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各位答覆
果然如預料之內,雙方最後互告過失傷害上法院,檢察官有聲請簡易判決,雙方都起訴,但這也在意料之內
只是多繞了一回,檢察官是能依職權聲請車禍鑑定的部分,來釐清肇事責任,大可不用起訴我
可是在雙方互告的情況下,雙方也只有警方的初步判別表,而警方的初步判別表又不清不楚,所以才導致我也是被告
想說算了,所以也沒提出異議,我人很樂觀也是大好人,也不是第一次被告
起訴後,法院依法併案處理,法院依職權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報告,車禍事故鑑定報告確認我方無任何肇事因素,對方判定橫越車道是肇事主因,直接打臉
另外前面提到的車禍事故鑑定報告,如我前面所述,政府機關囑託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這個法官我愛,講話直接問重點
法官:我方無任何肇事因素,過失傷害確定不成立。
法官:事情明瞭了,對方有沒有想要和解?會直接影響後續判決。
對方:想和解,但雙方各負擔各的,車輛有折舊,我認為出價不合理,除了車殼破掉膠帶黏了就ok,龍頭和三角台我能找認識的敲回來。
我方:我主張民法213條到215條,要求復原,並沒有要求新品,所以並沒有車輛折舊的問題,此外賠償金額隔天我就請車行列出來,明顯是對方無法復原,也卸責不願意處理,所以要求以金錢代為復原,三角台的部分確實影響行車安全,可以請專業公家單位做說明,對方的膠帶敲打說,我非常不能接受,以後古董車撞到都膠帶黏一黏敲一敲,上法院幹嘛。
法官:被告如果和解,您願意撤告嗎?
我方:我主張車損復原,對方別跟我談折舊,金額就是全賠,我就撤告,車損以外的交通費、醫療費、精神賠償我從頭到尾都沒打算求償。
法官:被告,拘役和賠錢自己選一個。
對方:請法院聲請調解。
最後整件事情都落幕,除了花時間麻煩,其餘財損都在能接受範圍內;對方全額賠償車損,對方在調解前想提早和解,簽字後我也撤告,也取消調解,最後沒走到債權的部分,當然還是別走到債權最好,但好笑的是,對方最後收到交通隊補開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罰單,還打來靠杯是不是我檢舉的

交通隊後來說明是交通事故鑑定報告證實有違規,所以補開罰單。
我方財損沒受損,主要是我有保醫療險,交通費是因為我大多都騎腳踏車上下班,健康又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