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車號噴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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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y26

6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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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0-09
文章: 641

發表發表於: 2012-09-10 20:53    文章主題: 貨車車號噴漆問題 引言回覆

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日前晚點於環東大道上面遭遇小貨車逼車,行車記錄器無法錄到車大牌,但車身噴漆車號可辨識,搭配車籍動態查詢確認車號/車型/顏色都是正確的。

檢舉回覆如下:
謹就您信中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車號:T8-0010於本市環東大道(往市區方向)疑似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惡意逼車1案,經檢視您檢附之供影片資料,僅能辨識旨揭貨車之加漆標誌,尚無法辨識該車號牌,致本分局舉發困難。在此向您說明:警察機關製單舉發時,須將舉證照片連同舉發通知單寄至違規人,因無法確認其加漆於車身之號碼是否與其懸掛之車身號牌相符,致受處分人不服所遭檢舉之違規行為,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本分局亦難向法院說明,故陳指車輛審核舉證未能充足全部處罰要件,不宜舉發

二、另您陳指該車「惡意逼車」等行為,應似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惟該法條係屬告訴乃論,故須請您檢附檢舉資料親至警察機關陳述案情,以利後續調查及偵辦,以臻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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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的是,那貨車四週噴上車號的用意為何?不就是用來輔助辨識用的嗎?又假使今天真的被這傢伙擊落,同樣的影片一樣是沒有証明作用嗎?

影片如下



煩請各位大德賜教 h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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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仙

重 車 車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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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仙

註冊時間: 2011-06-27
文章: 2059
居住地: 杭州保和堂

發表發表於: 2012-09-10 21:0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這裡是台灣 所以不會有結果的.... hoho

他都說無法辨識了(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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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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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2-09-11 13:0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這種回文擺明就是承辦人員不想辦!

警察開單沒憑沒據也行!這種說爭議實在是很扯!

為了辨識,政府強制貨車車後要噴那醜敝的車牌號碼!現在又說那個不能當證據!

那還噴啥號碼,取消好了!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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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i93176
小蔡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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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i93176

註冊時間: 2012-04-21
文章: 1153
居住地: 初老騎士大羊團

發表發表於: 2012-09-11 13:0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狗官淦他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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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long

重 車 車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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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08-16
文章: 2130

發表發表於: 2012-09-13 16:3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好像每次檢舉,警察都會用推,拖,拉大法
儘量讓你懶的告

多盧幾次好像才會處理,不知他們在想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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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y26

6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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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0-09
文章: 641

發表發表於: 2012-09-13 21:1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再次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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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9月6日寄給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分局處理,謹就您信中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又警察機關製單舉發係依據車輛之車牌號碼,非依據您陳指之同規則第42條有關加漆標誌之規定,為免大客車等大型車輛之加漆標誌其懸掛號碼不符之情形,為求嚴謹,皆會確認違規車輛之加漆標誌及車牌是否相符,先予敘明。

二、查您檢舉之車號:T8-0010於本市環東大道(往市區方向)疑似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惡意逼車等行為,經檢視您檢附之供影片資料,尚難辨視陳指之違規行為之完整過程,且無法辨識該車號牌,您亦未提供聯繫方式,致本分局聯繫及求證困難,倘予以舉發,致受處分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您須協助本分局出庭舉證等相關事宜。為臻妥適,倘您另有相關可供舉證之資料,仍煩請傳送至本分局電子郵件信箱nhpp@tcpd.gov.tw或寄送至本分局(11466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我們當依法續處,尚請諒解。

三、再次向您說明:陳指該車「惡意逼車」等行為,應似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惟該法條係屬告訴乃論,故須請您檢附檢舉資料親至警察機關陳述案情,以利後續調查及偵辦,本分局偵查人員將協助辦理,謹至謝忱。

四、日後倘有檢舉事項,請依附件格式填妥相關資料後,連同舉證資料(須顯示明確案發日期及時間)傳送至本分局電子郵件信箱nhpp@tcpd.gov.tw,以利本分局續處及聯繫。

