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上次「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嗎」的文章發表之後,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427696&highlight=
黑貓這次要與車友分享,「不適用」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情形,
以便車友因應措施,避免產生無所適從。
「既然但書已經修正(刪除),為何還有不適用的情形呢?」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但書,雖然已經修正,並且沿用至今,而且沒有異動,
但是其他情形,因為另有規定,所以不是每個轉彎車與直行車的情形通盤適用。
「例如何者情形不適用呢?」
例如兩車行駛同一車道(同車道)、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單車道);
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紅綠燈)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情形,恐不適用。
或者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但是設置特種閃光號誌(閃紅燈與閃黃燈)或讓路標誌、讓路標線指示的情形,亦同。
因為兩車行駛同一車道、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道路道路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左右關係,只有前車與後車的前後關係。
包括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靠左行駛的後車,亦同。
再者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只能依照號誌指示或人員指揮轉彎或行進 。
或者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但是設置特種閃光號誌、讓路標誌、讓路標線指示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五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兩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只有支線道車與幹線道車的關係。
包括號誌故障,而且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亦同。
「這樣還有情形適用嗎?」
唯有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讓路標誌、讓路標線、行車或特種閃光號誌,劃分幹線道及支線道,
而且車道數相同的情形,才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
不過規則繁文縟節,難免文章長篇大論,
其實結論簡明扼要,就是...
「無論何種關係,只要沒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沒有關係」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427696&highlight=
黑貓這次要與車友分享,「不適用」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情形,
以便車友因應措施,避免產生無所適從。
「既然但書已經修正(刪除),為何還有不適用的情形呢?」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的但書,雖然已經修正,並且沿用至今,而且沒有異動,
但是其他情形,因為另有規定,所以不是每個轉彎車與直行車的情形通盤適用。
「例如何者情形不適用呢?」
例如兩車行駛同一車道(同車道)、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單車道);
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紅綠燈)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情形,恐不適用。
或者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但是設置特種閃光號誌(閃紅燈與閃黃燈)或讓路標誌、讓路標線指示的情形,亦同。
因為兩車行駛同一車道、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道路道路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引言回覆: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5 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 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 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1 條: 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 行駛。 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本標線依左列情況劃設之: 一、路面寬度在六公尺公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視需要設置。 二、路面寬度在五公尺以上不及六公尺而具有左列情況之一者: (一) 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公尺路段, 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 左: (二) 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 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左: (三) 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四○○輛以上之路段。 三、多霧地區,由主管機關視需要劃設之。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左右關係,只有前車與後車的前後關係。
包括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靠左行駛的後車,亦同。
再者交叉路口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引言回覆: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只能依照號誌指示或人員指揮轉彎或行進 。
或者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但是設置特種閃光號誌、讓路標誌、讓路標線指示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五十九條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兩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引言回覆: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9 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 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 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 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2 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 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 行白虛線,間隔三○公分,線段長六○公分,線寬三○公分,間距四○公 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4 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 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 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 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
所以兩車沒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只有支線道車與幹線道車的關係。
包括號誌故障,而且沒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亦同。
「這樣還有情形適用嗎?」
唯有交叉路口沒有設置讓路標誌、讓路標線、行車或特種閃光號誌,劃分幹線道及支線道,
而且車道數相同的情形,才有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
不過規則繁文縟節,難免文章長篇大論,
其實結論簡明扼要,就是...
「無論何種關係,只要沒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就是沒有關係」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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