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關於交通行政訴訟的判決
前往頁面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快速轉頁: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發表人 內容
b9516051
51i89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12-09-27
文章: 72

發表發表於: 2014-01-07 10:1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雲遊台灣 寫到:
國父紀念館的廁所壞了半年沒人修 , 上了新聞 , 隔天就有派工來處理 !
果然還是怕曝光

一曝光馬上就要想辦法處理

沒曝光,反正拖一天是一天,領一樣薪水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b9516051
51i89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12-09-27
文章: 72

發表發表於: 2014-01-07 10:1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BMW_850rt 寫到:
原則上,撤銷原處分應該只有把罰款及重新領牌所發生的費用退還
但你的情況是要掛原號牌,就比較複雜!
當初你提告時的狀紙中,訴之聲明(白話文:即要法院還你什麼公道)你的狀紙應該只要求撤銷原處分,並未附代提到要求恢復原狀(即要求掛回原號牌),所以監理單位只要把罰款及新領牌的費用退還即可。
法律的事情是這樣:一碼歸一碼,因判決書並未寫到回複原狀等字眼,所以研判當初應該沒有要求!因此需要提另一個訴訟要求回複原狀!
車牌先不要動,因你再繳銷就屬個人行為了,贏了再做,以免再發生費用!

所以各位車友,若碰到法律的問題,要跟律師說清楚你要法院做什麼?讓律師把你的要求一次都寫到狀紙上,至於會不會勝訴就再說吧!這樣就不用再起一個訴訟!
大哥,我後來有注意到

國家賠償法裡面的細節

似乎有「損害的賠償」以及「恢復原狀」的請求兩者

是否可以直接跳到國家賠償來處理?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BMW_850rt
野狼騎士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13-10-27
文章: 62

發表發表於: 2014-01-07 23:5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本文後段,"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
法律用語中的。 應,就是一定要用錢來賠。
得,就是可以給,也可不給,在他爽。
所以用這條,最後還是拿錢打發你!
考慮返回扣留物吧!別告錯人,要告警所及警員。不是監理所,也不是公路局。
你再和律師商量吧!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432
阿魯軍團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註冊時間: 2009-01-12
文章: 134
居住地: 北大特區

發表發表於: 2014-03-18 13:2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樓上各位大大
您們討論的是 交161、交上97案子嗎?
如果是這行政訴訟
裁決所輸了面子贏得裡子
北地院及高分院法官心証裁定 指定位置是指 車輛號牌原設有固定位置,
爾後使用短牌架都適用12條第1項第7款,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處
3600-10800 元罰鍰,且牌照吊銷。

罰更大,好像沒有人打贏裁決所。
新北的車友要留意啊!
受害人+1 Surprised Surprised Surprised
準備繳罰鍰5400元及牌照
_________________
就是愛玩車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QQ哥
QQ哥

重 車 至 尊
重 車 至 尊
QQ哥

註冊時間: 2006-07-08
文章: 7865

發表發表於: 2014-05-04 21:5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432 寫到:
樓上各位大大
您們討論的是 交161、交上97案子嗎?
如果是這行政訴訟
裁決所輸了面子贏得裡子
北地院及高分院法官心証裁定 指定位置是指 車輛號牌原設有固定位置,
爾後使用短牌架都適用12條第1項第7款,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處
3600-10800 元罰鍰,且牌照吊銷。

罰更大,好像沒有人打贏裁決所。
新北的車友要留意啊!
受害人+1 Surprised Surprised Surprised
準備繳罰鍰5400元及牌照

我現在正要準備去裁決所申訴
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如下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監理法規並未說明車牌角度要呈現幾度之內)
我是固定式短牌架
但有懸掛且鎖在原牌架的鎖點
牌照號碼從後面平視可明顯識別車號
今天下午由坪林回新店在北新路內側車道等紅燈要左轉碧潭橋
對向的員警趁等紅燈的時間跑過來開我這一條
我會去申訴但下次我不會在內側等紅燈左轉
我會到下一個路口左轉
省的被警察找麻煩
熟識監理法規是監理站的人
執法卻是由不清楚法規重點的人執法
真的很擾民

