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交通罰則之「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條,大家怎麼看?

如題。

老實說,我自己發生過兩次車禍,一次對方重傷,但是對方負完全肇責,給對方的事故鑑定中就有這一條。

另一次是我自己受傷,肇責則是在我,事故鑑定中也是有這一條。

我很好奇,大家可以PO一下自己的想法嗎?

hoho
車禍鑑定會不想把話說死!!
這樣就有轉圜餘地!!

刑法上所述: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謂之過失!!

一句話堵死你!!哈哈!!
模糊地帶 擴大解釋用 hehe
這條款沒什麼好解釋的



這條可以把路權比下去 die die die hehe
1. 他是刑法中的條文,不是交通規則

2. 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3. 他給了法官的主觀裁判權
法官可喜歡這條了
台灣法律有太多自由心證的空間,偏偏又很多心術不正的司法人員濫用這裁量權! Question
以上各位解釋得非常好,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這樣,我個人是很杜蘭這條法..但有一條好像叫做"絕對信任"也挺有意思的
jou2013 寫到:
車禍鑑定會不想把話說死!!
這樣就有轉圜餘地!!

刑法上所述: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謂之過失!!

一句話堵死你!!哈哈!!


我認為應能注意當然要注意,但突發狀況導致反應時間過短不能注意時,當然就沒有過失責任才算公道 hoho
寫這條的是神啊????
我他X的都很注意了,他還一直初過來我怎麼辦????? Question Question Question Question Question Question die die die die die die
車禍時~~應該都是,~~ 我有看到 但來不及 ~~ 然後就是科學量測來判定!
如果被警察唬住~~就會變成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一定吃刑法!要小心`
所以發生車禍在筆錄上要提到:[已發現注意,且有減速及閃避動作,仍發生事故]
kzr 寫到:
以上各位解釋得非常好,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這樣,我個人是很杜蘭這條法..但有一條好像叫做"絕對信任"也挺有意思的


信賴原則
看比例賠,這裡不是歐美日,不可能拿到0肇責,即使對方無照喝酒還戴睡覺用的眼罩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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