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便問一下,若停車位有權狀但是跟房子一起的,不能單獨買賣,那是否也會受管委會規約的限制?
以我的認知應該管不到才對,因為那表示停車位是我家的一部份。
以我的認知應該管不到才對,因為那表示停車位是我家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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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yau 寫到: |
| Speed大加油,
有先看你的停車位權狀是"專有"還是"約定專用"嗎? 若是"專有", 這場官司你贏了, 若是"約定專用", 拍謝, 你輸了, 我的是"約定專用", 只能忍了... https://www.chcg.com.tw/%E3%80%90%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5%81%9C%E8%BB%8A%E4%BD%8D%E4%BD%BF%E7%94%A8%E6%96%B9%E5%BC%8F%E3%80%91%E6%B1%BD%E8%BB%8A%E5%81%9C%E8%BB%8A%E4%BD%8D%E5%8F%AF%E4%B8%8D%E5%8F%AF%E4%BB%A5/ |
| 舒馬詔 寫到: |
| 重點在於"所有權"OR"使用權" |
| khfan 寫到: |
| 贏得判例幾乎都是因為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同意, 只是管委會自己通過的辦法.
汽車停車位停機車, or重機的問題, 如果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合法通過的, 基本上就是死棋. 除非你的汽車停車位有獨立產權, 不是持分, 不是約定專用(分管契約) 然而很不幸~現在的車位幾乎都是持分的約定專用. ex. https://goo.gl/dRCYnN --- 所以當初我就跑去當主委~直接強姦所有人通過汽車位可以停機車 xD |
| af70091 寫到: |
| 靠北,原來還有這樣分唷!!不過還好我的車格真的是獨立產權
(單獨一張權狀的)。也就是說,只要是在車格內,恁爸愛停幾台交通工具,甚至 往上堆疊,也是我家的事,管委會無法管。太爽了!!領年終來買第三台~~~ ![]() |
| rall206 寫到: |
| 樓上正姐
如果是持有共同 我會用一般四輪大小 放滿2~3台重機 林北爽 要弄大家來弄 只是 這樣別人還是堵濫你 似乎也沒意義 |
| SpeedStar 寫到: |
| 舒馬詔大大可否給些建議,我自認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所有權沒有問題
爭議在我認為我的車位應該受民法財產權的保障,但是管委會對這點視而不見,只覺得停車位就是該停汽車,為了美觀(增進不動產價值),統一管理方便....假借很多名義,行打壓之實 為了捍衛自身權益,我不得不吉 1.依建物所有權狀登載資料證明,停車位1XX號為本人所有,僅供本人使用 探究車位編號目的->即在明確區分所有權範圍,區別所有權歸屬,區分使用範圍 2.依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不動產物權,經合法登記,即生效力,即應受民法物權的保護 依民法第 773 條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 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他人之干涉,有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得排除之 依民法第 765 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依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 比佛利 寫到: |
| 你看過照片了?
不然怎知道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