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勝軍
2018-10-21 03:26
文章主題: 請問哪裡有賣" 車尾可設定距離的自動爆閃燈 " ? ^^?
所謂" 車尾可設定距離自動爆閃燈 "的意思就是
當後車距離偶的車尾 1~2 公尺時,爆閃燈將會自動開啟
但爆閃燈的作動距離可調整及開關
為什麼要使用" 可設定距離的自動爆閃燈 " ?
因為偶想拍下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或撞人車尾的駕駛當下到底在做什麼事
當下的牠又是什麼樣的心態與表情........
阿成
2018-10-21 09:46
文章主題:
我記得"爆閃燈"這種東西在警察眼裡是不合法的東西喔.不管你是閃車內還是閃車底通通不行
常勝軍
2018-10-21 10:46
文章主題:
車尾裝爆閃燈罰 900 ~1800 元
高快速道路未保持安全距離罰 3000 ~ 6000 元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應保持適當之行車安全距離,如未保持安全距離,除易增加行車風險外,亦可能因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交通局說明: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16條規定,在高、快速公路行車時,於正常天候狀況下: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舉例言之: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大型車應保持8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依此類推;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另外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交通局表示:今(102)年2月間,即曾有一小客車駕駛人,因為高速公路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被國道警察錄影舉發。司機雖然有提出陳述表示,因為春節假期,才採彈性行駛。但警方依其錄影證據顯示,該車行車時,並無因前車變換車道超車、煞車減速,或其他特殊狀況致其無法保持安全距離。且以高速公路車道線距離觀察,其車道線為白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車道線一實一虛合計10公尺。而該車行駛時,距離前車僅有2~3車道線一實一虛之間距,依該車行車速度110公里而言,應保持55公尺行車安全距離。因此其陳述並未通過,後來只能依法繳交違規罰款。
交通局在此提醒駕駛人:高、快速公路上之行車速度高,駕駛人應變道路上各種行車狀況之時間相對緊縮,因此,請各位駕駛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保持適當之行車安全距離,除能提高自身及其他人行車安全外,更可避免因一時貪快或疏忽,而可能受到交通法規之處罰。
常勝軍
2018-10-22 14:48
文章主題:
不過偶個人還是想加裝
1.第2或第3煞車燈
2.車尾1~2公尺的自動閃光燈
輔助後行車記錄器拍攝車禍當下最後1、2秒的畫面
舒馬詔
2018-10-22 15:23
文章主題:
請問哪裡有賣發現占用內線車道烏龜車就爆閃的爆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