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台中人)前幾天在台北因路不熟不小心騎機車右轉到一個單行道的巷子(變成逆向),被開了一張逆向紅單。。。。。這位人民保母看來是守株待兔一陣子了,求情也沒用,只好當場簽名領單。我剛看紅單上違規的是第45條第一項第一款,上網查了一下內容~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在此我突然有了疑問,汽車駕駛人和機車駕駛人明明是不同的,像第7條&第31條&第31-1條 都有提到機車駕駛人,這張罰單若去申訴有效嗎?
我想汽車駕駛人不同於機車駕駛人是很明確的,但這算模糊地帶嗎?申訴成功機會大嗎?
還請各位車友給點寶貴意見或看法。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在此我突然有了疑問,汽車駕駛人和機車駕駛人明明是不同的,像第7條&第31條&第31-1條 都有提到機車駕駛人,這張罰單若去申訴有效嗎?
我想汽車駕駛人不同於機車駕駛人是很明確的,但這算模糊地帶嗎?申訴成功機會大嗎?
還請各位車友給點寶貴意見或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