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消防隊局的報案記錄可以當提出告訴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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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h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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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h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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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0-06 18:02    文章主題: 請問消防隊局的報案記錄可以當提出告訴的證據嗎? 引言回覆

車禍發生的時間是在去年12月初某深夜11點26分(交通大隊記錄時間),
地點在台北的民權東路與敦化北路口
當時漂著細雨,路口沒有路燈,因此視線是昏暗的.
這車禍的前因是因為前面一輛桃勤的大客車路口違規左轉,與一輛直行的機車相撞發生事故,
機車橫倒於機慢車道上,事故發生後肇事人沒有在現場警戒也沒有依規定擺設三角架,
我是後來的機車,因為前方機車檔住視線,所以不知道前方地上有輛機車倒於路上
再加上此路口不是正十字形路口,也就是我到了路口就要微右彎才會看到地上的機車
當時我到了路口突然看見地上的機車距離大約三到五公尺,因此緊急煞車然後就摔車了
在滑行中我見到一輛桃勤的大客車停在路邊,後面有人在交談,
這時我才意識到剛剛現場發生了一場車禍
這時有路人跑來看我傷勢,並要將我扶起,我說"千萬不要動我,請趕快打電話報警"
我大概在地上躺了二三分鐘後自己才慢慢的爬起來,
這時稍微尋視一下傷勢,看起來還好,以為只是手脕挫傷跟皮肉傷而已,
當我起身站起來後,馬上對著大客車後面的人說"你們怎麼回事,發生車禍為什麼不把三角架拿出來?"(原來他們根本不知道有人出了車禍?)
這時一個身材壯碩的人才慌忙的從大客車拿了三角架放在機車(不是我車)後面,
接著運將大哥想把我的車牽到路邊,我跟他說"先不要動,等警察來了再說",
沒多久救護車到了,接著交通隊也到了,
我與交警做了簡單的口述後,隨後警察就開始拍照和測量
然後就上了救護車(機車騎士有受傷但是沒上車)到醫院掛了急診,照了X光,抽血驗尿,又連照了二次全身斷層檢查,
最後確定是"右側腎器出血,右側肋骨骨折"
接著送進了開刀房做了止血手術,同時也發出"病危通知",手術後就送進了加護病房
在加護病房待了四天,第五天才轉到普通病房,第八天因病況穩定,所以醫院通知我出院
~~~~~~~~~~~~~~~~~~~~~~~~~~~~~~~~~~~~~~~~~~~
住院期間桃勤大客車的駕駛有來一通問候的電話,想要我跟談車禍賠償的事,
因為我還在住院,也不知道我到底損失多少,於是我就跟他講等健康狀況比較好再來談吧
~~~~~~~~~~~~~~~~~~~~~~~~~~~~~~~~~~~~~~~~~~~~~~~
過了五十幾天終於拿到初判表,大客車部分:違規左轉,致人受傷.機車駕駛:無.我"涉嫌失控
~~~~~~~~~~~~~~~~~~~~~~~~~~~~~~~~~~~~~~~~~~~
在過農曆年的前幾天我打電話給大客車駕駛,
他說"因為他還在試用期不想失去這份工作,希望我不要讓公司知道,並說他會全力賠償我的損失...",
因此我相信了他也同意不跟客運公司投訴
~~~~~~~~~~~~~~~~~~~~~~~~~~~~
年後我告訴他我想索賠的金額,結果他回傳"我很有誠意解決問題,但是金額他無法負擔"並希望做肇事鑑定再說
~~~~~~~~~~~~~~~~~~~~~~~~~~~~~~~~~
隔月後我問他肇事鑑定做得如何?他回我"肇事鑑定要我自己去申請,並說要我去法院告他再來談賠償的問題

因此雙方一直都沒有交集
~~~~~~~~~~~~~~~~~~~~~
後來打電話到他公司去,想問它到底要想什麼處理?他認為是我自己跌倒的,完全不甘它事
反正就是不想賠,要賠就到法院談的意思
~~~~~~~~~~~~~~~~~~~~~~~~~~
隔天到區公所申請調解,
第一次對方沒來,
第二次人有來,但對方認為是機車造成我受傷的,不一定是他的責任,所以這次也沒談成
~~~~~~~~~~~~~~~~~~~~~~~~~~
離告訴期限最後一天我到地方法院對大客車司機提出告訴,
沒想到法警室的替代役也順手把機車騎士也寫上去
我說這樣可以嗎?
他說"沒關係啊,沒事法官不會告他的", 到了偵訊室裡面的長官也是同樣的說法
因此就在莫名其妙的狀況下提出了告訴,
~~~~~~~~~~~~~~~~~~~~~~~~~~~~~~~~~~~~~~~~~~~~~~~今年七月初開第一次偵察庭, 三人在同一庭沒有分開偵訊,
因此被告的二位說詞相當一致,都說確定有擺三角架,並說擺好沒多久我就發生摔車,
因此證詞對於受害的我相當不利,
然後在偵訊進行的中法官突然要求我對機車騎士撤告,我感到非常驚訝
因為證詞都還沒有經過查證就要求我撤告,就當庭跟檢察官抗議
但是法官的說法是"初判表空白,而他(機車上)也沒三腳架,你要告它什麼
我說"他(機車)檔到我路影響到我路權耶"
法官說"你就是要告我也會對他做出不起訴處份的"
心想怕若不答應的話,恐怕連大客車駕駛也告不到,因此就答應檢察官的要求
後來因為庭訊對我相當不利,因此我向檢察官提出一份備忘錄希望檢察官能看一下
檢察官有看了一下,然後又問了二位被告(有問到我想要的)
最後檢察官問我有什麼話要說,我就說要求機車騎士做為證人
機車騎士同意,然後就結束庭訊

ps:事故發生後,到底是先擺三角架,還是先救人?我認為是先擺三角架再報警救人
檢察官的看法跟我相反,有在法庭裡爭執了一下
~~~~~~~~~~~~~~~~~~~~~~~~~~
記得法官有問我事故的時間點,有無證人.
因為當時我沒帶錶,手機又摔壞了,根本不知道正確的時間
因此想到打1999 ,幸虧得到公務部門的幫忙,
從市民電話中那端輾轉數次終於找到了消防局
消防局有報案紀錄和出勤時間,並得知案發時有二通民眾的電話報案記錄
~~~~~~~~~~~~~~~~~~~~~~~~~~~~~~~~~~~~~~~~~~~
八月底第二次偵察庭,這次證人的證詞與上次證詞對我有利多(大致與備忘錄相似)
