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於102年4月30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關於警政署交通組專員劉振安先生的文章...這是真的嗎1事,茲答復如下:
一、汽、機車變更(或改裝)設備是被允許的,但該變更部分,必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其附件15各項規格變更之要求。如汽車所有人於變更(或改裝)設備後,未依上述規定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異動登記,已屬違反規定,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由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本於權責舉發或處理之,先予說明。
二、本署於95年6月28日函發「執行取締汽車設備變更或損壞應注意事項」規定(原92年9月16日函發規定同時停止適用),要求各警察機關對違規取締重點,以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為主,並對汽、機車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產生噪音等情形,需配合各地區相關監理及環保單位共同規劃執行「監警環聯合稽查」勤務,由主管機關之監理或環保人員專業檢查認定有無違反相關規定,以避免警察人員執法取締時產生爭議,造成民眾困擾。至於各警察機關執行各項交通稽查、路檢勤務時(無監理或環保人員配合執行勤務),對疑似有違規改裝或製造噪音之車輛,本於職權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舉發,或以照相或錄影方式採證後,再函請管轄環保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召回該車輛實施臨時檢驗,由公路監理或環保機關依權責舉發處理之,感謝您對警政交通工作的關心,同時也希望您能遵守交通規則,持續給予警察或相關機關鼓勵與支持。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林松湛。
聯絡電話:(02)2357-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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