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今天早上開區權會,又是社區停車位問題,輪到我頭上了

今天早上社區開一年一度區權會,之前社區有個當過主委和委員的住戶,已經暗地裡運作不讓普通重機停在汽車停車位一段時間,社區很多住戶也附和他的想法,今天開會果然一致通過,一百多人強姦我一個,說甚麼道理都沒用,內政部的函釋對他們也沒感覺,我準備打官司了
社區通過的規約和我的書面異議如附圖




本人車位在建物權狀裡有載明車位編號,權利範圍比例,使用上完全獨立
出錢買車位的是我,我沒有決定權?一堆沒出錢的來幫你決定甚麼車可以停?幹,這是甚麼神邏輯?
一堆四輪嘴臉,我也有開車ㄝ..
想請教有相關經驗的前輩,如何開始著手比較好?

以下節錄供參考
內政部函71.04.01台內營字第1437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2.02.23.建四字第9668號函。
二、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違規使用有關執行疑義,釋示如左:
(一)建築物之使用,其有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者,自有同法第86條之適用,應依規定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之罰鍰,並按建造執照所列之造價,依其違規使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所佔比例為計算標準;如該部分為數人共同使用者,其罰鍰應由各共同使用人按使用權利持分比例負擔之。
(二)建築法第58條第7款,係就建築物在施工中所發生之情形而為規定,其與同法第73條對於建築物應領使用或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純屬兩事、建築物停車空間擅自變更使用,應無同法第58條第1項之適用。、
(三)建案物之昇降設備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其有毀損或拆除,妨礙公共安全,自得通知改善,逾期不為改善,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之。
四、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其對外營業,如不違反商業法令或妨礙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停車使用,當無限制必要。
很奇怪!通常有車位的住戶都希望自己的車位可以兼停機車,你們社區都是有錢人在住,他們都不騎車嗎?
咦。。。。。。紅牌重型除外??
所以是紅牌重機可停,但是黃牌&白牌&綠牌都不能停??
這提案的主委有大車嘴臉哦~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汽車的定義早就包括了:機車
law.moj.gov.tw/MOBILE/law.aspx?pcode=k0040013
我是那個位置只停機車,汽車有另一個位置,社區機車停車位每戶只有一位,所以我會有不夠停的問題,當然多的普通重型就停放在自己的車位
是誰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一堆人仇視機車族,到底騎車有什麼原罪?
樓主,若是你的車位有獨立產權(獨立權狀)專有,也就是建物一張權狀,車位一張權狀,那麼你想放顆大石頭在車位內都不會有人管你.
但你提到你的車位屬性只是載明車位編號與持分比例在建物權狀內,這種車位的概念是共用的,也就是你的車位是屬於法定車位或是增設車位但為共有,你要與管委會或是住戶大會對抗是有難度的.唯一的方法是多與住戶們溝通在住戶大會上說服多數的住戶來否決管委會的決議,否則上法院你的贏的機會很低.


wbj 在 2017-07-08 23:43 作了第 1 次修改
樓上正姐

如果是持有共同 我會用一般四輪大小 放滿2~3台重機 林北爽

要弄大家來弄
只是
這樣別人還是堵濫你 似乎也沒意義
我同事為了社區規範有針對到他
目前全力運作想當委員,之後再拼主委

樓主不仿試試 hehe
另外,說仇視機車族可能太沉重,一般而言管委會會管這些東西往往是為了房價,限制一個車位只能停一輛車,這樣停車場整齊乾淨房子整體的賣相會加分.紅牌可以停是因為法令規定紅牌重機停車比照汽車辦理,所以管委會檔不住.


wbj 在 2017-07-08 23:53 作了第 1 次修改
02933 寫到:
我同事為了社區規範有針對到他
目前全力運作想當委員,之後再拼主委

樓主不仿試試 hehe


對,幹主委也是一個方法,但要有手段.
小弟朋友的社區最後是弄成了什麼車都可以停,但加起來最多就是4個輪子,也就是一輛汽車,或是兩輛機車,或是兩輛腳踏車,有趣吧!
我想看小貨車上放棺材,或小貨車上放重機 hehe hehe hehe
要弄社區住戶太簡單了

看你要不要而已 例如

在樓梯 電梯 地下室 放置鞋類 雜物的 不改善的 全告了

如果社區有改建 例如陽台外推 廚房改建 全告了

頂樓有人放置雜物 佔用公領域 不改善的 全告了

外牆冷氣管線未依規定加蓋的 不改善的 全告了

然後再跟所有人說 在自己車位上停什麼車 根本無任何妨礙任何人權益 如果你們執意要禁止我停放重機 以上的 等著上法院

對付雞巴毛 你的雞巴一定要硬起來
這個好像有過案例,最後車位主人贏了。也就是說,車位屬私人空間,所有權人有權力決定可停甚麼車(但是一定要是交通工具)。
tim0316 寫到:
我想看小貨車上放棺材,或小貨車上放重機 hehe hehe hehe

大哥 你這招好賤
不過我好喜歡 hoho
af70091 寫到:
這個好像有過案例,最後車位主人贏了。也就是說,車位屬私人空間,所有權人有權力決定可停甚麼車(但是一定要是交通工具)。


贏得判例幾乎都是因為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同意, 只是管委會自己通過的辦法.

汽車停車位停機車, or重機的問題, 如果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合法通過的, 基本上就是死棋.
除非你的汽車停車位有獨立產權, 不是持分, 不是約定專用(分管契約)
然而很不幸~現在的車位幾乎都是持分的約定專用.

ex. https://goo.gl/dRC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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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初我就跑去當主委~直接強姦所有人通過汽車位可以停機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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