 hero
果若如此,改裝的鈦管與CARBON管只要通過溫度檢測就有機會免裝防燙片了 hehe
請教是哪裡的監理處 hoho 是否可分享一下公文完整內容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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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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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1-09 14:08    文章主題: Re: 自己的權利---排氣管改裝的依據、取締與申訴 引言回覆

Arwei 寫到:
誰說排氣管不能變更改裝的??!!

為了爭取改裝合法化,從民國95年以來一直有一個中華民國車輛精品改裝協會在努力(可參考http://www.taspa.com.tw/),並由立法委員廖婉汝協助,招集交通部路政司、公路總局與警政署各相關單位召開多次公聽會與協調會,成功使監理單位同意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使多項汽車的HID頭燈、方向盤形式、賽車椅、引擎室拉桿、排氣管、空力套件、彈簧與避震器與機器腳踏車的HID頭燈、照後鏡、排氣管與車身外殼明文規定可以變更改裝。

對於排氣管的變更改裝,看看相關法令是怎麼規定的: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是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也就有『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的情形或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才可以處罰。請注意,沒有規定『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就要罰,必須有『致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情形才可以罰。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規定「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1.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2.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3.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4.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由於主管機關交通部並未另外核定不得變更之項目,所以請注意,機器腳踏車除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外,其他都是可以變更的。
三、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更對HID頭燈、照後鏡、排氣管與車身外殼的變更改裝作進一步規定;請注意,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三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所以請各位有改裝排氣管的車友記得,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三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關於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也就是所謂防燙片,在台灣賣的每台機器腳踏車都要有,大型重機要用原廠沒有作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驗車時有呀!這問題早就存在,只是各大代理商與貿易商都在裝傻…各位車友,如果你原廠排氣管交車時沒附防燙片,因此被開單,就可以要原廠負責;請各位車友趕快向總代理與貿易商要防燙片吧!也請相關廠商趕快開發生產碳纖維的防燙片吧,可預見這將會有一定市場的。

台北市政府這次規定甚麼只要改裝就開罰,排氣出口要在牌照下緣等,通通與法無據。3月24日我在承德民權西路口當場向陪同執勤的監理人員就叫排氣管可否改裝,他先是說不能改裝,等提出相關規定再請教後,當場啞口無言。

那因為這樣被攔檢後警察要開單怎麼辦?一樣,只要你的排氣合乎『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三項要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你有權利當場陳述你的排氣管符合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也沒有影響行車安全具體事實的異議理由,同時也有要求開單的警察必須將異議理由製作記錄交給你留存的權利,然後就拿著這些去裁決所申訴。




排氣管改裝、拆除消音器與製造噪音被取締的狀況有無檢測噪音資格之環保人員檢測噪音與警察拿警棍統尾管等百百種...綜合申訴理由約略如下,請自行增減取用.

申訴理由
一、本人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進行變更改裝,是合法的改裝,沒有任何違法改裝的情形,也沒有任何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告發之警察指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與原出廠形式不同就是違法改裝,顯然是不知道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是可以變更改裝的,同時告發之警察也沒有提出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有任何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事實,因此這是違法的告發。

二、本人並無拆除消音器的情形,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尾段整個就是消音器,因排氣管是採直通排氣方式,所以消音方式是於尾段排氣管道呈孔狀並以隔音棉層層包覆吸音,因此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之形狀為膨脹突出之圓筒狀,請求現場勘驗本人機器腳踏車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拆除與裝上之音量差異證明。(國產品最好請製造商出具排氣管尾管整個就是消音器的說明函並附上)

二、本人並無拆除消音器的情形,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尾段整個就是消音器,因排氣管是採直通排氣方式,所以消音方式是於尾段排氣管道呈孔狀並以隔音棉層層包覆吸音,因此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之形狀為膨脹突出之圓筒狀,告發之警察以警棍插入消音器之排氣管道中就指本人之機器腳踏車有拆除消音器之情形,實在是可笑荒謬且毫無科學根據之指控,為此請求現場勘驗本人機器腳踏車排氣管尾段也就是消音器拆除與裝上之音量差異證明。(國產品最好請製造商出具排氣管尾管整個就是消音器的說明函並附上)

