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向大家 報告進度事項:

corleone 寫到:
簡單的說,他們對自己的管理能力、應對能力沒信心,得過且過,幹嘛危及仕途?
這不是應該算是瀆職嗎?鑒察院到底有沒有用....唉...


忘了監察院吧!當初就應該讓它一直空轉,也比養一堆米蟲好!
ㄚ文 寫到:
附帶決議不具法律效力 => 這是交通部官員自己說的
(有空看一下歷年交涉存檔就知道)


如屬「附帶決議」者,原則上為建議性質,僅具有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

可上法制局查詢,確實不具法律效益...
如果當初改成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間就好了
附加條件是必須完成的條件
附加期間則是限時內完成
只能說那時候加在附帶決議裡給行政機關太大的裁量權才導致現今的後果...
jack_4026 寫到:
如屬「附帶決議」者,原則上為建議性質,僅具有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

可上法制局查詢,確實不具法律效益...
如果當初改成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間就好了
附加條件是必須完成的條件
附加期間則是限時內完成
只能說那時候加在附帶決議裡給行政機關太大的裁量權才導致現今的後果...


這就是使用"但書"的巧妙! 有時"但書"是可以否定所有協議的, 甚至可以否定整個法案的! hoho
jack_4026 寫到:
如屬「附帶決議」者,原則上為建議性質,僅具有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

可上法制局查詢,確實不具法律效益...
如果當初改成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間就好了
附加條件是必須完成的條件
附加期間則是限時內完成
只能說那時候加在附帶決議裡給行政機關太大的裁量權才導致現今的後果...


這叫交通部違背誠信原則!

推測可能當初表現很有誠意,所以大家給他機會表現沒列入條文,卻變成被他耍好玩的依據! die
jack_4026 寫到:
如屬「附帶決議」者,原則上為建議性質,僅具有事實上或政治上之拘束力。

可上法制局查詢,確實不具法律效益...
如果當初改成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間就好了
附加條件是必須完成的條件
附加期間則是限時內完成
只能說那時候加在附帶決議裡給行政機關太大的裁量權才導致現今的後果...


前牌好像也是附帶決議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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