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遇攔檢沒停會怎樣?

前些時候騎機車不小心闖ㄌ紅燈.遇到條盃在前面揮紅旗.看到他有錄影..想說會收到紅單所以沒停下來.等紅單來時再去角1800.哪知道紅單一次來兩張.加ㄌ一條拒檢ㄉ紅單.加罰3000..??天阿.怎麼罰那麼多?這會不會搶ㄉ太那ㄍㄌ.. Surprised
不停是哪招...還上來怪東怪西
vic.yh.wang 寫到:
不停是哪招...還上來怪東怪西


沒有怪阿.只是不明白怎麼會罰那麼多而已 what
當然不停 3000+1800也比驗車重領牌便宜
許文強 寫到:
前些時候騎機車不小心闖ㄌ紅燈.遇到條盃在前面揮紅旗.看到他有錄影..想說會收到紅單所以沒停下來.等紅單來時再去角1800.
哪知道紅單一次來兩張.加ㄌ一條拒檢ㄉ紅單.加罰3000..??天阿.怎麼罰那麼多?這會不會搶ㄉ太那ㄍㄌ.. Surprised

以及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1點(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的除外)。

對應車種與罰緩金額: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民國102年01月22日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24102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檔須下載瀏覽。(PDF檔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機車或小型車)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
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朋友被開過 是 3600+1800@@
大家是怎麼了?


以前對這類討幹文都沒這麼好
沒開槍算不錯了~還罰的多勒?
還問會怎樣~~罰單來了不就是最佳答案了還能怎樣 Question Question Question
罰的剛好而已 違規被攔就是要停 不要有僥倖的心態 不可取
3好+1好 Smile
不然樓主您以為不停只會被罰個幾百塊而已嗎.... Question
佛心一點的話,不會把你當做一回事…
Question 2005年騎中山北路快車道,經馬偕路口警員收交通錐,發現我指著我吹

吹嗶嗶啦,我以為只是警告,我就順勢轉慢車道走了!

誰知在西歐對面麥當勞待轉,他騎了過來拔走阿魯鑰匙,叫我靠邊,開了未依車道行駛,

另外加張"拒絕攔檢"!我只簽了未依車道行駛那張,另張拒絕簽收!

說你指著我,又非攔檢!過了好幾年,要換大照,必須繳清罰單,申訴無效!

還是繳了$4000! 掯

我還依稀記得,當時出示駕照時,那警員的手還再抖!

用125早上擁擠時,追阿魯,追這麼遠 hehe
神風小黑貓 寫到:
以及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1點(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的除外)。

對應車種與罰緩金額: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民國102年01月22日版本)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24102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檔須下載瀏覽。(PDF檔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機車或小型車)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
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謝謝大大完整解答.違規被罰理所當然.只是上來求個知識而已.畢竟考駕照沒考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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