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son Pan
2014-02-1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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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私有產權,管他喇叭,盡管大聲嗆有意見法院見,要你們倒大楣,保證都俗辣
我曾經為了這問題,把管委會翻一遍,最後變成自己幹副主委,從此沒人皮條
kingyuan
2014-03-18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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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辦法必須在所以公法底下的管理條例,交通條例己經明訂大型重型機車必須停在汽車停車格,管委會為何不準,不要理他,又沒有強制力,況且你又沒違法,只要不是停了汽車又擠了機車,就不算違法了
龍寶寶
2014-04-14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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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會將停在機車停車位的黃牌紅牌機車拖吊 (一些把 得 停汽車停車位硬轉坳成 應 停汽車停車位的拖吊業跟刑訴法沒讀好的警察), 我的朋友剛剛打電話來說他的黃牌機車停機車位被拖吊了, 我建議他申訴再來打行政訴訟讓執行拖吊的警察跟業者知道部要得紅黃眼症
Eddie Ting
2014-04-1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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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租的還是買的停車位,只要是用來停車(法定用途且不限車種與數量喔!不超線就可。),使用人依法有排除他人干涉的使用權利。如果有人侵害你的排他使用權,先寄存證信函給他,告訴他你可以依法求償。簡易判決依照判例是一定贏的,再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訴訟時管委會必須通知每一位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要出律師費及出庭,敗訴的管委會(浪費基金)會被區分所有權人修理。這樣個案也變成通案。告訴管委會勝訴之後你要租三個汽車停車位,畫成十二格轉租給十二位重機車主,這樣地下室比較熱鬧。而且這樣做你是完全合法的。當你把這樣(管委會必輸)的底線亮出來,一般管委會都不願讓你的個案變通案,也就不會來找你麻煩了。這是我三次相同過程的爭取權益成功經驗,給大家分享。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豹哥
2014-05-1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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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管委會的委員,不知道是眼紅還是突顯自己的權力慾望,那著雞毛當令箭,以自治管理條例來牴觸法律,見不得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