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 同車道超車, 高等法院勝訴判決全文

poloce 寫到:
那就打吧, 反正寫寫狀紙, 不用上法庭, 還有我的案例可以引用


Smile
讚啦!
不過,由這判決書看來,只是說明用違規超車開罰不成立,但有提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這似乎是說,紅燈時鑽車縫到最前面雖不算違規超車,但不代表完全不違規。如果警察用第102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的理由來開罰,可能又是另一回事。
babokuro 寫到:
不過,由這判決書看來,只是說明用違規超車開罰不成立,但有提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這似乎是說,紅燈時鑽車縫到最前面雖不算違規超車,但不代表完全不違規。如果警察用第102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的理由來開罰,可能又是另一回事。


第102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要阻礙交通才成立, 所以景差也要能證明因為你沒有連貫暫停造成阻礙, 所以雖然有這一條, 基本上警察很難開
有人可以簡短地跟我說 重點是什麼嗎 是說 上快速道路匝道 汽車塞車時 我重機可以從左側超車往前走嗎 判決文太長了
重點是"在車流靜止時往前鑽並不是超車行為",所以在快速公路上有這種行為並不能以違規超車開罰(快速公路禁止同車道超車)。
我看判決書的意思是警察用錯違規條例,應該開58條,但是58條中規定要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只要沒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也不能罰。所以我認為可以解釋為遇紅燈當其他車輛靜止後,在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情況下,行駛至前方等待燈號管制。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ray176 寫到:
我看判決書的意思是警察用錯違規條例,應該開58條,但是58條中規定要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只要沒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也不能罰。所以我認為可以解釋為遇紅燈當其他車輛靜止後,在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情況下,行駛至前方等待燈號管制。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樓上正解, 無論如何 就算要罰, 600給他, 也比 3000好
看了落落長之後還是有些地方不明,以下請教,謝謝! hoho
1. 請問以後在國三甲或是台65匣道出口或是西濱,若遇紅燈時,可以鑽到最前面嗎?

2. 以上是否有規定要從左邊或是右邊?

3. 若是匣道有路肩,是否可以利用?

4. 請問某法院的判決,是否也適用在全台?

謝啦
yokeman 寫到:
看了落落長之後還是有些地方不明,以下請教,謝謝! hoho
1. 請問以後在國三甲或是台65匣道出口或是西濱,若遇紅燈時,可以鑽到最前面嗎?
看來似乎是可以
2. 以上是否有規定要從左邊或是右邊?
因為不算是超車,所以也就沒有要照超車規定要由左側
3. 若是匣道有路肩,是否可以利用?
路肩原則上是禁止行車的,不管車流有沒有在動都不行
4. 請問某法院的判決,是否也適用在全台?
我也覺得會不會每個法官認知不同,所以不保証以後同樣的情形會有一致的判決
謝啦

以上是小的非專業認知,歡迎糾錯指教
poloce 寫到:
樓上正解, 無論如何 就算要罰, 600給他, 也比 3000好


警察開這條就沒轍了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開33條比較沒爭議 (不要說鑽車縫還能保持安全距離 ,101條要求安全距離是半公尺以上)
ray176 寫到:
警察開這條就沒轍了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開33條比較沒爭議 (不要說鑽車縫還能保持安全距離 ,101條要求安全距離是半公尺以上)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鑽車時前方無車, 沒有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定義應該是行進中車輛 , 所以也無法開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跟同車道並行一樣, 對方停止你行進, 不構成並行, 這也很難成立,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打個燈就好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本來就不能走

其實一切都是文字遊戲, 基本上警察沒那麼專業... 所以一定會有漏洞可以讓你訴訟
ray176 寫到:
警察開這條就沒轍了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開33條比較沒爭議 (不要說鑽車縫還能保持安全距離 ,101條要求安全距離是半公尺以上)


在高、快速公路行車時,於正常天候狀況下: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20,單位為公尺。舉例言之: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大型車應保持8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依此類推;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另外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
停止時沒安全距離的限制, 不適用, 除非在隧道
ray176 寫到:
警察開這條就沒轍了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開33條比較沒爭議 (不要說鑽車縫還能保持安全距離 ,101條要求安全距離是半公尺以上)


行駛車道的定義, 所以也不會觸犯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說  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駛車道的定義, 所以也不會觸犯


poloce 在 2015-09-30 14:31 作了第 3 次修改
水啦!樓主也辛苦了。
2頁(共4頁) 前往頁面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