五、謝謝您來信賜教,對以上的答覆,如尚有疑義或處理不周之處,請撥冗與承辦人黃欣雅聯繫(電話:02-27900505轉分機1703),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薛文容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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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強制罪好像是公訴非告訴乃論耶.......是想說這樣我會嫌麻煩就放棄了嗎 h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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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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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2-09-13 21:2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yky26 寫到:
再次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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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9月6日寄給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分局處理,謹就您信中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又警察機關製單舉發係依據車輛之車牌號碼,非依據您陳指之同規則第42條有關加漆標誌之規定,為免大客車等大型車輛之加漆標誌其懸掛號碼不符之情形,為求嚴謹,皆會確認違規車輛之加漆標誌及車牌是否相符,先予敘明。

二、查您檢舉之車號:T8-0010於本市環東大道(往市區方向)疑似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惡意逼車等行為,經檢視您檢附之供影片資料,尚難辨視陳指之違規行為之完整過程,且無法辨識該車號牌,您亦未提供聯繫方式,致本分局聯繫及求證困難,倘予以舉發,致受處分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您須協助本分局出庭舉證等相關事宜。為臻妥適,倘您另有相關可供舉證之資料,仍煩請傳送至本分局電子郵件信箱nhpp@tcpd.gov.tw或寄送至本分局(11466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我們當依法續處,尚請諒解。

三、再次向您說明:陳指該車「惡意逼車」等行為,應似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惟該法條係屬告訴乃論,故須請您檢附檢舉資料親至警察機關陳述案情,以利後續調查及偵辦,本分局偵查人員將協助辦理,謹至謝忱。

四、日後倘有檢舉事項,請依附件格式填妥相關資料後,連同舉證資料(須顯示明確案發日期及時間)傳送至本分局電子郵件信箱nhpp@tcpd.gov.tw,以利本分局續處及聯繫。

五、謝謝您來信賜教,對以上的答覆,如尚有疑義或處理不周之處,請撥冗與承辦人黃欣雅聯繫(電話:02-27900505轉分機1703),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薛文容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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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強制罪好像是公訴非告訴乃論耶.......是想說這樣我會嫌麻煩就放棄了嗎 hero


這種處理方式講好聽點是為求謹慎!
但相反的,也可以說成是要讓你知難而退! Question

不過說真的影片中的駕駛行為,很難成立強制罪!
之前我車友被攔停在快車道都不成立了(雖然那是檢察官擺爛),這種頂多是送他紅單吃!

如果有時間又很氣,建議你就跟警察說:我願意做證,請依法開單!
看這些警察是辦不辦!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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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long

重 車 車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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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08-16
文章: 2130

發表發表於: 2012-09-17 11:2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是因為現在獎金與罰單脫勾所以變的比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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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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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0-09
文章: 641

發表發表於: 2012-09-17 12:2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Dear Sir

以下針對信箱回信內容予以回覆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又警察機關製單舉發係依據車輛之車牌號碼,非依據您陳指之同規則第42條有關加漆標誌之規定,為免大客車等大型車輛之加漆標誌其懸掛號碼不符之情形,為求嚴謹,皆會確認違規車輛之加漆標誌及車牌是否相符,先予敘明。

已知悉,民眾只期望勿枉勿縱。

二、查您檢舉之車號:T8-0010於本市環東大道(往市區方向)疑似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惡意逼車等行為,經檢視您檢附之供影片資料,尚難辨視陳指之違規行為之完整過程,且無法辨識該車號牌,您亦未提供聯繫方式,致本分局聯繫及求證困難,倘予以舉發,致受處分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您須協助本分局出庭舉證等相關事宜。為臻妥適,倘您另有相關可供舉證之資料,仍煩請傳送至本分局電子郵件信箱nhpp@tcpd.gov.tw或寄送至本分局(11466 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我們當依法續處,尚請諒解。

謹提供全段環東大道上方影片(約80MB),整段影片上就只有2台車,請問正常人會這樣開車的嗎?

