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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神風小黑貓"]快速回覆。 [b][罰 緩][/b] 六十公里以上至八十公里以下:八千元(機車或小型車|大型車一萬兩千元)。 八十公里以上至一百公里以下:一萬兩千元(機車或小型車|大型車一萬六千元)。 一百公里以上:兩萬四千元(不分車種)。 [b][處 分][/b] 一、當場禁止駕駛。 二、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三、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四、違規點數三點。 [b][引 用][/b] [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b] [size=9][color=red]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color] [color=red]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color][color=blue]並當場禁止其駕駛:[/color]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color=red]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color]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color=blue]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color]第一款、[color=blue]第二款[/color]或前項[color=blue]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color]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color=blue]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color]第三項規定者,[color=blue]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color] 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size] [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b] [size=9][color=red]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color][color=blue]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color][color=red]並予記點:[/color]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color=red]三、有第四十三條、[/color]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color=red]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color]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size] [b]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b](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25700 [b]連結來源:[/b]全國法規資料庫。 [color=red][b]連結須知:[/b]附檔須下載瀏覽。[/color](PDF檔案) [color=red][b]文章聲明:[/b]僅 供 參 考。[/color][/qu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