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賠償問題,是否只能烤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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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n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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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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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04-09 21:53    文章主題: 車禍賠償問題,是否只能烤漆 引言回覆

大家好,前幾天騎心愛的阿魯時發生交通意外,狀況是我直行,速度約70-80,行駛在機車道,慢車道的車突然右轉想進巷子,我煞車不及左側擦撞對方休旅車右側車頭葉子板,接著倒地,立即報警,在初步事故分析還沒出來前,暫不討論肇事比例下,想請問一下大家:
(對方車輛有保全險,為公司車。我有保第三人財損,已出險,我多處挫傷)
1.對方車鈑金約4萬,阿魯估價完約19萬(皆為更換全新原廠品),對方保險公司說只能回復原狀,不願意負擔換新品,只願意烤漆回復,但我無法接受烤漆,請問該怎麼處理?
2.可否針對事故車未來出售價格貶值求償?
3.如果對方保險依然無法妥協,使用過失傷害提告車主,以刑逼民,使車主補償更換新品差額是否可行?
請懂的大哥們幫幫我,非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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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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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cc級騎士 (普通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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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04-10 13:06    文章主題: Re: 車禍賠償問題,是否只能烤漆 引言回覆

由於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有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當事人,
除和解的契約另有訂定外,應該回復他方損害發生之前的原狀。
因此保險人通常也秉持上開的原則,開始協商的程序。

但是民法第 196 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也說明,
不法毀損他人物品的當事人,被害人也可以請求賠償,
物品因為毀損所減少的價額;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而且保險人也無法參加對造的刑事訴訟。

所以樓主及對造、保險人,如果願意互相讓步,
探究兩造爭議之所在,酌擬平允的方案,
本案應該有機會可以以和解為終局。

如果樓主擔心在和解的時候,各自表述沒有交集,
可以向法院(徵收 1000 元)或公所(免徵)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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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ln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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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騎士 (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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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05-17 16:5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板大:
我的初步分析出來了

對方為第一當事人
疑右轉彎未保持安全間隔「安94條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我方為第二當事人
疑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處45-1-4)
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請問板大這是對方肇責較大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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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05-19 19:0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dhlneil 寫到:
板大:
我的初步分析出來了

對方為第一當事人
疑右轉彎未保持安全間隔「安94條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我方為第二當事人
疑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處45-1-4)
第 45 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請問板大這是對方肇責較大嗎??
謝謝您

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八條,
通常是對方的駕駛行為為肇事的主因,我方為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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