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帶駕照及行照免罰責!?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發表人 內容
老婆至上
傑夫利

重 車 達 人
重 車 達 人
老婆至上

註冊時間: 2007-06-19
文章: 3080
居住地: 草悟道

發表發表於: 2012-11-24 17:47    文章主題: 未帶駕照及行照免罰責!? 引言回覆

聽朋友說:

交通部已從今年起修法:

未帶駕照及行照免罰責!?

請問是哪一條修正條款?何時公佈?

如果已經通過,條子可不可以藉故"盤查"你的行照及駕照?
_________________
愛家的男人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雲遊台灣
阿威

笑 傲 車 壇
笑 傲 車 壇
雲遊台灣

註冊時間: 2011-12-21
文章: 9705

發表發表於: 2012-11-24 18:1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
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
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
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一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快速回覆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yoshifumi

大 師 級
大 師 級
yoshifumi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23028

發表發表於: 2012-11-25 22:1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記得只是說:得以勸導代替取締為宜!

意思是說還是可以開單的!就看員警的心情! Question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所有的時間均為 台灣時間 (GMT + 8 小時)
1頁(共1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