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紅燈停下被撞

在t字入口閃紅停下來讓幹道車先轉撞到,誰的責任歸屬大,但有超出白線1.5公尺
速速男 寫到:
在t字入口閃紅停下來讓幹道車先轉撞到,誰的責任歸屬大,但有超出白線1.5公尺

肇事分析: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次因說明,但不標示比例。
分析聲明:請以警察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是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準。

甲  方:未依號誌指示,禮讓幹道車輛。(主因)
說  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4條:設置方式路權歸屬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
  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顯示意義因應對策替代方式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停止界線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
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度。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相關圖表,詳閱相關圖表附檔)


乙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安全措施。(次因)
說  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因應對策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看就知道你責任最大!

因為閃紅燈要停,也要停在停止線內! Question
yoshifumi 寫到:
看就知道你責任最大!

因為閃紅燈要停,也要停在停止線內! Question


我想請問~

十字路口,一邊閃黃燈、另一方向閃紅燈,應該是誰優先通行?!

我遇到的情況是我這邊閃黃燈,基於"防禦性駕駛",所以我到路口便減速;突然橫向(閃紅燈)衝出一個少年仔嘴上還叼一根菸騎QC,完全不減速衝過來。我只能緊急煞車才能避免撞上~~~Question

如果今天煞車不及,雙方撞上。請問責任比如何界定?謝謝!
中原一點紅 寫到:
我想請問~

十字路口,一邊閃黃燈、另一方向閃紅燈,應該是誰優先通行?!

我遇到的情況是我這邊閃黃燈,基於"防禦性駕駛",所以我到路口便減速;突然橫向(閃紅燈)衝出一個少年仔嘴上還叼一根菸騎QC,完全不減速衝過來。我只能緊急煞車才能避免撞上~~~

如果今天煞車不及,雙方撞上。請問責任比如何界定?謝謝!

樓主案例適用本例(少年主因,樓主次因)。
神風小黑貓 寫到:
肇事分析:以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次因說明,但不標示比例。
分析聲明:請以警察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是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準。

甲  方:未依號誌指示,禮讓幹道車輛。(主因)
說  明: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4條:設置方式路權歸屬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
  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顯示意義因應對策替代方式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停止界線
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本標線設於已設有「停車再開」標誌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
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度。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相關圖表,詳閱相關圖表附檔)


乙  方: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安全措施。(次因)
說  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因應對策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中原一點紅 寫到:
我想請問~

十字路口,一邊閃黃燈、另一方向閃紅燈,應該是誰優先通行?!

我遇到的情況是我這邊閃黃燈,基於"防禦性駕駛",所以我到路口便減速;突然橫向(閃紅燈)衝出一個少年仔嘴上還叼一根菸騎QC,完全不減速衝過來。我只能緊急煞車才能避免撞上~~~Question

如果今天煞車不及,雙方撞上。請問責任比如何界定?謝謝!


黃燈者為路權優先者 .

只是有時候為了保護自己 , 防衛性駕駛要大於路權 .
台灣還有路權可言嗎 Question

鬼島不只沒路權 連人權也差不多快沒了 8)
中原一點紅 寫到:
我想請問~

十字路口,一邊閃黃燈、另一方向閃紅燈,應該是誰優先通行?!

我遇到的情況是我這邊閃黃燈,基於"防禦性駕駛",所以我到路口便減速;突然橫向(閃紅燈)衝出一個少年仔嘴上還叼一根菸騎QC,完全不減速衝過來。我只能緊急煞車才能避免撞上~~~Question

如果今天煞車不及,雙方撞上。請問責任比如何界定?謝謝!


照規定
閃黃燈者要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
閃紅燈者要停車沒車再開!
也可看路口標線有"慢"字和"停"字的也是一樣!
原則是這樣!
但要是遇上不鳥的,避免事故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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