因為證人改了證詞,被告證詞也只好稍微改變的說詞,但還是避重就輕
後來檢察官跟我說"故障車與事故車不一樣,法律也沒有規定一定要放三角架....
我說'故障車跟事故車還不是一樣都不能走(行駛).....
檢察官說"這是法律規定的啊,...故障車就是故障車,..跟事故車不一樣....
結果又起了一次爭執...這檢察官實在是....無言...,
PS:這應該是去問主管單位統一解釋才對,這檢察官不知在雞婆什麼
這次開庭因為晚上沒睡好,所以答詞有點不好,然後消防局的資料也忘了給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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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hien 在 2013-10-07 00:58 作了第 2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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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0-06 18:0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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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0-06 18:0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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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0-07 20:37    文章主題: Re: 請問消防隊局的報案記錄可以當提出告訴的證據嗎? 引言回覆

wanchien 寫到:
車禍發生的時間是在去年12月初某深夜11點26分(交通大隊記錄時間),
地點在台北的民權東路與敦化北路口
當時漂著細雨,路口沒有路燈,因此視線是昏暗的.
這車禍的前因是因為前面一輛桃勤的大客車路口違規左轉,與一輛直行的機車相撞發生事故,
機車橫倒於機慢車道上,事故發生後肇事人沒有在現場警戒也沒有依規定擺設三角架,
我是後來的機車,因為前方機車檔住視線,所以不知道前方地上有輛機車倒於路上
再加上此路口不是正十字形路口,也就是我到了路口就要微右彎才會看到地上的機車
當時我到了路口突然看見地上的機車距離大約三到五公尺,因此緊急煞車然後就摔車了
在滑行中我見到一輛桃勤的大客車停在路邊,後面有人在交談,
這時我才意識到剛剛現場發生了一場車禍
這時有路人跑來看我傷勢,並要將我扶起,我說"千萬不要動我,請趕快打電話報警"
我大概在地上躺了二三分鐘後自己才慢慢的爬起來,
這時稍微尋視一下傷勢,看起來還好,以為只是手脕挫傷跟皮肉傷而已,
當我起身站起來後,馬上對著大客車後面的人說"你們怎麼回事,發生車禍為什麼不把三角架拿出來?"(原來他們根本不知道有人出了車禍?)
這時一個身材壯碩的人才慌忙的從大客車拿了三角架放在機車(不是我車)後面,
接著運將大哥想把我的車牽到路邊,我跟他說"先不要動,等警察來了再說",
沒多久救護車到了,接著交通隊也到了,
我與交警做了簡單的口述後,隨後警察就開始拍照和測量
然後就上了救護車(機車騎士有受傷但是沒上車)到醫院掛了急診,照了X光,抽血驗尿,又連照了二次全身斷層檢查,
最後確定是"右側腎器出血,右側肋骨骨折"
接著送進了開刀房做了止血手術,同時也發出"病危通知",手術後就送進了加護病房
在加護病房待了四天,第五天才轉到普通病房,第八天因病況穩定,所以醫院通知我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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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間桃勤大客車的駕駛有來一通問候的電話,想要我跟談車禍賠償的事,
因為我還在住院,也不知道我到底損失多少,於是我就跟他講等健康狀況比較好再來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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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五十幾天終於拿到初判表,大客車部分:違規左轉,致人受傷.機車駕駛:無.我"涉嫌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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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農曆年的前幾天我打電話給大客車駕駛,
他說"因為他還在試用期不想失去這份工作,希望我不要讓公司知道,並說他會全力賠償我的損失...",
因此我相信了他也同意不跟客運公司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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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後我告訴他我想索賠的金額,結果他回傳"我很有誠意解決問題,但是金額他無法負擔"並希望做肇事鑑定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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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月後我問他肇事鑑定做得如何?他回我"肇事鑑定要我自己去申請,並說要我去法院告他再來談賠償的問題