這有勝訴的案例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400255&highlight=%E7%BF%B9%E7%89%8C
_________________
2014 CB1000R HRC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比佛利

神 的 領 域
神 的 領 域
比佛利

註冊時間: 2013-02-27
文章: 6032
居住地: 新北

發表發表於: 2014-05-04 22:0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熟識監理法規是監理站的人
執法卻是由不清楚法規重點的人執法


這句話俺不同意.... hehe
_________________
騎帥不騎快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QQ哥
QQ哥

重 車 至 尊
重 車 至 尊
QQ哥

註冊時間: 2006-07-08
文章: 7865

發表發表於: 2014-05-04 22:3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比佛利 寫到:
這句話俺不同意.... hehe

比如
比如監理站的人起碼知道沒有規定後牌要呈現多少角度是違法的只應能辨識即可
但警察不知道
只要警察覺得可疑他就開單
不知情的就乖乖被罰
去申訴的取消罰單
那個開單員警也不會知道他開的條款合法性是不正確的
永遠他都這樣開下去
這就是擾民
_________________
2014 CB1000R HRC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比佛利

神 的 領 域
神 的 領 域
比佛利

註冊時間: 2013-02-27
文章: 6032
居住地: 新北

發表發表於: 2014-05-05 08:4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比如
比如監理站的人起碼知道沒有規定後牌要呈現多少角度是違法的只應能辨識即可
但警察不知道
只要警察覺得可疑他就開單
不知情的就乖乖被罰
去申訴的取消罰單
那個開單員警也不會知道他開的條款合法性是不正確的
永遠他都這樣開下去
這就是擾民


監理站人員熟悉監理法規嗎?

那為何他們驗車時都會"突然忘了"改管在現行法規是被允許的... hehe
_________________
騎帥不騎快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雲遊台灣
阿威

笑 傲 車 壇
笑 傲 車 壇
雲遊台灣

註冊時間: 2011-12-21
文章: 9705

發表發表於: 2014-05-05 09:0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我現在正要準備去裁決所申訴
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如下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監理法規並未說明車牌角度要呈現幾度之內)
我是固定式短牌架
但有懸掛且鎖在原牌架的鎖點
牌照號碼從後面平視可明顯識別車號
今天下午由坪林回新店在北新路內側車道等紅燈要左轉碧潭橋
對向的員警趁等紅燈的時間跑過來開我這一條
我會去申訴但下次我不會在內側等紅燈左轉
我會到下一個路口左轉
省的被警察找麻煩
熟識監理法規是監理站的人
執法卻是由不清楚法規重點的人執法
真的很擾民

這有勝訴的案例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400255&highlight=%E7%BF%B9%E7%89%8C


喉 , 你改翹排 Smile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QQ哥
QQ哥

重 車 至 尊
重 車 至 尊
QQ哥

註冊時間: 2006-07-08
文章: 7865

發表發表於: 2014-05-05 11:0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雲遊台灣 寫到:
喉 , 你改翹排 Smile

固定式短牌架
不是電動翹排器也不是活動式牌架
因為就覺得跑車配短牌架比較好看啊
我覺得勝訴的機會很大
_________________
2014 CB1000R HRC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雲遊台灣
阿威

笑 傲 車 壇
笑 傲 車 壇
雲遊台灣

註冊時間: 2011-12-21
文章: 9705

發表發表於: 2014-05-05 11:2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固定式短牌架
不是電動翹排器也不是活動式牌架
因為就覺得跑車配短牌架比較好看啊
我覺得勝訴的機會很大


面對僵化的公務員 , 只要是非原廠的都屬違法改裝 hehe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QQ哥
QQ哥

