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快速道路下匝道 。被開行駛路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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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90527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註冊時間: 2008-12-11
文章: 77

發表發表於: 2017-08-07 20:15    文章主題: 請教快速道路下匝道 。被開行駛路肩。 引言回覆

先進們請教一下 小弟在68快速道路下慈雲路時。
塞車停止不動時 。
違規走了路肩下匝道。
雖是被民眾檢舉, 但警方那邊開我快速道路行駛路肩。

我可以用 匝道非快速道路一部份。
http://blog.xuite.net/landscapeecology/landscapeecolog/349409286

來申訴嗎?
謝謝~

固然不對自幹一下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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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90527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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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8-12-11
文章: 77

發表發表於: 2017-08-08 10:1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已線上 填單申訴
等通知~~

8/30 監理站 申訴無用
根本照 警察開單走 也無權

9/1 進地方法院 起訴狀

理由 : 閘道非快速道路部分
且公路總局並未規範 快速道路範圍
違規屬實 但開錯應屬一般道路違規
等候通知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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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pa150P

1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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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pa150P

註冊時間: 2010-09-03
文章: 367
居住地: 台北市

發表發表於: 2018-07-13 16:5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l690527 寫到:
已線上 填單申訴
等通知~~

8/30 監理站 申訴無用
根本照 警察開單走 也無權

9/1 進地方法院 起訴狀

理由 : 閘道非快速道路部分
且公路總局並未規範 快速道路範圍
違規屬實 但開錯應屬一般道路違規
等候通知再更新.......


後續結果如何??? 可以分享嗎??
_________________
噹~噹~偉士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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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_hung
Tracer

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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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15-10-19
文章: 16

發表發表於: 2018-07-13 17:1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閘道應該不能並排,你既然開到路肩,應該至少就是並排了,應該也會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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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那個光
龜速小飛俠

無 極 領 域
無 極 領 域
就是那個光

註冊時間: 2004-08-13
文章: 12339
居住地: 淪落異星的火星人

發表發表於: 2018-07-13 18:4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68很奇妙的是屬於國道的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閘道是在第二條第14項、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
在你還沒接到省縣道前,都屬於國道法規管,沒有開放閘道的時間路段,行走自然違規,當然更別說並排

當初修法將原本省道公路用法規抬至國道法規範圍,我就在想這是當初ETC要擴大搞到省級公路,先行準備好搞重機,用國道標準懲罰的條款,順便把外國重機行之有年的共享車道制度扼殺於襁褓中 Question

聽說重機論壇有些是交通部監看的人,可以問問他們當初是怎麼想的

註:
快速公路的管理與裁罰方式,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國道適用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除外),自2006年6月28日交通部修正「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改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將快速公路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範,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其裁罰適用範圍亦配合該條例修正,將快速道路省道級別之十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西濱快速公路及中投公路,共計十四條,一併納入進行裁罰,市區和地方快速道路並仍維持原有管理及裁罰方式。
----------------------
同法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五、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分向設施。

第十二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或交流道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二)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第十五條

大型重型機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三、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第二十條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不得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不得附載座人。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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