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卻是這樣
處理情形: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有關您檢舉車輛於本轄道路涉及交通違規案,經檢視您所提供之採證資料,該車違規事實不明確據以舉發恐有爭議,本分局為了慎重及確保您與當事人之權益,暫無法據以查處,尚請諒察。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疑問,請洽承辦人
依處理情形看來
現在換車道都可以不用先禮讓直行車
也不用在乎直行車是否來得及反應煞車
更不用考慮騎士會不會因此而自摔或被擦撞到公車底下
反正只要有閃方向燈就可以立刻換車道的意思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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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勝軍 寫到: |
| 想去警局聊聊天,請問須要準備什麼嗎 ?
或者....... |
| pinkfloyd 寫到: |
| 台灣交通法規第一條:牛頭牌車有絕對路權! |
這種偶有檢舉過,有成案!
| sam9612520 寫到: |
| 檢舉達人真恐怖
希望你的正義能用在你自己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