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車禍受傷程度判定



這是小弟去年5月車禍時後的傷..頸椎第4第5節有位移.重點是已經壓迫到中樞神經..已經復健7個多月了..到現在還是每個禮拜跑3~4趟醫院...加上右腳掌骨折.還有開放性傷口縫了很多針...腳的傷也差不多3個多月才康復..

想請問這樣的傷勢.我告對方過失傷害算是輕傷還是重傷害??

懇請達人或有經驗人仕解惑~~感謝
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有解釋: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照版大所述,就看是否可以符合第6款所述了;另外,法官還可以裁量加害者當時之主觀犯意為何。

所以,就小弟淺見,這要成為重傷害恐有困難(應該就是普通傷害);而且,車禍過程為何?您本人有無過失?這些應該都會影響法官判斷的吧!
太陽出來了 寫到:
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有解釋: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照版大所述,就看是否可以符合第6款所述了;另外,法官還可以裁量加害者當時之主觀犯意為何。

所以,就小弟淺見,這要成為重傷害恐有困難(應該就是普通傷害);而且,車禍過程為何?您本人有無過失?這些應該都會影響法官判斷的吧!


大哥您說的主觀犯意 大概是甚麼意思呢??

車禍經過我大概說一下好了.是平交道 我騎機車.他開車出平交道.我右側被他撞上.
事故評鑑是說我 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判定我為主因..對方是衝出平交道.但評鑑書卻寫他"近"平交道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明明就是他衝出來撞我..所以我也有申請覆議了..

目前是簡易庭已經判決.對方自從車禍到現在7個月左右了.完全沒打電話或者前來探視..
所有後續處理事宜都是我主動連絡他..跟他談賠償他也只說他能力有限..甚至走法路程序也是他自己提出的..調解時還一直說他很有誠意和解...但是我完全感覺不到他所謂的誠議~~~~我的損失跟他所開出來賠償金根本天差地遠..完全是想打發我...
調解時還帶律師到場..就連事故鑑定說明也帶民意代表秘書一同前往...我都不曉得鑑定的公平性到底如何了=.=

簡易庭判決他過失傷害部分判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下禮拜也將要開庭了..
不過這判刑2個月我也已經上申請上訴..只是希望試試看能否對原判有啥改變...
按照路權的規範 , 你是肇事主因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且現在討論是否為重傷害或者普通傷害已經太慢了 !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甚至走法路程序也是他自己提出的----------這就是他要這樣處理的原因
a426628 寫到:
大哥您說的主觀犯意 大概是甚麼意思呢??

車禍經過我大概說一下好了.是平交道 我騎機車.他開車出平交道.我右側被他撞上.
事故評鑑是說我 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判定我為主因..對方是衝出平交道.但評鑑書卻寫他"近"平交道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明明就是他衝出來撞我..所以我也有申請覆議了..

目前是簡易庭已經判決.對方自從車禍到現在7個月左右了.完全沒打電話或者前來探視..
所有後續處理事宜都是我主動連絡他..跟他談賠償他也只說他能力有限..甚至走法路程序也是他自己提出的..調解時還一直說他很有誠意和解...但是我完全感覺不到他所謂的誠議~~~~我的損失跟他所開出來賠償金根本天差地遠..完全是想打發我...
調解時還帶律師到場..就連事故鑑定說明也帶民意代表秘書一同前往...我都不曉得鑑定的公平性到底如何了=.=

簡易庭判決他過失傷害部分判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下禮拜也將要開庭了..
不過這判刑2個月我也已經上申請上訴..只是希望試試看能否對原判有啥改變...


沒讓右方車先行有適用條件,路況再講清楚點比較容易判定!
maxcar 寫到: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甚至走法路程序也是他自己提出的----------這就是他要這樣處理的原因


我知道規定是左讓右..但是當下情況我以在路口.他衝出平交道..我是左方.根本也沒時間讓...我當時時速差不多20~30...是小巷子也不可能騎快..我連閃都閃不了就被他噴出去了
..
這裡發問除了想知道輕傷重傷的判定以外..另外也是想知道我事故鑑定方面的覆議會不會有啥不一樣的結果
你如果要主張對方超速 , 你必須提出更強有力的證據 .
但是按照路權規範 , 你還會是肇事主因 , 這點不會改變 !
主觀犯意略指:對方是否有明顯故意要造成你的傷害。所以,一般在交通事件裡,通常不會有故意的犯意。

另法院已做出簡易判決,您要提覆議的理由何在?有無新的事證足以讓法官願意重新思考,誠如雲遊大所言,您必須舉證,否則覆議成功的可能性實在不高,例如:您多次言及對方是用「衝」的出來,「衝」-恐怕只是您個人的感覺,除非您能舉證對方有怎麼樣的超速或更嚴重的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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