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關於交通行政訴訟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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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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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05 12:0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雲遊台灣 寫到:
這個就給予了很大的解釋空間 , 讓公務員自行發揮 ..

總之你要做好心理準備 !

我有一次行政官司勝訴的經驗
我感覺之前有法院判決的判例
那勝訴的機會就很大

如果行政訴訟都敗訴
大不了繳罰單重新驗車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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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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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07 18:5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我有找到法院判決的判例
這東西並無強制規範不可變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指出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對於大牌有其辨識的功能性就好了
又不是翹太高無法辨識

我會先到裁決所申訴若沒過再打行政訴訟

法官自由心證 Rolling Eyes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8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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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08 07:2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啊倫. 寫到:
法官自由心證 Rolling Eyes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82862

他是裝非固定式的
和固定式的又不相同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有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其中並無規範大牌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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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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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08 12:4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他是裝非固定式的
和固定式的又不相同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有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其中並無規範大牌的角度


如果承辦人員就是要辦就會去翻找找適用法條,所以我想官員會以變造車體論處!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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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08 12:5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yoshifumi 寫到:
如果承辦人員就是要辦就會去翻找找適用法條,所以我想官員會以變造車體論處! Question

牌架式不是不可變更部分喔
所以就是可變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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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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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18 20:5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比佛利 寫到:
監理站人員熟悉監理法規嗎?

那為何他們驗車時都會"突然忘了"改管在現行法規是被允許的... hehe
完全懂您的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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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18 20:5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雲遊台灣 寫到:
面對僵化的公務員 , 只要是非原廠的都屬違法改裝 hehe
看起來他媽的不一樣就是你改裝

對於這些八股考試出來的東西

改裝=不合法=壞人=飆車族=你被開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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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18 20:5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我有找到法院判決的判例
這東西並無強制規範不可變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指出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對於大牌有其辨識的功能性就好了
又不是翹太高無法辨識

我會先到裁決所申訴若沒過再打行政訴訟
通常裁決所的申訴都不會有用,因為有積案的件數影響以及定罪率的考績影響

他們會把問題推回開單的員警讓開單員警解釋

然後他再照著打給你說不允撤銷,要你要嘛繳錢不然就是乖乖打官司

這些公務員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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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18 21:1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本事件已見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18/35837170/%E9%87%8D%E6%A9%9F%E7%89%8C%E8%A2%AB%E6%89%A3%E5%91%8A%E8%B4%8F%E5%8D%BB%E5%B7%B2%E9%8A%B7%E6%AF%80

目前已經就對方未盡告知義務之部份開始進行國賠調解
預計下個月將以「對方未盡告知義務以及未履行院執行命令之復原責任致生損害的部份」送法院處理

相關車主若因以下理由

1、為車輛美觀
2、為車輛修復選用非原廠車牌架組零件
3、為車輛修改較短之固定牌架組

而被開單,可逕自翻閱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年度交字261條判決文
於申訴階段即可援引處理,以免後續官司纏身之困擾

雖說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但是有些人太過分改成平牌或是明明就是卷線可動翹牌的就不用動歪腦筋硬凹,乖乖繳錢繳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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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18 21:4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上報了 hero
期待後續發展,希望不是風頭過了,又繼續裝死 Rolling Eyes 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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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19 13:2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QQ哥 寫到:
牌架式不是不可變更部分喔
所以就是可變更的部分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如果它要辦你,官員不會只有這點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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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20 11:5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yoshifumi 寫到: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如果它要辦你,官員不會只有這點能耐!

打官司如果有很多起相同情況案子的判例勝訴機會會提高
你有打過交聲的案子嗎?
我要搞他我也不會只有這點能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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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哥 在 2014-05-20 12:43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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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20 12:1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b9516051 寫到:
通常裁決所的申訴都不會有用,因為有積案的件數影響以及定罪率的考績影響

他們會把問題推回開單的員警讓開單員警解釋

然後他再照著打給你說不允撤銷,要你要嘛繳錢不然就是乖乖打官司

這些公務員都是這樣

我有附一份警局自己撤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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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20 12:1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b9516051 寫到:
本事件已見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18/35837170/%E9%87%8D%E6%A9%9F%E7%89%8C%E8%A2%AB%E6%89%A3%E5%91%8A%E8%B4%8F%E5%8D%BB%E5%B7%B2%E9%8A%B7%E6%AF%80

目前已經就對方未盡告知義務之部份開始進行國賠調解
預計下個月將以「對方未盡告知義務以及未履行院執行命令之復原責任致生損害的部份」送法院處理

相關車主若因以下理由

1、為車輛美觀
2、為車輛修復選用非原廠車牌架組零件
3、為車輛修改較短之固定牌架組

而被開單,可逕自翻閱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2年度交字261條判決文
於申訴階段即可援引處理,以免後續官司纏身之困擾

雖說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但是有些人太過分改成平牌或是明明就是卷線可動翹牌的就不用動歪腦筋硬凹,乖乖繳錢繳牌了吧!

這大牌有被扣走嗎?
不然大牌怎麼被註銷的?
我在行政訴訟未結案之前是不會把牌繳回去的

我不懂這條把舊牌註銷重領新牌有什麼意義
不就是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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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5-20 13:0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樓主你這件事給了我們一個啟示
在行政訴訟未確定之前
千萬不要把大牌繳回
錢就算了會退還
大牌註銷就要不回來了
要我先繳回大牌除非先把切結書寫給我
否則一切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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