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ychen222 寫到: |
之所以這樣....沉橘才會是他的最愛啊 ![]() |
沒附上沉局那張梗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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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ychen222 寫到: |
之所以這樣....沉橘才會是他的最愛啊 ![]() |
| 舒馬詔 寫到: |
| 【裁判字號】 106,審訴,1783
【裁判日期】 1070111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裁判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典均 選任辯護人 王翼升律師 李欣玲律師 被 告 馬孟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7773號、第9443號、第13970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典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參年。 馬孟瓏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上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履行給付義務。 |
| 就是那個光 寫到: |
有哪位能不能用數學算式幫算一下要給多少議罪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