因此雙方一直都沒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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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打電話到他公司去,想問它到底要想什麼處理?他認為是我自己跌倒的,完全不甘它事
反正就是不想賠,要賠就到法院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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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到區公所申請調解,
第一次對方沒來,
第二次人有來,但對方認為是機車造成我受傷的,不一定是他的責任,所以這次也沒談成
~~~~~~~~~~~~~~~~~~~~~~~~~~
離告訴期限最後一天我到地方法院對大客車司機提出告訴,
沒想到法警室的替代役也順手把機車騎士也寫上去
我說這樣可以嗎?
他說"沒關係啊,沒事法官不會告他的", 到了偵訊室裡面的長官也是同樣的說法
因此就在莫名其妙的狀況下提出了告訴,
~~~~~~~~~~~~~~~~~~~~~~~~~~~~~~~~~~~~~~~~~~~~~~~今年七月初開第一次偵察庭, 三人在同一庭沒有分開偵訊,
因此被告的二位說詞相當一致,都說確定有擺三角架,並說擺好沒多久我就發生摔車,
因此證詞對於受害的我相當不利,
然後在偵訊進行的中法官突然要求我對機車騎士撤告,我感到非常驚訝
因為證詞都還沒有經過查證就要求我撤告,就當庭跟檢察官抗議
但是法官的說法是"初判表空白,而他(機車上)也沒三腳架,你要告它什麼
我說"他(機車)檔到我路影響到我路權耶"
法官說"你就是要告我也會對他做出不起訴處份的"
心想怕若不答應的話,恐怕連大客車駕駛也告不到,因此就答應檢察官的要求
後來因為庭訊對我相當不利,因此我向檢察官提出一份備忘錄希望檢察官能看一下
檢察官有看了一下,然後又問了二位被告(有問到我想要的)
最後檢察官問我有什麼話要說,我就說要求機車騎士做為證人
機車騎士同意,然後就結束庭訊

ps:事故發生後,到底是先擺三角架,還是先救人?我認為是先擺三角架再報警救人
檢察官的看法跟我相反,有在法庭裡爭執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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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法官有問我事故的時間點,有無證人.
因為當時我沒帶錶,手機又摔壞了,根本不知道正確的時間
因此想到打1999 ,幸虧得到公務部門的幫忙,
從市民電話中那端輾轉數次終於找到了消防局
消防局有報案紀錄和出勤時間,並得知案發時有二通民眾的電話報案記錄
~~~~~~~~~~~~~~~~~~~~~~~~~~~~~~~~~~~~~~~~~~~
八月底第二次偵察庭,這次證人的證詞與上次證詞對我有利多(大致與備忘錄相似)
因為證人改了證詞,被告證詞也只好稍微改變的說詞,但還是避重就輕
後來檢察官跟我說"故障車與事故車不一樣,法律也沒有規定一定要放三角架....
我說'故障車跟事故車還不是一樣都不能走(行駛).....
檢察官說"這是法律規定的啊,...故障車就是故障車,..跟事故車不一樣....
結果又起了一次爭執...這檢察官實在是....無言...,
PS:這應該是去問主管單位統一解釋才對,這檢察官不知在雞婆什麼
這次開庭因為晚上沒睡好,所以答詞有點不好,然後消防局的資料也忘了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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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
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
明顯警告設施,
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
,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
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
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
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
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
在十五人以上。
(二)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
漏等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
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
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
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
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民國 92 年 09 月 24 日訂定)
完整瀏覽: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90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須另開網頁瀏覽。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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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0-07 21:1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你這件事故我有印象 , 我有看過你的文章 .

