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叫人騎路邊的駕駛,又是以為有行車記錄器就無敵的騎士

被逼車檢舉就好,何必比手畫腳跟他們廢話那麼多 hehe
28 秒起


比中指被告「妨害名譽」 比1次罰1萬
https://news.tvbs.com.tw/fun/683354

第五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逼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有些駕駛抱著「馬路我最大」的心態開車,遇到交通糾紛就逼車示威,不知此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除可罰緩6000元至24000元、當場禁止駕駛、肇事還得吊銷駕照,此外,律師李慶峰更直指逼車「可能觸犯刑法!」
 
律師提醒,遇到交通糾紛應心平氣和的處理,動輒逼車威脅,可能會觸法付出高昂的代價。 
李慶峰解釋,實務上常見惡意逼車或擋車,致使後方車輛被迫減速甚至停車,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權利,構成《刑法》304條「妨害人行使權利」的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惡意猛踩煞車或把車停在大馬路上,讓其他駕駛反應不及,亦可能觸犯《刑法》185條「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處5年徒刑。
一名林男去年12月在新北市惡意逼車,被台北地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2月;去年8月,一名李男騎車與汽車發生糾紛,故意騎至對方前面再急剎車,新北地院依強制罪判他拘役40日。


常勝軍 在 2018-03-05 00:42 作了第 1 次修改
花時間跟牠們廢話幹嘛 直接報警啊
鳳仁路嗎?....

8+9跟他輝贏了也沒錢拿....

不過法律也拿他沒皮條....他又沒逼車
嘉義水上
這強制罪了吧....
快去看評論
都騎到90了 也不算慢速

都在罵機車駕駛龜車 惡意檔車 Smile Smile Smile

話說要比中指 就要有根對方輸贏的準備哦 hero
百分之90汽車駕駛都認為機車只能騎最右邊(除非有安全島隔開)
爛政腐又不宣導,,任混合車道四輪以為有機車就不行
真正不能騎機車的內車道會有標示"禁行機車"
我騎小車還是靠邊邊,畢竟台灣水準還是很低
以後騎車要找開溜陪伴

保證沒畜生敢逼車


比中指,自找麻煩而已
騎士問題大
先比中指 後說失禮
跟攔車拿球棒道歉的屁孩一樣

要遠離危險 別招惹危險 再當孬孬 die
我是比較俗啊啦!
後方按喇叭.二話不說讓他先過.
所以開車騎車三十幾年了.還沒遇過甚麼叫逼車.
半邊分 寫到:
以後騎車要找開溜陪伴

保證沒畜生敢逼車



不是燕廣嗎? hero
他一定不爽機車騎快慢車道都可以騎! Question
電光小騎士 寫到:
不是燕廣嗎? hero


還是送給樓主一句話~ 出門在外 明哲保身

開心騎車 順順回到家最快樂
遇到不理性的 讓他三分又何妨?
誰也不清楚裏頭坐著誰 惹到吃藥的最慘
惹到出來丟球棒 又跟你敬禮的... 也是不知道怎麼安慰他 h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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