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完稅車因昨晚貼牌被扣車
也了解現在法案對於完稅車 有多加一條
以下紅字部分 就算完稅 也因第二項 導致無法領回
(第一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款)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第二款)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第三到十款省略)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在失望之餘 為了求一線希望爬文 發現這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812172
文中有發現 其中有部分提到
(四)的部份,若賣家說的是真的,那麼只有一種可能性,就是這位賣家的車是被警察依第二款沒入的,也就是警察認定他的車是拼裝車,所以扣車。在下集我們會看到,交通部函釋與不少判決認為,你只要舉得出完整的車輛來源證明文件,你的車就不是拼裝車,因此這位賣家拿出稅證明、返納證明等文件,證明他的車不是拼裝車後,自然可以把車領回。如果這位賣家是被警察依第一款沒入,就像上述判決中的甲OO,它是不可能憑完稅證明等文件將車領回的。
後去看罰單 發現 警察是以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 開單扣車
而非第一款
心中燃起那一線希望 要捍衛我的愛車不被銷毀
現在我是否可以帶著我的 出稅證明、返納證明 去監理在繳銷罰單後
以驗車名義 申請臨時牌 去保管廠將車領回
在此真的懇求各位前輩 大哥給予我資訊跟經驗
此事是否可行
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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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第一款)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第二款)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第三到十款省略)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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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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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驗車名義 申請臨時牌 去保管廠將車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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