三、告發之警察並沒有檢測噪音之資格亦沒有取締噪音之權責,現場也沒有符合噪音管製法施行細則第14條與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6條規定之環保機關人員,更沒有以專業儀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7月21日公告修正之CNS5799D3058及98年7月10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檢測是否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規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之標準,因此告發之警察指本人的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之情事,顯然是以臆測認為。

三、告發之警察係依據現場環保人員之噪音檢測而認本人之機器腳踏車製造噪音,惟查,現場檢測噪音之環保人員僅是環保機關之人員,並沒有符合噪音管製法施行細則第14條與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6條規定之資格,更沒有以專業儀器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7月21日公告修正之CNS5799D3058及98年7月10日公告之機器腳踏車噪音量試驗法檢測本人機器腳踏車之排氣管噪音是否超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規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之標準,因此現場環保人員進行噪音檢測之程序不僅與法有違,所檢測之噪音更無法區分是本人機器腳踏車所製造或是道路其他車輛所製造,所以現場環保人員之噪音檢測並不能作為本人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之依據,告發之警察也不能以此違法之噪音檢測而判認本人的機器腳踏車有製造噪音之情事。

四、本人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所之規定進行變更改裝,是合法的改裝,並沒有任何違法改裝的情形與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事實,更沒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之任何情事與行為,告發之警察是違法告發,請撤銷處分。


我看這些法令是對那些飆車族跟騎速克達ㄉ小鬼來訂的八~每一個都是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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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ei

重 車 車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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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1-10 11:0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不需如此 88850
人生何必畫地自限呢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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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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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1-13 23:0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全部爬完文後 非常感謝大大!
用心講解與回應各位版友疑問
感謝您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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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ake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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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sn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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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3-05 18:1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請問Arwei大

如果是原廠設定的排氣管
GSR600
我沒改裝
有防燙蓋
但是尾管出口卻是高於水平面(朝上)
根據29條異議
我該如何要求警方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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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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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3-08 00:5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darksnake 寫到:
請問Arwei大

如果是原廠設定的排氣管
GSR600
我沒改裝
有防燙蓋
但是尾管出口卻是高於水平面(朝上)
根據29條異議
我該如何要求警方填寫



翻一下前兩三頁
都有精闢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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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ei

重 車 車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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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4-14 02:1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攔檢噪音如何應對

依據法規:
一、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第三項「前項原地噪音檢驗指使用中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第四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測方法為之。前項檢驗結果應交付受檢驗人。」第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查人員為之,必要時,並得穿戴背心或臂章。」第六條「依本辦法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之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量測方法: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5799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
三、 環保署公告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

應對一:確認愛車的原地噪音值
一、 請車友務必至環保署網站查詢自己愛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
二、 原地噪音測試得到的噪音值,不能超過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加5分貝,但二期車不能超過上限99分貝,三期四期車不能超過上限94分貝,(五期車的上限不知道)。
例如07年KTM950ADV的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文件所載該車型之原地噪音檢驗值為88分貝,加5分貝後為93分貝,未超過四期車的上限值94分貝,所以07年KTM950ADV原地噪音最高不能超過93分貝。

應對二:確認愛車進行原地噪音檢驗之引擎轉速
一、 原地噪音檢驗必須以引擎轉速計設定受測引擎轉速。
二、 額定轉速也就是受測引擎轉速為引擎製造廠所規範最大輸出淨功率也就是最大馬力對應之轉速,以S代表該轉速,若S > 5000rpm,則檢測之引擎轉速設定在(0.5 S±100)rpm;若S ≤ 5000rpm,則檢測之引擎轉速設定在(0.75 S±100)rpm。
例如07年950ADV的最大馬力轉速在8500rpm,大於5000rpm,則檢測之引擎轉速設定在(0.5 ×8500±100)rpm。
三、 請各位車友務必知道自己愛車的額定轉速資料。

