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行人闖紅燈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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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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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4 23:3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之優先順序,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也就是說不管是行人或是車輛都有路權
而行人要是在斑馬線上闖紅燈,就視同未取得路權,必須等待而未等待,也沒有通行權

有點複雜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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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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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6 03:0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發了文去交通部 等這件是處理完 我一定把是監視器畫面PO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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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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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6 03:1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國外 違規者 不管受傷 往生 他要陪你!

台灣 違規者 受傷 往生 你要陪她!

你也有受傷 就搞雙方和解吧!! 但要是他比較嚴重 可能你還是要陪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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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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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6 03:3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也想和解呀 車子維修費我都自己處理掉了 只是他還不願意和解
她是沒什麼大礙啦....當下是一直說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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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尼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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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6 03:5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流水雲 寫到: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之優先順序,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也就是說不管是行人或是車輛都有路權
而行人要是在斑馬線上闖紅燈,就視同未取得路權,必須等待而未等待,也沒有通行權

有點複雜的灰色地帶

其實~~~
我們可以使用交通工具在路上行走~~
是因為道路完成的衍伸利益~~

"人"才是真的有行的權利~~
如果今天是人撞人~當然是她的錯~~
今天是交通工具撞到她~當然是找交通工具的駕駛者~~

對方有錯~你錯更大~~
雙方都有傷,你討不了便宜~~

想辦法盡速和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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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6 04:0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又學了一樣絕對路權 h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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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6 07:1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槓龜釣客 寫到:
安全規則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
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所以....就算行人闖紅燈....你還是要讓他

而...行人闖紅燈只會依處罰條例第78條處300元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

所以.....你認為呢??


行人也是有違規, 所以女學生假設無礙但其家長硬是不合解, 樓主應該可以主張女學生的不當"違規"行為, 造成樓主的傷害, 有權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及民事的財損.
之後就是互賠,而不是絕對路權的行人就真的沒事!

如果錯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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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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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6 08:0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流水雲 寫到:
我也想和解呀 車子維修費我都自己處理掉了 只是他還不願意和解
她是沒什麼大礙啦....當下是一直說沒事


要是 只是驚嚇 皮外傷 很故意的是想敲你...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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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7 12:2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知道了 謝謝 放心了一點 不然這幾天煩這些問題 壓力還滿大的,晚上我在聯絡那女學生關心她的一下,順便問和解這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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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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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7 12:3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流水雲 寫到:
我知道了 謝謝 放心了一點 不然這幾天煩這些問題 壓力還滿大的,晚上我在聯絡那女學生關心她的一下,順便問和解這部份。

女學生長相如何
既然理虧
要不就化危機為轉機吧 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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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7 18:0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還滿秀氣的 82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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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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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8 13:0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台灣是相對路權,跟歐美的絕對路權觀念是差很多的!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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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9 16:4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http://tw.news.yahoo.com/行斑馬線遭撞要罰-婦控警烏龍判-041848474.html

有一位婦人今天(5/9)向台北市議員投訴,自己一個多月前準備穿越馬路,明明還有30秒的時間可以通行,沒想到就在快走到對面時,右方突然衝來一輛機車,把她撞飛3公尺,交通大隊初步研判,竟然認為機車闖紅燈、超速,但也認為婦人違反行人號誌,但婦人堅持被撞前,行人號誌燈都是顯示小綠人,是機車騎士闖紅燈,面對雙方各執一詞,交通大隊也說目前只是初步研判,確切責任還是要看車鑑會怎麼裁決。


坐著輪椅,回到1個多月前車禍現場,林太太控訴,自己當天晚上準備穿越斑馬線,明明還有將近30秒的時間可以通過,沒想到就在快走到對面時,右方突然衝來一輛機車,把她撞飛3公尺,腳傷到現在仍無法站立。


投訴婦人林太太:「斑馬路就是保護行人的…,讓我們能夠很安穩地走過去,哪有說一個行人規規矩矩的走過去,被機車撞到飛出去,我還有罪,照理講有罪的是撞我的人。」


林太太堅持被撞前,行人號誌燈一直都是顯示小綠人,質疑是機車騎士闖紅燈,但交通大隊事後處理,初步分析,認為騎士涉嫌違反號誌,超速行駛,卻也研判林太太涉嫌不依行人號誌,穿越道路,因為行人穿越時間大約需要50秒,林太太剩下30秒通行,可得大步快走,雙方各打50大板,讓林太太氣得半死。


交通大隊組長藍振原:「我們在分析的時候,要兼具雙方的權利跟義務,來做分析,我們不能因為你這樣說,就研判是對方的錯。」


交通大隊解釋,雙方各執一詞,但他們只負責「初步研判」,確切責任,還有待車禍鑑定委員會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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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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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9 16:4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Jason 寫到:
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絕對路權 紅燈也一樣

似乎不合理 但這是現行法規 沒辦法

google 一下 '斑馬線+絕對路權'


之前問過警察

他們是說

多半都會認定紅燈之前行人就在斑馬線上走路了

我也覺得絕對路權還是有瑕疵 , 有行車紀錄器的話可以凹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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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2-05-09 19:2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很確定的看過15次我去調的監視錄影器當時畫面 一堆車 人行道上市小紅人不是小綠人
當我這方向沒什麼車的時候三名學生直接走上斑馬線 當下依然是小紅人沒幾秒後就看到我出現了 接著兩名學生衝過馬路 我為了閃避選外側 因為地上有兩條斑馬線 那路段也沒標示任何的限速 煞車後 閃避 然後就摔了 過程中有看到因為她的退後所以被她給撞上了 很慶幸的是只是車壞她跟我人無大礙 想找她和解卻聯絡不到人 拒接 那天當下我也說過我沒有要她賠償 不知道她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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