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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shwind 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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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arman 寫到: |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
法蘭客的部落格,寫的非常詳盡,仔細看完幫助粉大。 參看:車禍糾紛處理系列。 ![]() ![]() |
丁A 寫到: |
文章主題: Re: 依法提起公訴,我該如何提民事賠償?
小弟前陣子車禍,經偵查終結,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爬文後得知,某些理賠項目,並非依被害人提出說了算數。 目前擔心的部分為:假設賠償金額,不敷律師費用該如何? 新車才一個月,騎不到1000KM,即遭撞毀,對方不聞不問,確實心有不甘。又該如何提出傷心之處?撫平受傷心靈? 願請法律達人開示指點,感激不盡。 ![]() |
神風小黑貓 寫到: |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前項請求範圍: 民法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條:(例如:身體或健康的求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 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213條:(例如:車輛或物品的恢復)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5條:(例如:前條不能恢復的求償)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196條:(例如:車輛殘值降低的求償)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6條:(例如:俗稱精神賠償的求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原 則: 提損害(例如:實質或預期等損害)求償(例如:恢復或賠償等方式), 須依法(例如:民法或刑法等法律)有據(例如:收據或證明等文書), 與因果關係(例如:因為...,所以...)。 參 考: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216-1條: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裁 量: 民法第217條:(雙方過失比例)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 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民法第218條:(償方經濟能力)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出期限)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書面提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95條:(口頭提出) 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以言詞起訴者,應陳述訴狀所應表明之事項,記載於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原告以言詞起訴而他造不在場,或雖在場而請求送達筆錄者, 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
中原一點紅 寫到: |
其實只要刑事起訴後,就可以提出附帶的民事求償。這就是典型的"以刑逼民",刑事附帶民事 ![]() 基本上,這樣做最大的好處就是民事部分不需要繳交任何其他的保證金。詳細情況我相信法援那邊應該會幫你解說 ![]() |
林北舞吉 寫到: |
我去看開南那個,他怎寫自訴刑事一定要請律師
但是我去查怎有人說自己到法院寫狀紙,自行提就好,不用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