應對三:確認測試的程序環境符合規定
一、 要求測試員必須按照CNS5799 D3058的標準設置測試場地以及器具,並提出圖說告知。
二、 原地噪音測試時,距車身最外緣3公尺範圍內,須平坦無障礙物,距離人行道外緣至少須1公尺以上,且地面需為水泥或柏油堅硬鋪裝。
三、 測試時溫度介於0℃至40℃。
四、 分貝器高度之風速(含陣風)小於5m/s。所以必須要有風速計測風速,而且放的位置要跟分貝計相同的高度。
五、 分貝器也就是噪音計必須符合CNS 7129之標準。
六、 背景噪音應與量測值相差至少10分貝以上, 如二者差值介於10分貝~16分貝之間, 則量測值應依CNS 7183 [噪音級測定方法]之補正值校正之;所以每台車在測原地噪音前一定要作背景環境噪音的測定,不能以前次或前台作過搪塞。
七、 測試時以微音器對準音源為原則,並加裝風罩(windscreen)。風罩就是KTV麥克風外面罩著的那個海棉,一定要有風罩。
八、 麥克風的位置,位於與排氣方向成45度,距車輛排氣管尾管部0.5公尺處。麥克風的高度與排氣管出口同高,若排氣管出口距地面低於0.2 公尺,則設定在距地面0.2 公尺處。.當麥克風無法裝設時,例如麥克風的位置碰到備胎、油箱時,則麥克風的位置須盡可能遠離最近之障礙物0.5 公尺以上。複數排氣管量測時,若兩管間距離大於30 公分時,則兩排氣管分別量測,取其較大噪音量者;若兩者間距離小於30 公分時,則選定較外側及較上方之排氣管。
九、 原地噪音要連續測三次,三次的最高值跟最低值不可以超過2分貝,也就是說三次的平均值才是所謂的測定值;連續三次有效測試結果之差異,必須小於2分貝,而且原地噪音測試期間之引擎轉速、風速或背景噪音等有超過規定範圍時,該次測試視為無效測試,不列入紀錄。

應對四:檢查證件儀器
一、 檢測員必須配帶環保局之證件並有檢測噪音之合格證書。
二、 檢測原地噪音的儀器。也就是分貝計、風速計以及引擎轉速計等,都必須要有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的校驗紀錄,並且在合格的有效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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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ei


Arwei 在 2011-04-14 18:40 作了第 2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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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說你犯法就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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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4-14 02:44    文章主題: Re: 自己的權利---排氣管改裝的依據、取締與申訴 引言回覆

何哲瑋 寫到:
感謝開板大大
小的騎乘國產FZ車系
於出產時 防燙蓋就與消音氣本體成包覆一體式設計
上月初於新台五線被某警察局警員舉發
經過一連串的申訴 公文來回 到最後裁決
案子已經經由監理站發文 同意免罰結案!!!!

所有公文引用法條皆出自於開板前輩
再加上個案不同稍作修改
由原本的18條改判16條 Surprised
再由16條改為附件15第4項第2款 Surprised
再由附件15變成免罰結案 hehe

再次感謝開板大大 hero
讓同是騎乘國產FZ車系的車友
不用再額外加裝防燙蓋
不用再提心吊膽 hoho



現在政府就是要搞的人民犧牲時間去申訴就對啦
人民都不用花時間賺錢喔

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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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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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4-14 02:5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好文章 先收下0.0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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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4-14 07:0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5/1快到了~~~這絕對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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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4-14 15:2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Arwei大分享

已經列印下來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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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4-14 15:3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Arwei大哥 !!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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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1-04-14 23:5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Arwei大大分享

存檔列印中~ Smile Smile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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