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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神風小黑貓"][b]試 算:[/b] 二月十日(初一) [color=red]三月十二日前[/color] [color=blue]五月十日前[/color] [b]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8條: [/b] [size=9]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午前,將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 或電腦資料連同有暫代保管物件者之物件送由該管機關,於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處罰機關。 [color=red]前項移送期間其屬逕行舉發者,自違反行為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color] [color=blue]如有查證必要者,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color]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並依本條例規定舉發者,舉發機關應於通知單移送聯記明移送書之日期文號, 或以移送書副本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處罰機關。 [/size] [b]法規來源:[/b]全國法規資料庫。 [color=red][b]文章聲明:[/b]僅 供 參 考。[/color][/qu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