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回應] 關於警政署交通組專員劉振安先生的文章...這是真的嗎?



您於102年4月3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關於警政署交通組專員劉振安先生的文章...這是真的嗎1事,茲答復如下:
一、汽、機車變更(或改裝)設備是被允許的,但該變更部分,必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其附件15各項規格變更之要求。如汽車所有人於變更(或改裝)設備後,未依上述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異動登記,已屬違反規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由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本於權責舉發或處理之,先予說明。

二、本署於95年6月28日函發「執行取締汽車設備變更或損壞應注意事項」規定(原92年9月16日函發規定同時停止適用),要求各警察機關對違規取締重點,以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為主,並對汽、機車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產生噪音等情形,需配合各地區相關監理及環保單位共同規劃執行「監警環聯合稽查」勤務,由主管機關之監理或環保人員專業檢查認定有無違反相關規定,以避免警察人員執法取締時產生爭議,造成民眾困擾。至於各警察機關執行各項交通稽查、路檢勤務時(無監理或環保人員配合執行勤務),對疑似有違規改裝或製造噪音之車輛,本於職權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舉發,或以照相或錄影方式採證後,再函請管轄環保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召回該車輛實施臨時檢驗,由公路監理或環保機關依權責舉發處理之,感謝您對警政交通工作的關心,同時也希望您能遵守交通規則,持續給予警察或相關機關鼓勵與支持。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林松湛。
聯絡電話:(02)2357-8559
這樣才合理!!!
政府機關的執行標準向來是仗勢欺人沒標準!

看驗車就知道,當下驗車員最大! Question
yoshifumi 寫到:
政府機關的執行標準向來是仗勢欺人沒標準!

看驗車就知道,當下驗車員最大! Question

看014的判決,就知道~~標準在哪!! 8) Surprised
改裝後有監理單位檢驗合格又如何?行照上又没有記載改了什麼算合格,
臨檢時還是依照驗車員自己主觀的標準,說非法改裝就是非法改裝~
以前在報紙上有看過了,一部硬皮鯊的主人,改裝後已經去監理站驗車並
登記合格改裝了,後面每年驗車仍然飽受刁難~

改裝登記一點用也没有~
承辦業務的回覆 不代表執行單位的立場
中央說開放,地方上有開放嗎?
所以根本就是屁話~還不是一樣噪音~改裝~全都拍下來然後給監理站在寄驗車單給你!! Smile
亮不亮沒關係 寫到:
看014的判決,就知道~~標準在哪!! 8) Surprised


惡例一開 以後官猿貪污統統比照辦理 Question die 8)
亮不亮沒關係 寫到:
看014的判決,就知道~~標準在哪!! 8) Surprised


這只是冰山一角!
很多事都看得出,台灣不是"真法治"的國家! <img src=t" border="0" />

像重機高速看似不相關,其實心態是相同!
所以不騎車的都以為事不關己,但這是通病!
今天對重機路權知法玩法,誰說它就不會對別的議題也是一樣心態! Question

鄭重向樓主報告!此篇文章!是貨真價實!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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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政署交通組2002~2009時任交通組專員 三線一星《劉振安》為人處事:


擔任:警政署交通組專員8年期間,確確實實從旁協助《大型重型機車》騎士族群,
且在這 8年期間 舉辦《北北基、桃竹苗、中中彰投、雲嘉南、高高屏》18個縣市;
等5個縣市區域,每個縣市區域 各3場《大型重型機車騎士》道路交通安全研討會。


參與會議者:有各縣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科科長、交通警察大隊 大隊長 或副大隊長,
以及《全國促進會》18個縣市的 分會長 暨 副分會長 暨各縣市顧問團隊重車騎士;
以作為 開放《快速公路、快速道路、快車道、免兩段式左轉》事前準備 擴大宣導。


個人:對於《劉振安 科長》是相當感謝!更相當感恩!並相當肯定 他的處事態度。


目前:其《劉振安 科長》則 榮任:警政署 交通組 勤務科《三線一星》科長 乙職。
惟唉:其《劉振安 科長》 於警政署12年之任職內 其職務 均是《三線一星》乙職。


ㄚ文 寫到:
承辦業務的回覆 不代表執行單位的立場


你得到他了....
該篇報導已經很久了 , 而實務上有什麼改變嗎 ?
davies 寫到:
所以根本就是屁話~還不是一樣噪音~改裝~全都拍下來然後給監理站在寄驗車單給你!! Smile

對阿, 就算拿警政署公文八成也一樣!

不高興去申訴阿
mika77 寫到:
對阿, 就算拿警政署公文八成也一樣!

不高興去申訴阿


之前前牌有貼就好的警政署公文,到現在不鳥的還是不鳥! die
bearlihai 寫到:
http://motophoto.tw/up/up/1305c/1305011249380.jpg
您於102年4月3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關於警政署交通組專員劉振安先生的文章...這是真的嗎1事,茲答復如下:
一、汽、機車變更(或改裝)設備是被允許的,但該變更部分,必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其附件15各項規格變更之要求。如汽車所有人於變更(或改裝)設備後,未依上述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異動登記,已屬違反規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由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本於權責舉發或處理之,先予說明。

二、本署於95年6月28日函發「執行取締汽車設備變更或損壞應注意事項」規定(原92年9月16日函發規定同時停止適用),要求各警察機關對違規取締重點,以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為主,並對汽、機車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產生噪音等情形,需配合各地區相關監理及環保單位共同規劃執行「監警環聯合稽查」勤務,由主管機關之監理或環保人員專業檢查認定有無違反相關規定,以避免警察人員執法取締時產生爭議,造成民眾困擾。至於各警察機關執行各項交通稽查、路檢勤務時(無監理或環保人員配合執行勤務),對疑似有違規改裝或製造噪音之車輛,本於職權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舉發,或以照相或錄影方式採證後,再函請管轄環保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召回該車輛實施臨時檢驗,由公路監理或環保機關依權責舉發處理之,感謝您對警政交通工作的關心,同時也希望您能遵守交通規則,持續給予警察或相關機關鼓勵與支持。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林松湛。
聯絡電話:(02)2357-8559

個人補充說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第2項第3款、附件15第4項的規定,
機車排氣管除數量及左右側的安裝位置不得變更外,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但必須符合變更要件與檢驗標準的規定(監理),及噪音與空氣污染物排放的管制標準(環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變更)
四、本項設備變更得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或改裝、加裝)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列為檢驗項目。
(二)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
設備分類:其他設備。
變更項目:排氣管。
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3、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角度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
            排氣管尾管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尾管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線。

實施日期或適用日期:第1點、第2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
          第3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120643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件須下載瀏覽。(DOC檔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第2項第3款:(不可變更)
機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排氣管數量或其左右側安裝位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噪音)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
http://law.moj.gov.tw/Law/law_getfile.ashx?FileId=0000067861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表須下載瀏覽。(DOC檔案)

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6條:(排污)
機器腳踏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 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與惰轉狀態測定;
排放粒狀污染物之標準,分目測判定與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20003&FLNO=6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下表須開啟網頁。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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