連絡電話:xxxxxxxxxx,若有需要的話敝人願意協助出庭舉証,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三、再次向您說明:陳指該車「惡意逼車」等行為,應似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惟該法條係屬告訴乃論,故須請您檢附檢舉資料親至警察機關陳述案情,以利後續調查及偵辦,本分局偵查人員將協助辦理,謹至謝忱。

為什麼我認知中的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是公訴非告訴乃論呢?你們真的以為民眾都不懂法律也不會去請教別人嗎?
還是你們以為這樣說明大部份的民眾就會知難而退呢?

四、日後倘有檢舉事項,請依附件格式填妥相關資料後,連同舉證資料(須顯示明確案發日期及時間)傳送至本分局電子郵件信箱nhpp@tcpd.gov.tw,以利本分局續處及聯繫。

本次事件的案發日期及時間於影片右下角處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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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看會收到怎樣的回覆
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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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wing168
勤奮的台灣人

重車玩家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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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7-12-21
文章: 1540
居住地: 地球上

發表發表於: 2012-09-28 19:0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台北市警察局到底是懂法還是不懂法?還是只想省事來唬弄民眾?
樓主給你一個 Smile
警察是公僕,為民服務是應當的,尤其執行公權力不能有偏頗,一定要市警局給個交待 he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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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y26

6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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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0-09
文章: 641

發表發表於: 2012-10-06 13:3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上一封回覆給內湖分局果然沒下落,再丟市長信箱

================================
市長您好

附件為內湖分局對於該事件之處理內容:

回文內容第一項,當對方已有意圖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時,是否仍無法依車身特徵來追查該車輛?又不知市長這二天是否有關注新聞?『油罐車惡意逼車 A到重機後照鏡』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social/10425468

對於這種惡性行為是否沒有發生任何事故就可以當作沒事?

回文內容第三項的強制罪有誤導民眾之嫌,是否以為這樣子就可以讓民眾覺得麻煩所以知難而退?

9/17回信截至今日(9/24),時隔一週無任何下文,請問這是公家單位處理問題的方式嗎?另人不甚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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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y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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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4-10-09
文章: 641

發表發表於: 2012-10-06 13:3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市長信箱分文給內湖分局,依然得到避重就輕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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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9月25日寄給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分局處理,謹就您信中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來電指稱騎乘機車遭人刻意逼車一事,市長很重視您的來電,特指示本分局審慎處理並向您說明。

二、經本分局偵查隊承辦人白榮文於101年9月27日調閱您所提供影像檔,未能發現該自用小貨車有明顯違規逼車之具體事證,另飭屬轄區潭美派出所查明並調閱環東大道是否有裝設監視器,惟該路段並未裝設監視器,無法查明當天行車狀況,為免影響權益,請您提供相關資料至本分局偵查隊辦理報案程序,俾利偵辦。

三、再次感謝您對於社會治安的關心,如果你對以上答覆內容有任何疑義,請來電與本分局偵查隊承辦人偵查佐白榮文聯絡(電話:27903355 -1317),我們將提供更詳盡的服務。

敬祝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薛文容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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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弟已表態如有需要願意出庭舉証部份,沒看到相關回覆
2.對於強制罪非告訴乃論部份,沒看到相關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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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鬼六怪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11-06-06
文章: 59

發表發表於: 2012-10-09 01:0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內湖分局給樓主的回函怎麼和上次我檢舉的回函內容是一樣的啊?該不會都只是複製貼上吧??內湖分局真的很混!!
我用我家的爛電腦都可以把車牌截取得清清楚楚,還和我說無法辯識,幹!睜眼說瞎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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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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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2-10-09 13:1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假鬼六怪 寫到:
內湖分局給樓主的回函怎麼和上次我檢舉的回函內容是一樣的啊?該不會都只是複製貼上吧??內湖分局真的很混!!
我用我家的爛電腦都可以把車牌截取得清清楚楚,還和我說無法辯識,幹!睜眼說瞎話


現在的公務員,複製貼上是基本的! Smile

睜眼說瞎話的功力更是一流!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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