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關於超速60以上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上一篇主題 :: 下一篇主題  
發表人 內容
ad2679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ad2679

註冊時間: 2011-07-03
文章: 21

發表發表於: 2014-03-07 03:26    文章主題: 請問一下 關於超速60以上 引言回覆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
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
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
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想請問各位一下

超速六十以上
第一次 是扣牌三個月無誤
我去繳牌照時辦理人員跟我說再次超速六十以上
同駕駛者一年內兩次 第二次裁罰金額24000
同一牌照第二次 沒入車輛

在上面法規理提到的(紅字處)再次違反第一項第一,三,四款將其沒入車輛

但行車速度超過60以上是第二款吧

所以是第二次超速60 會被沒入?

沒入之後就沒機會拿回來了嗎?

有沒有辦法避免第二沒入?
(我知道不要超速就好 只是想先了解一下)

例如:登記換新牌照 新牌照就沒有違規扣牌記錄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雲遊台灣
阿威

笑 傲 車 壇
笑 傲 車 壇
雲遊台灣

註冊時間: 2011-12-21
文章: 9705

發表發表於: 2014-03-07 09:1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既然法規中沒有規定包含第二款的超速60kph , 那要沒入車輛就是依法無據囉 .
監理人員也會有搞不清楚狀況的時候的 !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神風小黑貓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發表發表於: 2014-03-07 21:55    文章主題: Re: 請問一下 關於超速60以上 引言回覆

ad2679 寫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
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
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
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
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想請問各位一下

超速六十以上
第一次 是扣牌三個月無誤
我去繳牌照時辦理人員跟我說再次超速六十以上
同駕駛者一年內兩次 第二次裁罰金額24000
同一牌照第二次 沒入車輛

在上面法規理提到的(紅字處)再次違反第一項第一,三,四款將其沒入車輛

但行車速度超過60以上是第二款吧

所以是第二次超速60 會被沒入?

如果樓主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還是可能沒入車輛。
但是罰鍰是三萬元(初次),不是兩萬四千元。

除非樓主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才是兩萬四千元(再次)。
但是車輛還是沒入。






ad2679 寫到:

沒入之後就沒機會拿回來了嗎?

有沒有辦法避免第二沒入?
(我知道不要超速就好 只是想先了解一下)

例如:登記換新牌照 新牌照就沒有違規扣牌記錄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

因為沒入的車輛,通常拍賣或銷毀(無人應買的時候),
所以機率微乎其微,除非樓主聲明異議,並且經過法院裁定(行政訴訟)。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 3 條:
行為人涉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所定應為沒入車輛或依第十
六條規定應為沒入物之處分者,其沒入之車輛或物品依本辦法處理。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 9 條:
本辦法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証書。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Aaron

9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9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Aaron

註冊時間: 2004-09-02
文章: 937

發表發表於: 2014-03-08 00:2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資料提供
前陣子又想跑車所以跑去領隊的車行坐一下
才知現在騎車很苦啊
只有一個優惠比照汽車可以跑高架快速道
我的鞋子放十年都自解毀了
車隊十年前也解散了因為領隊在蘇花發生嚴重車禍還好命保下來了
現在還在想要不要騎公升級以上跑車
騎了可能很快車被沒收好騎的速度都破百 Question
_________________


Aaron 在 2014-03-14 08:35 作了第 1 次修改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ad2679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ad2679

註冊時間: 2011-07-03
文章: 21

發表發表於: 2014-03-08 00:3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這條指的再次是在扣牌期間行駛 再次違規背開罰然後沒入車輛

還是三個月已經過了 牌照拿回來 然後又超速就要扣車!?

麻煩為我解答一下了 謝謝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taipei101

重 車 至 尊
重 車 至 尊
taipei101

註冊時間: 2005-10-12
文章: 7564

發表發表於: 2014-03-08 00:3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Aaron 寫到:
感謝資料提供
前陣子又想跑車所以跑去領隊的車行坐一下
才知現在騎車很苦啊
只有一個優惠比照汽車可以跑高架快速道
我的鞋子放十年都自解毀了
車隊十年前也解散了因為領隊在蘇花發生嚴重車禍還好命保下來了
現在還在想要不要騎公升級以上跑車
騎了可能很快車被沒收好騎的速度都破百 Question

在台灣......騎跑車的風險是非常大的。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Aaron

9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9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Aaron

註冊時間: 2004-09-02
文章: 937

發表發表於: 2014-03-08 07:3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taipei101 寫到:
在台灣......騎跑車的風險是非常大的。

好懷念沒牌日子
記得有一次花東回程在南澳警察還說在跑一次我用測速槍看看可以跑多快
y
_________________


Aaron 在 2014-03-14 08:35 作了第 1 次修改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ad2679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ad2679

註冊時間: 2011-07-03
文章: 21

發表發表於: 2014-03-08 21:1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在台灣騎車 真的是神經緊繃........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xxd306
鈴木阿魯軍團 NO:306 阿許 阿魯GSX-R版

13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13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xxd306

註冊時間: 2006-12-24
文章: 1328
居住地: 南

發表發表於: 2014-03-08 22:0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Aaron 寫到:
好懷念沒牌日子
記得有一次花東回程在南澳警察還說在跑一次我用測速槍看看可以跑多快
y


Smile Smile Smile 以前只要 長眼一點 別再條子面前亂 違規 出事機會小很多
_________________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發送電子郵件
神風小黑貓
黑貓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神風小黑貓

註冊時間: 2012-09-17
文章: 433
居住地: 重車論壇交誼廳

發表發表於: 2014-03-09 21:0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Aaron 寫到:
感謝資料提供
前陣子又想跑車所以跑去領隊的車行坐一下
才知現在騎車很苦啊
只有一個優惠比照汽車可以跑高架快速道
我的鞋子放十年都自解毀了
車隊十年前也解散了因為領隊在蘇花發生嚴重車禍還好命保下來了
現在還在想要不要騎公升級以上跑車
騎了可能很快車被沒收好騎的速度都破百 Question

感謝亞倫兄臺的嘉勉。
不過建議車友,還是小心尤佳,
畢竟「十次車禍九次快,一次超速瘦口袋」。
ad2679 寫到: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這條指的再次是在扣牌期間行駛 再次違規背開罰然後沒入車輛

還是三個月已經過了 牌照拿回來 然後又超速就要扣車!?

麻煩為我解答一下了 謝謝

◎瀏覽順序:紅色藍色橘色綠色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意思是車輛(汽車)經過受到吊扣牌照(例如: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的行政處分之後,如果再次提供是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前項(二輛以上的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例如: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行為的時候,沒入這臺車輛(汽車)。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maxcar

大 師 級
大 師 級
maxcar

註冊時間: 2006-06-23
文章: 21162
居住地: 8+9

發表發表於: 2014-03-09 21:0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一個就是不要再犯
第二就賣掉就好了
再買一台
再犯就賣掉
再買一台

這樣就不可能被沒入-------------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ad2679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ad2679

註冊時間: 2011-07-03
文章: 21

發表發表於: 2014-03-11 17:5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了解了 謝謝解釋

不要超速最安全 Very Happy
回頂端
檢視會員個人資料 發送私人訊息
從之前的文章開始顯示:   
發表新主題   回覆主題    重車論壇 首頁 -> :: 交通法規_事故處理 所有的時間均為 台灣時間 (GMT + 8 小時)
1頁(共1頁)


前往:  
無法 在這個版面發表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回覆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編輯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刪除文章
無法 在這個版面進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