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 Part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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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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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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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2-10 18:11    文章主題: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 Part II 引言回覆

延續上次「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的文章發表之後,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427696&highlight=
黑貓這次要與車友分享,「不適用」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情形,
以便車友因應措施,避免產生無所適從。

「既然但書已經修正(刪除),為何還有不適用的情形呢?」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但書,雖然已經修正,並且沿用至今,而且沒有異動,
但是其他情形,因為另有規定,所以不是每個轉彎車與直行車的情形通盤適用。

「例如何者情形不適用呢?」

例如兩車行駛同一車道(同車道)、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單車道);
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紅綠燈)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情形,恐不適用。
或者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但是設置特種閃光號誌(閃紅燈與閃黃燈)或讓路標誌、讓路標線指示的情形,亦同。

因為兩車行駛同一車道、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道路道路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5 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
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
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1 條:
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
行駛。

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依左列情況劃設之:
一、路面寬度在六公尺公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視需要設置。
二、路面寬度在五公尺以上不及六公尺而具有左列情況之一者:
(一) 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公尺路段,
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
左:
(二) 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
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左:
(三) 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四○○輛以上之路段。
三、多霧地區,由主管機關視需要劃設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左右關係,只有前車與後車的前後關係。
包括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靠左行駛的後車,亦同。

再者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只能依照號誌指示或人員指揮轉彎或行進 。

或者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但是設置特種閃光號誌、讓路標誌、讓路標線指示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五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兩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引言回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9 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
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
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2 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間隔三○公分,線段長六○公分,線寬三○公分,間距四○公
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4 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
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
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
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只有支線道車與幹線道車的關係。
包括號誌故障,而且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亦同。

「這樣還有情形適用嗎?」

唯有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讓路標誌、讓路標線、行車或特種閃光號誌,劃分幹線道及支線道,
而且車道數相同的情形,才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

不過規則繁文縟節,難免文章長篇大論,
其實結論簡明扼要,就是...

「無論何種關係,只要沒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沒有關係」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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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2-10 20:3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黑貓葛格的熱情分享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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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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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2-10 21:1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雲遊兄臺的熱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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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大 師 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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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hif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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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2-11 12:1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辛苦整理許多"常識"跟大家分享!
理應有駕照的人都應該知道的!
可惜現在相反,不知道的占多數(上次還有個劃標線的承辦人員說:一邊停一邊慢的標線劃成兩邊都是停的標線不是更好!?)!
希望能藉此提高台灣駕駛的觀念!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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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飛翼

小綿羊騎士 (輕型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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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2-17 10:12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感謝分享~~ 對於我發生的車禍真是非常實用~ (繼續等2/26初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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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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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4-03-04 14:2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yoshifumi 寫到:
感謝辛苦整理許多"常識"跟大家分享!
理應有駕照的人都應該知道的!
可惜現在相反,不知道的占多數(上次還有個劃標線的承辦人員說:一邊停一邊慢的標線劃成兩邊都是停的標線不是更好!?)!
希望能藉此提高台灣駕駛的觀念! Smile

感謝吉村兄臺的熱情支持,個人只是拋磚引玉,還須前輩諄諄教誨,喚起大家深藏記憶。

自由飛翼 寫到:
感謝分享~~ 對於我發生的車禍真是非常實用~ (繼續等2/26初判表

感謝飛翼兄臺的熱情支持,並祝日後協商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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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fly

1000cc級騎士 (大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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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01-20 08:5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以前都沒想過這問題~真的獲益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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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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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01-22 00:4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pafly 寫到:
以前都沒想過這問題~真的獲益不淺

哪裡,共同討論教學相長,
謝謝 pafly 兄臺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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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情森巴隼

亞 洲 車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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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情森巴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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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01-22 01:01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論壇有你真好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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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風小黑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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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5-01-22 22:07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忘情森巴隼 寫到:
論壇有你真好 Smile

感謝忘情森巴隼兄臺的鼓勵,
可以為車友解答是敝人與其他前輩的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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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翼
我有個愛老婆的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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扉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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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2017-04-22 13:1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讚,辛苦了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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