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諸位前輩,關於重車改裝一般後牌架(非電動牌架)而造成所謂」翹牌」的問題請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之最新版本)
第十一條: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雖然沒找到重車相關條文,找到這條是因為在這一條的細項之內有提到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所謂」使不能辨認其牌號」有客觀的標準(或法律條文)可以認定嗎?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之最新版本)
第十一條: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雖然沒找到重車相關條文,找到這條是因為在這一條的細項之內有提到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所謂」使不能辨認其牌號」有客觀的標準(或法律條文)可以認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