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社區開一年一度區權會,之前社區有個當過主委和委員的住戶,已經暗地裡運作不讓普通重機停在汽車停車位一段時間,社區很多住戶也附和他的想法,今天開會果然一致通過,一百多人強姦我一個,說甚麼道理都沒用,內政部的函釋對他們也沒感覺,我準備打官司了
社區通過的規約和我的書面異議如附圖
本人車位在建物權狀裡有載明車位編號,權利範圍比例,使用上完全獨立
出錢買車位的是我,我沒有決定權?一堆沒出錢的來幫你決定甚麼車可以停?幹,這是甚麼神邏輯?
一堆四輪嘴臉,我也有開車ㄝ..
想請教有相關經驗的前輩,如何開始著手比較好?
以下節錄供參考
內政部函71.04.01台內營字第1437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2.02.23.建四字第9668號函。
二、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違規使用有關執行疑義,釋示如左:
(一)建築物之使用,其有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者,自有同法第86條之適用,應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之罰鍰,並按建造執照所列之造價,依其違規使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為計算標準;如該部分為數人共同使用者,其罰鍰應由各共同使用人按使用權利持分比例負擔之。
(二)建築法第58條第7款,係就建築物在施工中所發生之情形而為規定,其與同法第73條對於建築物應領使用或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純屬兩事、建築物停車空間擅自變更使用,應無同法第58條第1項之適用。、
(三)建案物之昇降設備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其有毀損或拆除,妨礙公共安全,自得通知改善,逾期不為改善,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四、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其對外營業,如不違反商業法令或妨礙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停車使用,當無限制必要。
社區通過的規約和我的書面異議如附圖
本人車位在建物權狀裡有載明車位編號,權利範圍比例,使用上完全獨立
出錢買車位的是我,我沒有決定權?一堆沒出錢的來幫你決定甚麼車可以停?幹,這是甚麼神邏輯?
一堆四輪嘴臉,我也有開車ㄝ..
想請教有相關經驗的前輩,如何開始著手比較好?
以下節錄供參考
內政部函71.04.01台內營字第1437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2.02.23.建四字第9668號函。
二、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違規使用有關執行疑義,釋示如左:
(一)建築物之使用,其有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者,自有同法第86條之適用,應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之罰鍰,並按建造執照所列之造價,依其違規使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為計算標準;如該部分為數人共同使用者,其罰鍰應由各共同使用人按使用權利持分比例負擔之。
(二)建築法第58條第7款,係就建築物在施工中所發生之情形而為規定,其與同法第73條對於建築物應領使用或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純屬兩事、建築物停車空間擅自變更使用,應無同法第58條第1項之適用。、
(三)建案物之昇降設備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其有毀損或拆除,妨礙公共安全,自得通知改善,逾期不為改善,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四、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其對外營業,如不違反商業法令或妨礙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停車使用,當無限制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