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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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nkfloyd 寫到: |
|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
| 金X5 寫到: |
| 請問一下,這台汽車硬擠逼車,逼車成功超越後 再故意急煞,通常這種情形會罰多少? |