重 車 至 尊
重 車 至 尊
QQ哥

註冊時間: 2006-07-08
文章: 7865

發表發表於: 2014-05-05 11:3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雲遊台灣 寫到:
面對僵化的公務員 , 只要是非原廠的都屬違法改裝 hehe

我有找到法院判決的判例
這東西並無強制規範不可變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指出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對於大牌有其辨識的功能性就好了
又不是翹太高無法辨識

我會先到裁決所申訴若沒過再打行政訴訟
_________________
2014 CB1000R HRC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rall206
開個六給他

教 授 級
教 授 級
rall206

註冊時間: 2010-08-27
文章: 15564
居住地: 中部台1米糕地區

發表發表於: 2014-05-05 11:3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固定式短牌架
不是電動翹排器也不是活動式牌架
因為就覺得跑車配短牌架比較好看啊
我覺得勝訴的機會很大

牌照規範我記得是 放置/裝置位置 無法辨識 才會舉發
好像也有點檢查員自行判斷
_________________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發送電子郵件
LuJudo
大屁股的阿勇

重 車 車 神
重 車 車 神
LuJudo

註冊時間: 2012-04-10
文章: 2140

發表發表於: 2014-05-05 11:5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BMW_850rt 寫到:
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本文後段,"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
法律用語中的。 應,就是一定要用錢來賠。
得,就是可以給,也可不給,在他爽。
所以用這條,最後還是拿錢打發你!
考慮返回扣留物吧!別告錯人,要告警所及警員。不是監理所,也不是公路局
你再和律師商量吧!



這個比較難成立的
因為第一線執行的只負責取締"可疑"或是"疑似"
不負責"認定"

所以只要他們當場覺得有問題、可疑、怪怪的就是可以開單
這是國家賦予的公權力
因為不是每個警察都懂機車
有人懂汽車、有人懂機車、有人很會抓酒駕、有人很會抓毒等等
本來就是難以齊頭式的十項全能
所以如果強求所有警察甚麼都要懂也太超過(畢竟是人不是神)
所以國家賦予它們可以依據自身判斷(準不準是另一回事)加以取締
而有疑問、有困擾、有爭議
大家上法院來討論和協調

而至於成立不成立、罰不罰、撤銷不撤銷、訴訟成功不成功等等
不是他們關心的
也許擾民
但是應該不可能所有開單的警察都很了解機車或是重機吧?

所以告警察其實意義不大
再說要用何種法條提告?
內亂、外患、賭博、殺人、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性侵、妨礙名譽........等等
那一種可以提告?
頂多瀆職吧
可是他是很認真的抓欸,雖然有點抓錯
但也不成立瀆職吧?

所以告警察其實意義不大
他們不痛也不癢

最後假設
真的告贏了
這樣以後警察都不需要抓違規了
誰敢抓呀?
因為弄一個不好
或是只是不小心判斷錯誤
就要跑法院吃官司,說不定還要脫褲子賠錢(國家可能不會幫忙付錢)
多麻煩
倒不如以後甚麼都不抓,甚麼都放水
薪水照領、日子照過、遇到違規兩眼一閉雙手一攤、取締照放水免得吃官司
爽又閒

但是,這樣真的好嗎?
對國家、對其他守規矩人民是福還是禍呢?

以上見解參考一下即可
_________________
YA


LuJudo 在 2014-05-05 12:23 作了第 2 次修改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雲遊台灣
阿威

笑 傲 車 壇
笑 傲 車 壇
雲遊台灣

註冊時間: 2011-12-21
文章: 9705

發表發表於: 2014-05-05 11:5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我有找到法院判決的判例
這東西並無強制規範不可變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指出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對於大牌有其辨識的功能性就好了
又不是翹太高無法辨識

我會先到裁決所申訴若沒過再打行政訴訟


這個就給予了很大的解釋空間 , 讓公務員自行發揮 ..

總之你要做好心理準備 !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所有的時間均為 台灣時間 (GMT + 8 小時)
前往頁面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快速轉頁:
3頁(共5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