慘 , 你遇到不好的檢察官 ...

不過依你描述的情節 , 個人認為你的事故過失 , 應該還是你為主要肇責 , 原因為你涉嫌未注意前方路況.
又你是自摔 , 雖然跟前面的車禍事故有因果關係 , 但你若注意前方路況 , 則有機會避免 .

大客車司機有無過失 , 則決定他是否有肇責 . 但就算有 ,他的肇責還是比你小很多 .
而他的過失就是有沒有擺放警告標誌 . 這部分因為你是告訴人 , 所以你必須要舉證在你摔車之前 ,
他是沒有擺放的 , 所以能夠找證人 , 能夠找出證物(當時的錄影畫面之類的) , 對你才會有利 .

否則你還真的會吞下所有過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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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h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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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3-10-18 00:1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覺得遇到的這位檢察官還算可以,雖然他曾是一位爭議性蠻大的檢察長
不過我覺得還ok!!
雖然偵訊過程中他多少會提一些很個人主觀的看法,
不過他的話中都會暗示一些關鍵的事或物
所以要仔細聽,把話記下來,
因為它的話中會告訴你, 這案缺少什麼證據或該補強的
如果你沒在聽,這案的結果就可能就...

月初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從不起訴的內容理解,
是因為有些關鍵證據不夠有力,還有被告的辯詞相當一致
不起訴處分是因為法律是以被告有利為優先,
如果我沒更直接的證據或證人,全案就是不起訴結案,
如果有其他理由,可以申請再議!!

剛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時,心情起伏很大,簡直是糟透了
不能理解為什麼你(大客車)違規犯錯,我要受到處罰(受傷),我受傷難過你卻一點事也沒有
沉思了二天,慢慢的回想所有的過程,想想那裡弄錯了
後來想到偵查庭檢察官所說的每一句話,
這時我才晃然大悟,知道我那裡弄錯了
於是我連續開了二次夜車, 從半夜寫到天明,終於弄好了所有的東西
在截止日的當晚,終於把再議書送進了高檢署
希望能再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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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705

發表發表於: 2013-10-18 09:4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證據之所在 , 敗訴之所在 .
要告人讓人入罪 , 本來就要有足夠強力的證據來證明對方犯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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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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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學俊

註冊時間: 2013-10-19
文章: 11

發表發表於: 2013-10-21 01:0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重機都買了,何不裝個行車記錄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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