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圖有真相
本人於12/8晚上行經中山三路與民瑞路時,遭到警察攔下
對方跟我說明開單的原因是大型重型機車比照汽車辦理,在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的地方,我不能行駛在慢車道上,除非我有打方向燈要轉彎,否則汽車不能行駛在慢車道上
本人依照警察指示停路邊,熄火,行照跟駕照都給警察,結束收到一張熱騰騰的罰單
回來之後就上幹版跟臉書了,經人指點覺得有些疑惑
對方開單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我想他是依這項開我單
但是網路上有人給我另一個網頁
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1922849&ctNode=45340&mp=108001
這是台北市警局回答大型重型機車是否可以齊在慢車道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這下好玩了
這樣我是不是可以申訴,把罰單撤銷掉啊
雖然罰款付得出來,但是心情被搞得非常不好
給各位版友討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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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回應了!!
大意是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四輪車輛辦理,所以在有分隔島的道路上是可以行駛在慢車道上的,大家用力騎吧!
各位不要被鴿子唬了,只要覺得有問題就去申訴吧
幹
!!六百塊令盃不是付不起啦,只是不爽你的嘴臉啦
xboxted 在 2013-01-09 10:49 作了第 2 次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