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討論區
車友討論區
重機討論區
登入檢查您的私人訊息
登入
PC 版
會員名稱
主題
文章內容
[quote="神風小黑貓"]快速回覆。 [b][罰 緩] [/b] 二十公里以下:一千二百元(機車),一仟六百元(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 二十公里以上至四十公里以下:一千四百元(機車), 一仟八百元(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 四十公里以上至六十公里以下:一千六百元(機車), 二仟元(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 [b][處 分][/b] 違規點數一點。 [b][引 用] [/b] [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b] [size=9][color=red]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color]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color=blue]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color] [color=red]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color][/size] [b]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b] [size=9][color=red]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color][color=blue]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color][color=red]並予記點: [/color] [color=red]一、[/color]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color=red]第四十條、 [/color]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color=red]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color]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size] [b]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b](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25700 [b]連結來源:[/b]全國法規資料庫。 [color=red][b]連結須知:[/b]附檔須下載瀏覽。[/color](PDF檔案) [color=red][b]文章聲明:[/b]僅 供 參 考。[/color][/qu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