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勝軍
2018-11-21 18:12
文章主題: 2603、1670 以及各位汽車駕駛上人們,如果您不會超車、換車道,偶可以教您
司法無能 !
全是幫兇 !
騎重車並不危險,危險的是不在乎他人生命的駕駛人 !
這樣同車道高速近距離超車與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是違規地
因為只要一點小擦撞就可能會造成騎士死殘傷 !~
常勝軍 在 2018-12-04 15:39 作了第 1 次修改
a1079508
2018-11-21 20:45
文章主題:
這樣駕駛行為真ㄊ媽的王八蛋~
常勝軍
2018-11-21 21:09
文章主題:
當下後方全無其他車輛
結果 2603 還這樣高速近距離刷卡超車
唉~~
ADALI
2018-11-21 21:23
文章主題:
這惡意的逼近 切換車道 算是危險駕駛吧 只是不知道能不能成立
常勝軍
2018-11-21 22:12
文章主題: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8/10/28 下午 10:40:01檢舉之案件,
案件編號:XXXXXXXXXXXX,因事實欠缺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18/10/28 13:20
違規地點:新北市五股區臺64線 臺64線八里往新店方向 P146,12.3 公里處。25°04'36.2"N 121°27'03.6"E
違規車號:AKN-2603
違規事實:逼車
處理情形:臺端檢附之影片無法顯示兩車之相對距離及間隔,致警方無法判斷是否已達危險駕車之程度,基於裁罰明確性原則,故本案不予舉發。
司法無能 !
全是幫兇 !
偶猜這承辦人可能不懂法規,要不然就是有關係就沒罰單
或承辦人本身就討厭大型重型機車
他馬的!~
臺 64 是快速公路,不是快速道路或一般道路耶!~
怎麼可以不予舉發!~
2603 連換車道都沒閃方向燈
你承辦人跟偶回覆不予舉發!~
disciple
2018-11-21 22:20
文章主題:
在這之前發生了甚麼事?
常勝軍
2018-11-21 22:24
文章主題:
之前完全沒遇到 2630
您不相信就算了
snick8100
2018-11-21 23:31
文章主題:
| 常勝軍 寫到: |
處理情形:臺端檢附之影片無法顯示兩車之相對距離及間隔,致警方無法判斷是否已達危險駕車之程度,基於裁罰明確性原則,故本案不予舉發。
司法無能 !
全是幫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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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行車紀錄器要拍到車頭 以顯示相對距離
另一說:警方無法判斷 就是警方無能 或睜眼說瞎話
結論是
司法無能 !
全是幫兇 !
這就是等待改革的台灣
思思
2018-11-21 23:51
文章主題:
如果逼到某政要或民代的車會這樣沒結果嗎?
就是那個光
2018-11-22 00:16
文章主題:
| 常勝軍 寫到: |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於2018/10/28 下午 10:40:01檢舉之案件,
案件編號:XXXXXXXXXXXX,因事實欠缺具體明確,處理結果如下:
檢舉內容:
違規時間:2018/10/28 13:20
違規地點:新北市五股區臺64線 臺64線八里往新店方向 P146,12.3 公里處。25°04'36.2"N 121°27'03.6"E
違規車號:AKN-2603
違規事實:逼車
處理情形:臺端檢附之影片無法顯示兩車之相對距離及間隔,致警方無法判斷是否已達危險駕車之程度,基於裁罰明確性原則,故本案不予舉發。
司法無能 !
全是幫兇 !
偶猜這承辦人可能不懂法規,要不然就是有關係就沒罰單
或承辦人本身就討厭大型重型機車
他馬的!~
臺 64 是快速公路,不是快速道路或一般道路耶!~
怎麼可以不予舉發!~
2603 連換車道都沒閃方向燈
你承辦人跟偶回覆不予舉發!~ |
去申覆,請承辦單位提供可以顯示兩車之相對距離及間隔懲處成功貼馬賽克的示範影片,方便宣導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常勝軍
2018-11-22 00:43
文章主題:
感謝各位上人回覆........
aqw68
2018-11-22 13:58
文章主題:
很積八的開車法,檢舉確實難以成立,只能開在他後面,錄其他違規
andy208
2018-11-22 14:45
文章主題:
如此近距離的超車已經危害安全
真的超級八
常勝軍
2018-11-23 00:52
文章主題:
結論:
1. 行車紀錄器要拍到自己的車頭,以顯示相對距離的部份並不適用兩輪車
2. 就算危險駕駛未成立,承辦人員還是可以自行決定用其它違規方式檢舉違規者
3. 對於騎士來說,有了前後行車記錄器再騎上路比較能夠舉證
司法無能 !
全是幫兇 !
以上報告完畢!
常勝軍
2018-12-01 11:08
文章主題:
這已經是第二次不舉發了
看來承辦單位舉發的條件確實是出了問題
完全就不是站在2輪受害者的立場來看待此類近距離刷卡超車的違規事
唉~
真希望相關單位拿出辦法來,別再繼續當幫兇了
處理結果: 不舉發:需補正相關資料(請提供完整影像,勿截取影像,俾據以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