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令第405號
頒布日期:20040430 實施日期:200405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裏,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裏。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裏,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裏,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裏。
頒布日期:20040430 實施日期:20040501 頒布單位:國務院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裏,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裏。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裏,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裏,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