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ma 寫到: |
| 那還好
沒超過60 算交過路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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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緩]
二十公里以下:一千二百元(機車),一仟六百元(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
二十公里以上至四十公里以下:一千四百元(機車), 一仟八百元(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
四十公里以上至六十公里以下:一千六百元(機車), 二仟元(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
[處 分]
違規點數一點。
[引 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25700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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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