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檢排氣管的應對...攔檢噪音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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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Bug
St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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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G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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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7 13:3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又學到不少法律知識了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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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阿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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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阿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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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5:1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很怕跟警察盧
收到驗車單我覺得會更慘...
真的定一個明確的改裝法規
讓大家去驗車
行照上註明改裝項目比較實在
也省的臨檢時警察刁難
還要跟警察打口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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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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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6:4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如果只剩隔熱裝置這一點被找麻煩的話, 我同意樓主的看法, 就看廠商能否開發美觀的防燙片, 至於隔不隔熱就不重要了, 反正, 這也不是警察關注的重點. 否則, 只要法律有解釋的空間存在, 又不修法, 就得提心吊膽陪政府耗時間玩, 到後來就跟前牌一樣, 吵了老半天, 有用嗎? 還不是乖乖貼好.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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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6:4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nono3377 寫到:
雖然有法條作憑據~~~

但小弟還是有遇過完全不屌我的條子~~~~

我在旁邊跟他說法條他跟我說有問題自己去申訴~~

我跟他說你沒有權力開單~~~他卻跟我說我更沒有權力改車(明明就沒改)

我不願意簽發單~~~他就轉而威脅我說~~我不配合的話他可以告我妨礙公務

案!!!上課都快遲到了~~~還被這樣搞!!!!雖然最後是找有力人士幫忙才告一段落

可是說真的~~~條子要刁就會想盡辦法刁你!!!跟他吵也只會被依妨礙公務送警局

人家可是有牌流氓!!!我們是什麼都沒有的台巴子!!!
這就有點像部份老師的威權心態一樣, 一旦受到學生的質疑與挑戰, 立刻訓誡學生, 學生怕被當, 只能摸摸鼻子把話吞回去,但其實,老師也很怕被學生投訴,有時,就看誰能把誰唬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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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6:5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小弟對這條有疑問~~~~~
所謂的防燙裝置只等於防燙蓋嗎 Question Question
那如果排氣管本身是使用防燙材質ㄋ算嗎.....
比如說鈦管或碳纖維尾管都是不會燙手阿...這能算是有防燙裝置嗎.....
手摸不會燙能算是有防燙裝置嗎... Question Question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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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6:5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不過申訴案件如果變多了~~
警察在開單上也會變僅慎~~
因為會有壓力~~
至於改裝排氣管~~
在噪音值上還是會有超出標準的危險~
除非裝上消音塞~

以上是我的淺見~~ 8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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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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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6:5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armysr400 寫到:
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小弟對這條有疑問~~~~~
所謂的防燙裝置只等於防燙蓋嗎 Question Question
那如果排氣管本身是使用防燙材質ㄋ算嗎.....
比如說鈦管或碳纖維尾管都是不會燙手阿...這能算是有防燙裝置嗎.....
手摸不會燙能算是有防燙裝置嗎... Question Question Question
所以這就是存在解釋的空間,可以的話,我也想用自己的手試給他們看,不激烈操車,在市區騎三十分,我的鈦管還是溫溫的而已,但他們還是有話講,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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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7:0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AMPRAS 寫到:
所以這就是存在解釋的空間,可以的話,我也想用自己的手試給他們看,不激烈操車,在市區騎三十分,我的鈦管還是溫溫的而已,但他們還是有話講,唉!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那我如果解釋成我的排氣系統隔熱裝置是在排氣管內而不是外...所以我的排氣管不會燙...............可以嗎.................
排氣系統隔熱裝置沒註明要在排氣管外面或外觀上阿.......
需要排氣系統隔熱裝置是為了要避免排氣管燙人所以只要排氣管不燙人不就可以了嗎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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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遊萍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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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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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7:2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看到這篇討論串讓我覺得應該爭取應有的權利

而非讓警察予取予求

非常感謝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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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R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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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7:4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就在台北市這波加強取締排氣管前一兩週,我朋友的野狼改管被攔,警察竟在他等紅燈時叫他停到路旁,然後拿警棍戳進排氣管,說他沒有隔音裝置,開出六千元罰單,後來是有申訴成功,馬的,想不到警棍竟然也能測音量,這是我聽過最誇張的例子,我看下次警棍也能拿測排氣管溫度,以後警察覺得自己發燒的話,建議直接拿來量肛溫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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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8:0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mile 好文,提供大家法律常識,感謝 Smile
這樣就不會被那些警察亂搞了
因為我的小車racing 150有裝光陽精品排氣管
正好有用到。
要不然我還以為光陽機車騙我ㄝ Question
他們說我裝的商品一切合乎法規 Mad
長知識啦 Smile 非常感謝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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隼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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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8:4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大大感謝分享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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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18:5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是不是可以整理一份這個條文說明碁規範說明,影印一份!!

放在車上,被找麻煩時,直接請他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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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22:3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子傑 寫到: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act=law_reference&code=view&ids=147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謝謝Arwei大大,受益良多 Smile


Smile

這段要收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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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09-03-28 22:4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SAMPRAS 寫到:
所以這就是存在解釋的空間,可以的話,我也想用自己的手試給他們看,不激烈操車,在市區騎三十分,我的鈦管還是溫溫的而已,但他們還是有話講,唉!


老 哥

你被攔了喔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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